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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嫌疑人找证人,检察院自侦案件中询问证人与公安有哪些不同之处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6 19:24:17
检察院自侦案件中询问证人与公安有哪些不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侦查的需要对证人进行询问,以查明相关事实。从最高检的规定来看,有关询问证人的规定与公安部的规定基本相似,但也有几处明显的差别。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检察院自侦案件中询问证人与公安有哪些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院自侦案件中询问证人的规定,与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询问证人的规定主要有以下5个不同:

1、检察院有保证证人作证的义务,一般应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2、笔录中应该注明证人提出的地点;

——到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3、加书记员不得少于2人;

——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询问时,检察人员或者检察人员和书记员不得少于二人。

4、问明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询问证人,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公安机关的规定中是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5、重要证人应该有全程录像并注明。

——询问重大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的重要证人,应当对询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国杰律师说》认为,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询问证人时与公安机关相应规定的不同,主要的四点都是公安机关相关规定中没有的。只有在询问前需要查明的关系中,检察机关使用了“当事人”的概念,而公安机关使用的是“犯罪嫌疑人”的概念。这个概念的差别,应该是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较窄,适用的罪名较少引发的差异,可能与检察院原来的部分职能转隶监察委有关。虽然如此,但在此处使用“当事人”的概念,似乎仍有不妥和值得探讨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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