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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有哪些坑,法律援助律师真心帮忙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5 04:50:16

最近“江湖告急”,一些“自带干粮”的律师指责法律援助律师“占坑”。

自带干粮的律师指责法律援助律师“占坑”,所为何事?

这些案件往往案情凶恶,家属迟迟没有委托律师介入,这才有办案机关通知司法局法律援助部门后,法律援助部门通知法律援助律师介入。许多地方的律师协会规定律师每年要办理至少两宗法律援助案件,这说明律师承担法律援助,既是一种公益服务,也是一种行业任务。我今年也办理了两宗法律援助案件,都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一宗是毒品案件,一宗是寻衅滋事案件。群体性案件分配案件时经常被法律援助部门安排为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无论是办理普通案件还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尽职尽责都是律师的本分,尤其是知名律师需要“爱惜羽毛”。我也有成功案例来自法律援助案件,所谓“敬神如神在”,只要是我办理的案件,必然要体现我的专业精神。

法律援助律师在侦查阶段基本都是会见一次就完成任务,我则要求我的徒弟会见后向办案机关和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法律援助的不批捕案例也是成功案例嘛。这就说明批准逮捕后,家属完全可以委托律师介入,显然不存在法律援助律师“占坑”的问题。

一些家属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都对当事人爱理不理,此时法律援助部门按照规定安排法律援助律师介入,其实是对当事人与家属的“福利”。家属不但不感恩,反而责怪不该安排法律援助律师,岂不怪哉?这些家属如果真想委托律师介入,那么案件移送法院之后、法律援助部门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之前,他们完全有时间。问题是一些家属对委托律师不积极,法律援助律师介入后他们又有想法,也是奇葩。

这几年存在“自带干粮”代理案件的律师,我对“自带干粮”办案一定程度上也是支持的。我曾撰文说,对于那些有无罪辩护空间的案件,“自带干粮”也应该办理,这是出于对无辜者的“公益救助”。不少律师事务所都鼓励律师每年办理一两个“公益救助”的案件,这也是体现律师事务所的社会担当。

自带干粮的律师指责法律援助律师“占坑”,所为何事?

我不赞同的是一些“自带干粮”的律师为那些明显不是无辜者的当事人辩护,更反对他们指责法律援助律师“占坑”。焉不知“自带干粮”的律师,也是“法律援助律师”的一种?老话说得好,何必“乞丐瞧不上讨米的”?一些律师“自带干粮”没有收费,就认为自己站到了“道德制高点”。其实律师“自带干粮”,不就是为了“蹭热点”?你自己本是“有私心”蹭名气,何必指责其他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无私”?

当然,一些办案机关在法律援助律师介入后,竟然不允许家属再委托律师介入,这其实是违背我国《刑事诉讼法》与《法律援助法》规定的(详见我2月9日的文章《<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的危险信号:被告人可以选择法律援助律师拒绝委托律师》,忽视了法律援助是针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当事人,而不是家属已经委托了辩护人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的新司法解释看起来公允,忽视了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很难明确去反对法律援助律师而坚持要求委托律师。

面对一些地方法院用法律援助律师排斥家属委托律师的做法,家属及其委托律师应该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而不是把不满发泄给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是接受司法局法律援助部门的指派开展工作,家属完全可以向司法局法律援助部门反映情况,而不是把怒气发泄给法律援助律师。这些律师自行拒绝法律援助部门的指派代理案件,也会成为司法部门处罚的理由。

如果说迟迟不愿意聘请律师的家属不懂法,他们对法律援助律师毫无感恩只懂喷人还可以理解。你当然不能抱怨家属不懂法,否则要请律师干嘛?但那些“自带干粮”的律师,却指责法律援助律师“占坑”,这不是把自己降低为法盲?你真想办理这宗案件“蹭热点”也无可厚非,你完全可以去司法局法律援助处等相关部门主张权利。一方面不敢去招惹司法行政部门,另一方面却把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当成“眼中钉”,这活脱脱的欺软怕硬,却要说得清新脱俗反对法律援助律师“占坑”,也是让人“耳目一新”。

那些“黑化”法律援助律师的人,究竟是他们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选择性无视,还是从不愿意承担法律援助职责只愿意“蹭热点”,或者知是眼红“蹭热点”的案件落入当地律师之手呢?那些不能引起热议的案件,即使当事人真的很无辜,这些热衷于“黑化”法律援助的律师,有如此热情了吗?

自带干粮的律师指责法律援助律师“占坑”,所为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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