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男子郑某爱好玩游戏,经常手机不离手,整日沉浸在网络虚拟世界的江湖里。
现实生活中,他却社交贫乏,少有朋友,更几乎没有什么异性朋友。
女子刘某也同样是一名手机游戏爱好者,在一次玩游戏时,认识了男子郑某,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逐渐熟悉,发展成为了无话不说的朋友。
男子郑某于是提出,愿意给女子刘某钱,二人发生关系。
刚开始时,遭到了女子刘某的拒绝,但是,经不住男子郑某多次纠缠,再加上经济拮据,手头紧,女子刘某便答应了。
事发当天,男子郑某饮酒后,激情澎湃,想起了女子刘某,便联系上她,打算进行交易。
女子刘某接到男子郑某的电话后,回复说身体不适,推脱了。
没想到的是,执着的郑某居然直接来到了女子刘某家,当时家里,除了女子刘某外,还有刘某的妹妹小刘也在。
男子郑某再次提出与女子刘某发生关系、进行交易,遭到了女子刘某的严词拒绝。
男子郑某仍不死心,转而提出和女子刘某的妹妹小刘发生关系,被女子刘某臭骂了一顿,并让他马上离开。
此时,男子郑某非但没有离开,反而提出,如果不同意他的要求,他便要报警,举报女子刘某从事卖淫违法活动,让她在当地无脸见人。
随后,小刘因担心对姐姐不利,被迫答应了男子郑某的要求。
男子郑某离开后,小刘马上告诉了其男朋友,随后,在小刘的男朋友陪同下,女子刘某和小刘一起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安机关接警后,很快将男子郑某抓获归案,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来源,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女子小刘的谅解。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处郑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一审判决结果下达后,郑某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自己已经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并且获得了其谅解,同时自己还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应当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于是,郑某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为缓刑。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强奸罪属于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严重暴力型犯罪,应当从严把控缓刑的适用,根据本案情况,不宜对郑某宣告适用缓刑。
同时,对于本案郑某的赔偿、获得受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一审法院已经予以了充分考虑,作出了从轻处罚,因此,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郑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看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的手段,表现为三个方面,即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比较好理解,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压制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被害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胁迫手段,一般是指行为人对被害妇女采用威胁、恫吓的手段,给其精神上造成压力,使其因害怕而不敢反抗的情形。
比如扬言行凶报复、公开其隐私、加害其亲属等相威胁,使被害妇女不敢反抗等情形。
其他手段,则比较广泛,司法实践中,多指趁被害妇女醉酒、熟睡、被下迷药等,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情形。
利用封建迷信洗脑、欺骗等,也属刑法规定的其他手段。
本案中,男子郑某以报警举报女子刘某卖淫违法活动为由,威胁,胁迫女子小刘与其发生关系,符合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规定。
女子小刘因害怕其姐姐被公安机关处罚,特别是担心此事公开后,严重影响其姐姐的声誉,无法做人,而被迫答应了男子郑某的要求,与其发生了关系,这是违背女子小刘的意志的。
男子郑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依法构成强奸罪。
对于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属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在量刑处罚上,强奸罪,一般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对于郑某,依法应当在此幅度内量刑处罚,考虑到郑某具有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法院综合考虑,对其作出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何为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缓刑,即暂缓执行,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如果在该期限内遵守了一定的条件,所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仍然要执行所判刑罚。
对于缓刑的适用的条件,我国《刑法》第72条明确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本案中,男子郑某触犯的罪名为强奸罪,根据以上规定,强奸罪属于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严重暴力型犯罪,应当从严把控缓刑的适用。
根据本案情况,郑某犯强奸罪,应当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其最低刑期,3年起步,仅这一点,便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据此,即使本案郑某具有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也不符合缓刑适用规定,二审法院驳回了其上诉请求,于法有据,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卖淫、嫖娼,是指涉嫌卖淫、嫖娼的当事人之间,以金钱,或者财物作为交换媒介,发生关系的非法交易违法行为。
本案中,有人提出,女子刘某和男子郑某,虽然此前谈好了价格,达成了协议,但是,具体实施时,因女子刘某身体原因,没有完成交易,双方的这一行为,是否违法?是否还会受到处罚?
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法律规定,对卖淫、嫖娼的认定,一般情况下,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双方具有卖淫、嫖娼的合意;
2、经过协商,已经谈好了价格,约定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
3、已经着手实施。
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谈好了价格,但是尚未付款,或者已经付款,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同样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
但是,这种情况,一般认定为情节轻微,给予5日以下行政拘留的处罚。
本案中,男子郑某和女子刘某,即属于以上情况,因此,二人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对于男子郑某,由于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不会再对其予以治安处罚,但是,对于女子刘某,可能会受到“5日以下行政拘留,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
因此,任何时候,都应该遵纪守法,洁身自好,千万不能做违法乱纪的事。
对于本案,你有何看法和建议?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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