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女学者周秀鸾状告知网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知网称3129元的赔偿金额过高遂上诉一案引发关注。5月9日,南都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知网关联公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术期刊公司)涉案侵权行为影响范围较大、主观过错程度明显,最终决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该公司赔偿周秀鸾经济损失2100元及公证费29元、律师费1000元,共计3129元的判决。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知网第一次卷入类似风波。2021年,89岁的退休教授赵德馨曾起诉中国知网擅自收录其百余篇论文,最后胜诉获赔70多万元,引发公众关注。山东女作家唐效英也曾状告知网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一审判决知网关联公司赔偿其22800元。
唐效英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告诉南都记者,一审判决后,知网已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判知网赔3000余元
此前,周秀鸾向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学术期刊公司立即停止在其iOS手机应用程序“CNKI手机知网”上使用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72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29元、律师费1000元,共计8229元。其中,因一审庭审中周秀鸾确认侵权行为已经停止,遂请求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后,认为涉案作品《关于布币的三个问题——读云梦出土秦简〈金布律〉扎记》(作者周秀鸾、赵德馨),因赵德馨出具了《情况说明》明确放弃主张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等实体权利,且不参加诉讼。所以周秀鸾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学术期刊公司主张相关权利,相关财产权益归周秀鸾享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学术期刊公司在其经营的“CNKI手机知网”iOS手机软件上登载了周秀鸾涉案作品,并允许用户下载,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已经构成对周秀鸾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同时,一审法院还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相关期刊或学术期刊公司已经从周秀鸾处取得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不足以证明学术期刊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经过合法授权。
关于是否构成法定许可,一审法院认为学术期刊公司将涉案文章收录其数据库,供用户在线浏览及下载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期刊与期刊之间的转载或摘编行为,不属于期刊法定许可制度调整的范围,且网络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已经废止。故学术期刊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周秀鸾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学术期刊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为专业学术文章,独创性较高,但创作、发表时间较早,且学术期刊公司涉案侵权行为影响范围较大、主观过错程度明显,以及涉案文章的字数,按照版面字数,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
综合以上因素,按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一审判决学术期刊有限公司赔偿周秀鸾经济损失2400元及公证费29元、律师费1000元,共计3429元,并驳回周秀鸾的其他诉讼请求。
知网二审上诉被驳回
一审判决结束后,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学术期刊公司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认定中国知网侵犯周秀鸾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决定,改判驳回周秀鸾的诉讼请求或者裁定发回重审,并请求判令周秀鸾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学术期刊公司辩称,学术期刊公司已就《关于布币的三个问题——读云梦出土秦简〈金布律〉扎记》(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传播从《社会科学战线》杂志社取得了合法授权,不构成侵权。且学术期刊公司具有期刊资质,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版属于期刊,可以适用期刊转载法定许可属于已为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一审判决简单地认为学术期刊公司期刊转载法定许可的抗辩不成立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另外,学术期刊公司在涉案作品的收录和传播过程中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学术期刊公司认为,周秀鸾就涉案作品在其他端口的使用分别提出诉讼,多次主张赔偿,一审法院判定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认为,在周秀鸾于本案中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学术期刊公司与《社会科学战线》杂志社之间的协议书等均不足以证明《社会科学战线》杂志社自周秀鸾处取得合法授权,亦不足以证明学术期刊公司通过《社会科学战线》杂志社取得了周秀鸾的合法授权,侵害了周秀鸾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且学术期刊公司在其经营的“CNKI手机知网”iOS手机软件上登载涉案作品并允许网络用户下载的行为,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学术期刊公司上诉理由中包括周秀鸾就涉案作品在其他端口的使用分别提出诉讼,多次主张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同终端传播的范围不同,所造成的损害和可以主张的赔偿范围也不相同,周秀鸾分别进行公证取证,并分别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学术期刊公司相关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针对一审法院关于学术期刊公司应赔偿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的判定是否合理的问题,因周秀鸾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学术期刊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多项因素,数额合理,予以确认。
关于周秀鸾主张的合理支出,因周秀鸾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委托合同等,一审法院对律师费及均摊后的公证费等合理支出予以支持,依据充分,数额适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学术期刊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过高,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9岁退休教授曾起诉知网擅自收录论文
据南都此前报道,2021年,89岁的退休教授赵德馨曾起诉中国知网擅自收录其百余篇论文,最后胜诉获赔70多万元,引发公众关注。2021年12月10日深夜,中国知网主办单位发出《关于“赵德馨教授起诉中国知网获赔”相关问题的说明》,对该电子杂志社取得赵德馨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过程中存在的工作不足,向身为作者的赵德馨致歉,并承诺“正视问题、解决问题”。
对于赵德馨起诉中国知网获赔一事,该社称,曾根据法定转载许可或通过学术期刊编辑出版单位取得赵德馨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此过程中存在的工作不足,向身为作者的赵德馨表示诚挚的歉意。根据其作品此前的权利人(北京世纪大医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以及后来赵德馨本人的诉讼请求,知网删除了涉案作品,至今赵德馨尚未提出其被删除作品继续在知网传播的主张。对于这些作品继续在知网平台传播的问题,该社将积极会同相关期刊编辑出版单位与赵德馨沟通,妥当处理。
南都记者注意到,自89岁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起诉知网“擅自收录自己的百余篇论文”获胜诉、获赔70多万元的消息引起关注后,不少网友表示“在知网下载自己的论文都要钱”是不合理设置,对此知网主办单位也在2021年12月10日的《说明》中正式回应。
其称,自2019年起,中国知网已开通作者服务平台,所有作者一经实名注册,即可无限期免费使用自己的作品,管理自己的学术成果,并随时跟踪其研究成果产生的学术影响。自2016年起,中国知网向全社会免费开放八年前出版的文献(包括期刊论文、学位论文、会议论文和报纸),未来将进一步征得合作出版单位同意免费开放更新、更多的学术资源。
山东女作家曾起诉知网未经许可使用作品
除周秀鸾、赵德馨外,此前,山东女作家唐效英也曾状告知网。
南都记者获得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唐效英表示,自己在《读者》《意林》《青年文摘》《思维与智慧》等多家知名报刊杂志上发表过数篇作品。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站 www.cnki.com.cn 上有偿向公众提供其中55部作品的在线阅读及有偿下载服务,侵害了唐效英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因知网期刊来源不同,重复上传了2部作品,属于重复侵权。
而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则辩称,案涉文章为唐效英发表在相关期刊,属于该期刊的内容。该期刊作为汇编作品具有独立和完整的著作权,被告已就期刊在中国知网(http://www.cnki.com.cn)的收录和信息网络传播取得期刊方授权,具有合法授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唐效英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知名度、商业价值、被告的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聘请律师进行维权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22800元,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驳回原告唐效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唐效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告诉南都记者,一审判决后,知网已提起上诉,目前在等待二审开庭审理。
采写:实习生 谭儒烨 南都记者 杨天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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