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记者丨李文滔 王剑强
责编丨任志江 编辑丨郭宇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全国总工会相关负责人在今年7月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数据显示,2021年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约是8400万人,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2亿多人。
那么个人与平台或外包公司之间是否构成雇佣关系?近日,浙江省桐庐县法院宣判一起新就业形态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原告罗土金是一名货车司机。2020年7月13日,他与浙江桐庐科瑞货运有限公司(下称科瑞公司)签订合同,为科瑞公司承接的韵达货运业务提供代驾服务,服务费则由福建盈禾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盈禾嘉公司)按月发放。
2021年2月,在一次运货途中罗土金意外摔伤,造成左跟骨粉碎性骨折。与车队协商工伤赔偿后,他将科瑞公司、盈禾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8.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罗土金与科瑞、盈禾嘉公司之间属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两公司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公平原则及劳务关系受害救济的法律规定,结合该案实际,确定两被告对罗土金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共同承担60%的赔偿责任。
10月19日,桐庐县法院一审判决科瑞、盈禾嘉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罗土金损失22170.46元,并驳回了罗土金的其他诉讼请求。罗土金表示不会上诉,科瑞公司则表示将尊重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书
1
受伤后方知非韵达员工
而是“代驾”司机
“每晚七八点靠位装货,凌晨1、2点发车。装货完毕后,打卡出发,从韵达东莞沙田分拨中心到广州花都分拨中心,约150公里路程,必须按照他们规定的路线行驶,到达后再靠位卸货。”
在出事之前,这是罗土金的工作日常。彼时的他,穿着印有“韵达”字样的工作服、开着印有“韵达”涂装的货车、接受“韵达东莞车队”的管理,以为自己就是韵达的员工。但事实并非如此。
2021年2月8日凌晨,罗土金驾驶货车行至广州和龙南加油站,下车方便时不慎从车上摔倒受伤,后送医治疗,被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同年10月,罗土金入院二次手术,两次共住院23天。
↑罗土金提供的东莞市人民医院《住院诊断证明书》内容显示,他被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
因被车队告知不开车就要被罚款扣工资,同年2月25日,罗土金请了一位陈姓朋友帮忙代为开车,并按每月83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劳务费。
2021年6月,在回湖南老家报销新农合时,罗土金拿到了自己面试时签订的合同。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这份合同全称为“汽车代驾及货物装卸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代驾合同1”),甲方为科瑞公司,乙方空白,乙方驾驶人为罗土金。
↑代驾合同1
合同内容显示:“甲方拥有大量运输车辆,需要驾驶人员提供驾驶服务,并需要将客户货物进行装车和卸货;乙方具备货车代驾服务和货物装卸搬运服务经营范围及驾驶员;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汽车代驾及货物装卸服务合作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于2020年7月13日签订本合同。”
罗土金认为,自己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被认定为工伤。在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他收到对方回复称,该侵权责任纠纷非仲裁委受理范围,应由法院管辖。
于是,罗土金将科瑞公司及东莞市莞韵速递有限公司(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莞韵速递公司)起诉至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提供了另外两份合同,一份是盈禾嘉公司(甲方)与罗土金(乙方)签订的《经营代理合同》,另一份是科瑞公司(甲方)与盈禾嘉公司(乙方)、罗土金(乙方驾驶人)三者之间的《汽车代驾及货物装卸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代驾合同2”,有盈禾嘉公司盖章,其余内容与“代驾合同1”一致)。
上述《经营代理合同》显示,现因乙方(罗土金)自行在外商谈为科瑞公司提供代驾及装卸服务事宜,但因乙方作为自然人,无相应的经营资质,无法与科瑞公司达成相应的合作,现意愿与科瑞公司签订“代驾合同2”。
↑代驾合同2
《经营代理合同》还载明,罗土金同意由盈禾嘉公司与科瑞公司结算相应的服务费用,“盈禾嘉公司在收到科瑞公司结算款后三日内,将相关款项支付给罗土金。”
根据这三份合同:罗土金从盈禾嘉公司处领取“服务费用”,但并非该公司的员工,仅仅是为科瑞公司提供“代驾服务”。
而所谓的“韵达东莞车队”,经红星新闻向科瑞公司人士了解,其实是韵达的第三方物流,由很多不同的运输公司组成,统一由韵达管理,为韵达送货,“合在一起管理,可以节约成本。”
2
是否构成雇佣关系?
法庭这样裁决
面对新出现的两份合同,罗土金选择撤诉,并重新提交了诉状,将科瑞公司以及盈禾嘉公司列为了被告,莞韵速递公司则为第三人,索赔住院费用及误工损失89199元,并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天天穿“韵达”送货却不是员工?司机运货途中摔伤反被扣钱,公司:只是合作关系》)
罗土金及代理律师认为,罗土金为科瑞公司提供劳务,与之形成雇佣关系,盈禾嘉公司支付工资,系共同雇主,两被告应对原告因劳务所受的损害承担责任。
2022年6月15日,该案在桐庐县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庭上,科瑞公司辩称,其与盈禾嘉公司间系民事服务合同关系,但科瑞公司与原告未发生法律关系,不成立雇佣或劳务关系,科瑞公司不是适格的责任主体,对原告所主张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且根据“代驾合同2”相关约定“(包括乙方人员自身或第三人人身及财务损害赔偿)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即科瑞公司不承担责任。
科瑞公司还称,罗土金为自己下车时摔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负高度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此外,科瑞公司还提供了一份该公司与盈禾嘉公司签订的《驾驶及装卸服务项目总承服务协议》,用以证明其将驾驶及装卸服务项目总承服务协议整体外包给盈禾嘉公司。
被告盈禾嘉公司未到庭答辩、质证,亦未提供证据材料。第三人莞韵速递公司则对罗土金的诉求表示不予认可。
桐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罗土金与被告科瑞公司、盈禾嘉公司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法院认为,从该案所涉科瑞公司与盈禾嘉公司签订的较为复杂的格式合同——即《【驾驶及装卸服务项目】总承包协议》内容表现的形式来看,科瑞公司是通过从盈禾嘉公司购买司机代驾服务形式为其完成运输任务,因此种合作产生的新的用工方式,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应予规范。
“如若盈禾嘉公司与罗土金没有签订合同明示罗土金是外派代驾司机的情况下,就科瑞公司与盈禾嘉公司签订的《总承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对罗土金并不具有当然的拘束力。”法院称。
法院称,就罗土金陈述签订的三份合同除自己所写内容外,其余手填内容(注:如甲方签字盖章)处及落款处盖章都是事后形成,也不清楚两被告签订的《总承服务协议》的事实,结合法院查明的罗土金从事的工作就是驾驶科瑞公司提供的车辆在指定线路运输韵达快件,故“代驾合同2”及《经营代理合同》不具有证明罗土金与盈禾嘉公司或科瑞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关系的事实,就科瑞公司与盈禾嘉公司签订的《总承服务协议》约定有关代驾服务等内容对罗土金并不具有当然的拘束力。
法院还称,罗土金通过注册第三方APP绑定科瑞公司提供的车辆后接受代驾服务考核并驾驶该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在运输过程中通过系统产生的数据和算法接受科瑞公司在途运行轨迹监控、货运任务及司机报酬奖惩考核管理。科瑞公司负责对罗土金报酬的考核进行计算并将考核报酬结果数额转由盈禾嘉公司向罗土金发放,盈禾嘉公司也从科瑞公司获得一定的服务费为其经营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也使得罗土金的就业形态有别于传统的就业形态,导致罗土金的用工关系难以直接确认为劳动关系进而纳入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适用范围。”
↑罗土金工作时用于打卡考核的APP,显示有韵达标识
“虽然罗土金提供的劳务未与科瑞公司、盈禾嘉公司成立明显的劳动关系形态,但结合‘代驾合同2’第四条履约保证金、第五条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的约定,及罗土金庭审中关于每月从其劳务费中扣除100元缴纳保险、从其2021年7-8月的代驾服务费中共扣除10000元保证金的陈述,”该院认定,科瑞公司为罗土金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收取罗土金保证金、对运输过程绩效考核,盈禾嘉公司依其与科瑞公司的约定为罗土金发放劳动报酬并从科瑞公司收取服务费,可以认定科瑞公司、盈禾嘉公司对罗土金提供的劳务、报酬支付事实上进行了共同管理,双方互利,应共担风险。
3
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
参照适用劳务关系规定给予相应保护
综上,桐庐县法院认为,罗土金所提供的劳务既不具有与科瑞公司、盈禾嘉公司明显的劳动关系形态,也不具有与盈禾嘉公司或科瑞公司独立的承揽关系,应认定属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科瑞公司和盈禾嘉公司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
法院认为,应以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为指导进行处理,对罗土金的劳动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下权益受损给予必要保障更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罗土金系在执行科瑞公司运输业务过程中发生事故,但其自述系在下车时不慎摔倒受伤,可见其未尽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自身具有过错,应自担相应责任。
法院称,我国《民法典》仅对个人之间的劳务受害作出规定,对于罗土金虽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但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应根据公平原则参照适用劳务关系法律规定给予罗土金相应的保护,故可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公平原则及劳务关系受害救济的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作出相应处理,确定科瑞公司、盈禾嘉公司对罗土金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同承担60%的赔偿责任,罗土金自负40%的责任。
↑一审判决书
对于罗土金的合理损失,结合该案情况,法院认定:罗土金医疗费25021.07元、误工费4552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护理费13500元,共计85191.97元。扣除罗土金保险理赔医疗费以及在受伤后陈某代为驾驶期间其所赚差额,科瑞公司及盈禾嘉公司尚应赔偿罗土金损失22170.46元。
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2022年10月19日,桐庐县法院下达一审判决:被告科瑞公司、盈禾嘉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罗土金损失22170.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驳回罗土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10月27日,收到判决书的罗土金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虽然赔偿数额较低,但他不准备上诉。“左脚还是有些不方便,坐一段时间起来走路就痛。”今年3月,他在深圳找了一份保安的工作,每月工资五千多元,但家里尚有老人和小孩需要抚养,经济状况较为困难。
↑罗土金摔伤后留下很深的伤疤
罗土金还称,去年2月受伤后,他的工资被扣除2000元,“车队”至今未归还。而科瑞公司相关负责人此前对红星新闻表示,车队对于司机每年有2000元的“安全奖金”,“罗土金之前出过事故,所以就没有这个奖金。”
此外,在“车队”工作期间,每月公司会从他的“工资”中扣除20元的爱心互助基金。但受伤后他向“车队”及韵达上海总部申请过韵达爱心互助基金,却被告知“这点小伤,申请不了。”
↑罗土金代驾费中会被扣除20元用作韵达爱心互助基金
10月28日,红星新闻记者拨打上海韵达公益基金会电话未能接通。科瑞公司负责处理罗土金一事的工作人员确认,每月确会从司机的“代驾费”中扣除一定费用用作爱心互助基金,主要面向一些特困人员,如因病或特大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包括韵达的所有外包司机,给予一定帮助,“但罗土金达不到这个标准。”
该工作人员称,事发后罗土金要求走工伤程序,但需确认劳动关系,己方没有答应,而后进行协商对方未同意,罗土金遂起诉至法院。他表示,科瑞公司尊重法院判决结果,会及时支付罗土金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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