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辽宁本溪办理刑事辩护律师哪里找,自首从宽幅度范围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5 09:15:41

诈骗犯罪辩护系列:自首是如何认定的?如何争取自首的从宽幅度?


文|吴斌律师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根据司法实践,每年因为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通缉的人比较多,涉嫌诈骗犯罪的人也在不少数。正确对待自首,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人而已,是一条较为正确的选择。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自首是如何认定的

1.自动投案时间发生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自动投案有以下几种情形。

(1)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发觉但并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为自动投案。

(2)“视为自动投案”包括行为人向其单位、基层组织或有关负责人投案。

(3)因伤病或为减轻处罚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以电信投案。

(4)经司法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

(5)通缉、追捕过程中投案,正在投案途中被抓捕。

(6)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7)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通缉、追捕过程中投案。

(8)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9)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0)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是指什么?

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嫌疑人仅仅供述数罪中的部分,则只对供述部分构成自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必须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共同犯罪的必须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供述后翻供,但在一审前又能如实供述,应当认定自首。如实供述的动机在所不问,无论是出于对法律威严的恐惧还是真心悔罪,只要嫌疑人真实的反映了犯罪事实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也就是说,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如何争取自首的从宽幅度

1.被侦查机关通缉,并不一定就构成犯罪,也可能就是配合侦查机关进行情况核实。

被侦查机关通缉后,主动到侦查机关交代涉案事实,并不一定就意味着一定构成犯罪,也可能是侦查机关认为该人具有涉案嫌疑,暂定列为通缉人员,待审查核实后,予以释放的案例也是不少的。就如笔者亲办的多起诈骗类型的刑事案件,当事人配合调查后,经申请取保候审后,侦查机关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释放了笔者的当事人。因此,主动归案并且如实说明情况,是非常必要的,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如不构成犯罪,主动到侦查机关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在案件中的行为,让侦查机关查清楚案件事实,还自己清白。


2.自首认定后,又将如何确定从宽的幅度?

对于构成犯罪的人员而言,主动到侦查机关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根据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节第四条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从以上法律法规可知,综合考量自首人员的自首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自首人员,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甚至是免除处罚。


三、从司法判例的角度解读,自首后,适用缓刑的案例

1.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适用缓刑。【案例: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5刑初11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涉案金额13万元,后被告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并退还了全部脏款后,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获得从轻处罚,且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

2.自首,并具有从犯、未遂等法定从宽情节,最终适用缓刑。【案例:陕西大荔县人民法院,(2015)大刑初字第00006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且退赃退赔,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辅助作用,并结合案件的其他从宽情节,最终获得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自首,退还全部脏款,最终适用缓刑。【案例: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2刑初195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申某、尹某犯诈骗罪,骗取社会保险金33633元,被告人均主动到案,并在归案后如是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最终结合被告人归案后将涉案脏款全部予以退还,酌定从轻处罚,最终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

自首是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其中一种情节,而要获得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仍需结合罪轻辩护,从而获得更多可以从轻、减轻,甚至是免于处罚的法定或酌定的从宽情节,以此实现自首人员合法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编辑 :洪雷 校正:冯冰冰


自首是如何认定的?如何争取自首的从宽幅度?


吴斌: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广东人,毕业于国内知名大学法律系,研习法律、实践十余年,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以及全国各地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

多年的刑事办案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精通公安阶段,检察院阶段以及法院阶段的刑事辩护流程,通过会见能精准分析案件,并寻找到有利的辩护要点,认真、负责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执业格言:

“认真、负责、专业承办好每一起案件,努力实现您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是我的职责。”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