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五次结婚
三次重婚
结婚近二十年竟是无效婚姻
重婚关系中过错方如何认定
财产该如何分配
儿女由谁抚养
今日《民法典》为您解读
上一期我们学习了《民法典》中继承与赡养的关系,今天一起来了解《民法典》关于无效婚姻的内容。
嘉宾
雷明光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组成员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教授
何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
张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
男子结婚五次 三次重婚
侯某今年50岁,从第二段婚姻起,他就开始了一次又一次的重婚,30年里先后和5名女子领过结婚证。2005年他与第二任妻子结婚,这段婚姻持续到2012年,可实际上侯某在2009年又和第三任妻子领证,这两段婚姻的重婚期达到近4年之久。
2014年侯某和第三任妻子所生的女儿才3岁,侯某便又和第四任妻子领了结婚证,这两段婚姻重合了5年,终于在2016年4月侯某的犯罪行为被发现被判入狱一年。侯某被判刑服刑结束后,在2018年与第三任妻子离婚,但与第四任妻子并没有结束婚姻关系。然而侯某并未吸取教训,2019年又故伎重施,与第五任妻子黎女士登记结婚。
最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侯某涉嫌重婚罪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随后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侯某因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重婚构成犯罪
《刑法》第258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第1042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重婚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法律上的重婚:当事人第一次婚姻,第二次或者是第三次重婚的婚姻,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即为法律上的重婚;第二种事实上的重婚:当事人与第一个配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是合法的婚姻,与第二个或者第三个重婚的对象,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在一起共同生活,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为何能多次办理结婚登记
关于结婚登记,国家目前只做到了省一级联网,还没有实现全国联网。比如当事人在北京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在河南的民政部局婚姻登记网上没有相关的婚姻信息,就可以跨省再办理一次结婚登记手续。要等到全国的婚姻登记联网以后,才能够杜绝法律上的重婚。
无效婚姻的情形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无效婚姻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重婚的婚姻;第二种情形,双方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或者直系血亲关系;第三种情形,一方或者双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有这三种情形之一的,他们在办理过程中作假或者欺骗登记机关,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姻也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10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中的子女抚养
当事人武某在2004年和第一任妻子登记结婚,生育两个孩子,2017年他们办理了离婚手续,2019年又复婚。但复婚一个月之后,武某又与另外一位女士登记,结婚之后又生了两个孩子。后来武某父母和第一任妻子发现武某的重婚情况,将他和第二位妻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这二人的婚姻无效,并对第二位妻子所生的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予以确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对于无效婚姻所生的子女,司法上将其认定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比如受抚养的权利,继承遗产的权利,在父母年老的时候非婚生子女同样要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民法典》第1071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重婚案件中的裁定
多年婚姻被确认无效
共同购买的房子如何处理
董女士与韩先生于2002年7月登记结婚,此前双方已于2002年2月生育儿子小韩,于2001年12月共同出资在北京市海淀区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韩先生名下。2018年韩先生因病去世后,董女士被素不相识的李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董女士与韩先生的婚姻无效,理由是她才是韩先生的合法配偶,董女士与韩先生属于重婚。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韩先生在未与李女士离婚的情况下,与董女士办理结婚登记,已构成重婚,遂确认韩先生与董女士的婚姻无效。经此一案,董女士方知韩先生与李女士没有离婚,还有两个孩子,而此时韩先生的继承人认为,董女士与韩先生居住的房屋属于韩先生的遗产,要求对房屋进行继承。
争议焦点
案件争议焦点是,这套房产是属于韩先生的个人财产还是韩先生与董女士的共有财产。经查,韩先生与董女士实际上相识于1996年,之后共同生活。2001年购买这套房产时,董女士已怀孕,两人于2002年登记结婚。在这个过程中,韩先生与董女士一直是同居关系,在购买房产之后也共同生活。
对于这样一套房产,法院无证据证明属于韩先生的个人财产,也可以认定二人是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该房产属于二人共有财产。
无效婚姻中财产处理的考虑因素
关于这套共有财产份额的认定,法院在裁判时主要考虑两个因素,第一是同居期间的过错问题。董女士在登记结婚过程中,她对韩先生已婚状态的事实并不知情,韩先生在登记结婚时,对董女士采取欺骗手段,董女士在无效婚姻中是属于无过错方。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同居财产的处理上要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第二个因素是对共同财产的贡献。这套房产从出资来源上,主要是首付款加贷款,贷款比例占房款的80%以上。韩先生与董女士在同居期间偿还了全部贷款。根据查明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购买房产的首付贷款来自韩先生和原配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相反,从董女士的财产状况,包括她对房产的装修,缴纳的物业费等都可以认定,董女士是以组建家庭的意愿与韩先生长期共同生活,在协力促成同居财产的形成和积累上做出相应贡献。
法院综合考虑购买房产的时间、房屋的出资情况、房屋的维修等情况,结合董女士在同居期间是属于无过错方的因素,最后认定董女士在涉案房产中享有50%的份额。
重婚中的财产分配
根据法律规定,优先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在分割同居期间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方,但是对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不应当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比如重婚者购买房产的钱是自己与合法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分割时要把这部分分割出来,不能侵害到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重婚双方之间如果有共同购买的财产或者是各种财产,这部分能够证明完全是重婚者个人财产,跟夫妻财产无关,加上存在重婚的无过错方,可以按照《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来处理,照顾无过错方。在案件处理上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判决。
《民法典》第1054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界定无效婚姻中的无过错方
所谓过错就是,认定婚姻无效的三种情形中存在过错或者隐瞒的行为。如在重婚情形中,当事人本来就有配偶,但是欺骗他人,导致和别人重婚,当事人是过错方;另一方如果不知道当事人有配偶就属于无过错方,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结婚的,互相都不是无过错方或者是有过错方,也不能说哪一方过错大过错小,双方都有过错。
另外一种,双方存在亲属关系。一般在这种情形下,双方应该都知情,双方都有过错。
第三种情形就是,一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双方都知道一方或者双方没达到法定婚龄但是依旧登记结婚,双方都有过错;另外一种情形就是一方没达到法定婚姻但他有欺骗行为,另一方不知情导致婚姻无效,此时就存在过错方和无过错方。
重婚关系中当事人没有继承权
重婚关系中双方在法律上不是配偶关系,没有法定的继承权。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董女士是重婚,不能作为配偶来继承他重婚对象的遗产,但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是和婚生子的权利是一样的,两个人所生的孩子对韩先生的遗产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重婚的证据收集
交巡警大队长被妻子实名举报
2020年12月23日,河北邯郸一名女子在网络上手举身份证,对自己丈夫进行三项罪名控诉,她举报丈夫贪污交通事故赔偿款21万元,有高达50万不明来源款项的转账记录。另外,她在视频中还称,丈夫涉嫌重婚罪,有私生子等。公安局立即成立工作组开展调查。同年12月24日,涉县交巡警大队大队长王某平被停止执行职务,随后接受调查。
认定重婚的证据
从证据角度,对于登记婚姻来说,结婚证是主要证据。对于认定事实婚姻,这类证据比较多。比如证人证言、书证,如当事人在个人履历表中对自己婚姻状况的记载、配偶情况说明;包括视听资料以及电子证据,如在结婚仪式上的录像,在日常生活中双方以夫妻相称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都可以成为认定重婚的证据。
此外,重婚双方日常在一起生活,可以向双方亲朋好友还有周围邻居询问他们的生活状况,也可以去居委会询问,一般重婚都会在居委会留下一些档案材料。重婚双方有孩子的,可以调查孩子的出生证明、父亲母亲姓名、孩子上学材料的档案,都对案子比较有帮助。
增强法律意识,弘扬家庭美德
从以往的婚姻无效案件来看,产生无效婚姻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所以我们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弘扬家庭美德,来经营好幸福美满的婚姻。
结婚的人都是成年人,跟一个人谈恋爱时,自己有责任去调查这个人的婚姻状态。如果没有好好地去调查,最后跟一个已婚的人形成重婚,对自己不负责任,而且自己本身有过错。每一个人都应该对每一段感情负责任。
提
问
环
节
线上观众
明知道对方已婚仍要与之结婚,违法吗?
张梦
要负法律责任。首先从刑事方面来说,我国《刑法》中关于重婚罪的规定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或与之结婚的,不仅是重婚者,双方都要承担相应责任。从民事方面来说,重婚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也是民事方面所不允许的,所以第三者在婚姻中没有正常配偶所具有的身份权利,重婚者没有继承权。男方此前有一段合法婚姻,男方利用前面夫妻财产为第三者所支出的费用,合法婚姻的配偶有权利向第三者全部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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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观众
判决后的无效婚姻可以上诉吗?
何锐
《民法典》实施之前,国家对于无效婚姻制度是一审终审,一审之后就已确定婚姻有效或者无效,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
《民法典》实施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做出重新修订,无效婚姻可以允许上诉。通过上诉审理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相关诉讼制度的完善。
来源:京司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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