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行动#
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 杜均品律师供稿
(续接上集)
三、开庭进行中
孙子曰:“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
庭审亦如此。无论辩护律师庭前准备如何充分,庭审都不可能按部就搬。因为审判长、公诉人、被告人都是人,都具有能动性、多变性,庭审过程中或多或少,总会有一些出乎意料的事件发生,所以无论辩护律师庭前如何努力,准备充足,庭审仍需要步步为营,随机应变。
前面在庭前会见阶段,已经把庭审基本程序介绍过了,大家也都知道开庭程序基本上是怎么回事,就不再按程序阶段来介绍如何开庭了。简单列几个“无常形、无常势”的精彩部分,以及辩护律师庭审如何表达等介绍给大家。
1、提问同案被告人
辩护律师应该很明白,无论是自己的被告人,还是同案被告人都是案件的“活证据”。在整个案件中,辩护律师要控制好自己的被告人,虽有难度,但通过会见辅导,还是可以实现。而对于其他同案被告人,辩护律师不可能去会见,更不可能帮他理清案件事实,辅导他如何庭审。否则,就窜供。只有到开庭时,辩护律师才能见到其他同案被告人,观察他们的长相、声音等,以及这些所体现出来的性格特征(只是表面的)。短时间内,要把握其他同案被告人的性格,通过询问的方式,从他们嘴里得到有利于当事人的答案,这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是非常高难度的。
要做到这一点,辩护律师至少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熟悉同案被告人庭前笔录中的说法。前文论述辩护律师庭前复印卷宗时要求复印全部言词证据,其中就包括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查阅卷宗时,需仔细研读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注意其供述前后对比,以及与在案其他证据的对比,发现矛盾,发现可用之处。
二是掌握提问技巧。庭审对其他同案被告人提问,就是要实现上面的两个目的:找出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部分,庭审予以巩固;找出对自己当事人不利部分,想办法在庭审中予以排除、否定。要实现这些目的,庭前是绝对不能沟通,否则就串供犯罪了。那就只能通过一定的技巧,来实现这个目的。简单总结一下,主要有一下几个技巧:
A、以同案被告人之前有利于当事人的供述,为引子,进一步固定有利事实。辩护律师是在公诉人、同案被告人自己的辩护律师对其都发问完后,才可以对同案被告人发问。此时,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已经有两个部分,一是庭前讯问笔录中的供述;二是前面提问中的回答。同案人这些供述和辩解中,有些对自己的当事人有利,有些有害,有些与当事人无关。对当事人有利部分,辩护律师在提出问题之前,可以以引子的形式固定下来。例如说:
你在某年某月某日第几次讯问笔录中说:……,是不是事实?然后我再问你一个问题……
你刚才回答公诉人说……(总结对自己当事人有利内容),然后我再问你一个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审判长反感这种方式,认为引子过长,让辩护律师直接问问题。此时,辩护律师视情况而定,有些需固定的事实,答案确实已经很明确,直接省去。有些需要展示给法庭的,不防换个角度,换个方式,直接提问。即使审判长打断、提醒,没面子,也在所不惜。辩护律师要做的,就是想尽一切办法,得到想要的答案。
B、利用同案被告人供述的前后矛盾,排除对自己当事人不利部分的供述。同案被告人庭前多次供述,庭审已被公诉人、辩护律师轮番提问,前后供述之间,一般都会有矛盾之处。如果这些矛盾之处,与自己的当事人有关,且对其不利,可以就矛盾之处提问,使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不具有可信性。该方式的利用,要见好就收,不能用得太过,更不能激起同案被告人对立情绪。
C、利用同案被告人供述的不合常理,排除对自己当事人不利部分的供述。该技巧,其实与上面方式一致,要把握的度也一样。所以,就参照上述原理。
上述是技巧,是工具,本身没有对错。作为辩护律师,在争取当事人利益过程中,一定要依照法律,遵循事实,而不能歪曲事实,颠倒黑白。
三是必须遵守几大原则,切不可违背。
以下几个原则,其实,无论是提问自己的当事人,还是提问同案被告人,因为都处于庭审变化莫测之下,所以,都必须遵守。
A、当你无法预测一个答案时,该问题绝对不要提。无论是对于自己的当事人还是别人的当事人,如果你无法预测答案时,绝对不要提。说不定这样的问题会捅出一个大马蜂窝,提比不提的危害更大。所以,宁肯不提。
B、不达目的,坚持补充提问。第一原则,你的提问必须实现目的。如果该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其他人如审判长的提问,动摇或影响到你预设的目的,一定要通过补充提问,曲线救国式的再为目的服务。
C、避免与被告人产生对立情绪。每个被告人有不同的特点,有些是随意的人,有些是严谨的人等等,根据不同的人,确定不同的方式。但无论是什么样的被告人,在对其提问时,无论是自己的当事人,还是别人的当事人,都必须避免与被告人产生对立面。否则,即使他说错了,他也会自编很多理由,把自己的错自圆其说。而这恰恰是,一个辩护律师最恐惧的。
D、提问都要围绕辩护观点服务,绝对不能为了提问而提问。换句话说,问的每一个问题都必须有目的,且该目的是为辩护意见服务的。记住,绝对不能为了非案件专业本身之外的目的,比如为了表现。 这些方式对案件本身是否有害,很难评价。但为了排除有害的可能性,最好不要提这些无用的问题,以免节外生枝。
掌握好提问技巧,在中国的刑事法庭上绝对可以笑傲江湖。同时,也会让你觉得中国这种死板式的庭审,具有美国交叉询问式的精彩。举个案例,看看一个无罪案件的提问。
案例:李某某、江某某被控敲诈勒索案
案情简介:江某某协助李某某处理村民纠纷,因两边村民情绪失控,双方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江某某被另一方村民梁某某用刀捅致轻伤,治疗一个多月,花去医药费5000多元。某日,江某某发现梁某某,要求梁某某赔钱,否则报警。后在李某某调解之下,梁某某赔偿江某某2万元。江某某拿到钱后,给李某某1.5万元。“三打两建”时,李某某、江某某被指控以威胁手段,索取梁某某2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
李某某的辩护律师梳理案情,通过对李某某的庭问,展示、固定的事实:李某某应梁某某的要求,对其与江某某伤害一事调解,梁某某同意私了,赔偿二万元,不再追究责任。事后,江某某将其中的1.5万元给李某某,偿还赌债。
公诉人对江某某的提问:主要是围绕江某某、李某某对梁某某实施威胁,索取了2万元,后分赃的事实。
因江某某没有辩护律师,现轮到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对江某某提问:
为江某某理清事实,巩固有利于李某某的提问:
你是怎么样受伤的?——被梁某某用刀捅伤的。
你受伤有没有作鉴定?——有鉴定为轻伤。
你治疗花了多少钱?——5000多元
治疗花了多少时间?休养了多长时间?谁护理你?治疗花了一个多月,休息了几个月,差不多三、四个月没找工作,主要是我老婆照顾我,她也没办法上班。
你平时做什么工作,每个月有多少收入?我自己开小吃店,一个月也有4000、5000块钱收入。
排除对李某某不利部分的提问
你跟梁某某协商时,李某某是谁叫过来的?——我不知道,反正我没有叫李某某过来。
那你之前在公安讯问笔录中说,李某某是你叫过来的?我是说梁某某说私了,我说可以。梁某某又说,那叫你们老大李某某过来,我说可以,我让他自己叫。我还告诉他李某某只是我老乡,不是我老大。之后人多,我就不知道李某某怎么就到现场来了。
你平时有没有跟老乡李某某一起赌过博?——有时候会玩一下。
你赌博有没有欠李某某钱?——有
你欠李某某多少钱?——记不清楚了。
那你给李某某1.5万元是什么钱?是还赌债。
那你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说,拿到2万元后,为感谢李某某分给他1.5万元,自己拿医药费就算了,为什么跟今天庭审说的有矛盾?我之前跟跟公安说了,但公安说赌债不合法,不能成立,这是分钱,所以就按公安的说法说的了。
判决结果:
通过庭审问答对白,展示了案件事实,就是一起故意伤害事件的协商解决过程,虽然江某某医药费只花了5000多元,赔偿2万元,但因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存在,也合情合理。所以,最终法院判决不构成犯罪。
2、询问证人
其实,询问证人是庭审最美最具魅力之处,国外还有专门的询问学这门课程。而我们的刑事审判庭审对此,就像中国几千年的太监文化,把最关键的这块肉给阉割掉了。所以,我们的刑事审判庭就有点不男不女,变成了形式主义。正如民间所说的,公安机关做饭,检察院送饭,法院吃饭。
尽管现在死嗑派律师不断努力,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到现在为止,还是很少案件有证人出庭作证。所以,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对于询问证人这方面的经验是很欠缺的。如果现在庭审证人真的都出庭作证,辩护律师不一定HOLDE住。
本人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已经六、七年,辩护案件上百件,但有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至今还只有一件—杨某受贿案。为了出好这次庭,前前后后学习了一个多月关于如何询问证人的资料。有太多的东西不懂,有技巧性的东西,有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询问好证人,真的需要懂得天时、地利、人和。结合杨某受贿案询问出庭的证人案例,说说如何询问证人的一些心得。
杨某受贿案证人出庭简介
杨某受贿案简要案情,上文已提到,此处不再介绍。辩护方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是杨某所在一中队的警察队员,作证证明杨某作为一中队队长,负责中队全部经费收支管理,并向中队成员发放补贴、奖金等事实。
要作好询问证人出庭作证的工作,需要很多前期工作,其中对案件事实、证据必须全面了解,除此之外,还要把握好询问理念和技巧。
A、明确是辩护律师从证人处那里获得信息,而不是相反。
任何询问,我们都很清楚,是辩护律师从被询问的证人处获得信息。让被询问的证人告诉我们到底发生了什么,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那些是怎么回事。这是询问证人的基本理念,所以,我们必须坚持让证人知无不言,言无不尽(限于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的原则。一切方法技巧,都必须以此为理念,以此为原则。
所以,在杨某受贿案件中,我们必须明白,是从出庭作证的警察那里得到,对杨某担任一中队长负责全队经费收支,发放钱款的事实,如实、全面陈述。为了我们的当事人,一定要把证人作为我们的上帝!
B、把握询问的基本流程及必要的注意事项
整个庭审询问证人有一个基本流程。首先,简单的提问引导,为其陈述指明方向,让证人进行陈述。证人陈述期间,尽量避免插话,以免打断陈述,让其全面陈述所知悉的事项。
其次,应让证人对所做的陈述进行补充。证人陈述完后,可能会掉过头来补充某个细节,此时,应让证人补充,保持其陈述的完整性。
最后,进入真正的询问阶段,针对证人所陈述的部分进行提问,当然这些提问,都是围绕着辩护目的展开。这个阶段,如要考察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一般可通过细节性提问考察证人是否真正了解情况。而对于证人没有陈述而又是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一此细节问题,此时只能采取引导性提问,来获取被询问人自己不会主动涉及某一具体问题的信息。
C、关注被询问的证人
要想从被询问的证人那里了解必要的事实以利于下一步的工作,讲话要和颜悦色,表示理解对方,夸赞对方的工作等,建立良好的沟通方式。如果想恰好达到相反的目的,要让被询问人不知所惜,让人对他做的证词产生怀疑,那么做法就可以才取相反的方法。这跟我们平时与人相处的原则相同。
所以,辩护律师一定要记住,凡是想从别人那里获得信息,就必须关心对方。律师一定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对外效果,避免最终事倍功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成为一种有用的询问。
D、提问要避免三大错误
辩护律师无论是在对被告人提问,还是询问证人,都需要避免三大最明显的错误:一是提问内容注意不要隐含指责。这种提问只能得到被询问人的辩解,而不会得到事实。二是不要把多个问题混在一起。许多问题叠加在一起,这给不讲真话的人赢得思考的时间,而另外一些被询问人则会选择较容易回答的问题,或者最后一个问题。总之,不会全部回答。错失信息,显然得不到想要的事实。
三是避免与法官产生冲突。庭审过程中,经常出现法官打断辩护律师的情形,比如说:这个问题已经问过多次了,辩护律师不要再提问了。辩护律师该如何回应呢?有的辩护律师一再强调自己有提问权,并强烈要求提问。此时,有的法官可能很直接的坚持拒绝,而有的法官可能以明显不耐烦的语气说道:那你问吧。法官说完后可能看卷宗,可能跟合议庭其他法官交流去了。很明显,他根本就没有听。他所做的,只是想说明辩护律师的提问是多此一举。辩护律师表面上获得了“胜利”,把要提的问题提出了,但实质上呢?在场的人都看到了法官正在报复性惩罚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提问的初衷是让其他人,特别是法官专心致志地听,并记下证词内容,那么他究竟该如何处理呢?我想不妨先主动迎合法官,承认他“说得对,确实已经提过了”,肯定他的工作能力,和考虑问题的周全性,然后再转移话题,“但是我有一个好的想法,会引出一个与案件相关的另一个关键问题,所以请求法官让我补充提一个问题”。这时,法官基本上会同意律师继续提问。
3、质证
庭审提问,基本上已将案件事实(故事)展示给观众。接下来,就是看看这个故事都有些什么证据,证据本身是否有效,能不能证实这个故事。质证,就是公诉人宣读、出示证据,由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发表意见。有些案件也存在互换之情形。
质证,原则上涉及到三个层面:一是单个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也就是三性问题;二是数个证据真实性问题,也就是通过印证去发现哪些是真实的,哪些是不真实的;三是全案证据综合评比,是否证据确实充分。
现在庭审,公诉人出示证据的方式,一般可以分成如下二类:一是按组出示证据,一次性宣读某一方面或某一个罪名的全部证据;二是按份出示证据,每一次出示一份证据。
公诉人不同的证据出示方式,对于证据的质证,辩护律师相应的采取不同方式。
对于按组出示证据的方式,应采取综合式的评价方式:1、关于真实性,可以从几个角度去论述:一是可以从证据本身是否前后矛盾,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相互矛盾,综合进行对比,说明其是否具有真实性;二是从证据的来源角度,比如人证的利害关系等,说明存在利害关系,以此推定其虚假性,不具有真实性。掌握中国诉讼证据证明讲究印证的规则,然后以此进行相关评价。2、关于合法性,主要是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等作出判断。3、关于关联性问题。公诉人在宣读证据具有一定的倾向性,一般偏向于有罪部分的宣读。作为辩护律师在公诉人出示某份证据时,如果有利于当事人的部分,公诉人没有宣读,辩护人可以从关联性角度,宣读该部分,并告知该部分用于证明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
对于按份出示证据的方式,对于客观性、真实性,相对来讲质证意见比较零碎,需要对每一份证据三性发表意见,且不能综合评价,此时,只能概略性的提出观点,然后在辩护意见中再做综合评价。这也是综合评比方法难以适应的原因。至于合法性、关联性,相对来讲,方法与综合式一致。
4、辩护律师的庭审表达
出庭辩护的律师形形色色,有的西装革履,有的拖鞋加短裤,有的长发飘飘,有的是个光头……说起话,有的像滔滔江水,口若悬河,有的吞吞吐吐,断断续续……辩论起来,有的一针见血,有的跑题千里,而有的不痛不痒,打打太极……总之,有的让人喜欢,有的让人讨厌,有的记忆深刻,有的平淡无奇。我比较笨,人又不帅,只希望做一个不让人生厌的辩护律师。简单来讲,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A、庭审用语必须符合辩护律师的身份。辩护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对于涉案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定性等,都必须确切的提出意见,是或者不是,以及相关理由和依据。而不能说不懂或不能确信,否则,当事人请辩护律师干什么?
举几个庭审中辩护律师经典不当用语:
例1:我对于当事人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判断,如果认为是,我的当事人在里面起次要作用,是一般参加者;如果认为不是,那我的当事人只构成敲诈勒索罪。试问作为辩护律师,你不为自己当事人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发表辩护意见,当事人花钱请你干什么呢?
例2:我对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就不说什么了。我只想说说被告人在家是孝子,平时遵纪守法,邻里和睦……
例3:我对起诉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是事后参与的,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公诉人第二轮公诉意见:辩护律师你到底是做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如果你认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那就是无罪辩护,但你又对指控犯罪不持异议,你先确定辩护观点,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我再发表第二轮公诉意见。
2、庭审用语逻辑清晰,用词简洁,表达流畅。要做到这一点,在形式上,可以采取第一、第二等方式来表达。而且这种表达方式可以辅导给当事人。这样也有利于书记员记录。在内容上,对于有准备的辩护意见,事先准备必须有条理,有层次性,抽丝剥茧。即兴发挥,临时总结,也同样一个一个问题陈述,不要把几个问题、多个观点混放在一起论述。另外,辩护律师要在庭审过程中表达流畅,会生会色,必须做到熟悉整个辩护意见,最好能背下来。总之,庭审表达,即兴演讲,内容要详实,表达要流畅,最好多看看卡耐基口才学。
3、用词及语调必须恰当,避免报复性司法。关于用语问题,只需记住现有的司法状况下,检、法是一家人。无论你的用语冒犯了公诉人,还是审判长,都存在报复性司法的可能性,且可能性非常大。尽管庭审时,律师可以承一时激情过瘾,但结果却重判自己的当事人。所以,无论如何,辩护律师用语用词以讲清道理为目的,至于语调、语气,以平和为主,不卑不亢。凡是不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一切语调、用词,都是有违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
说白了,刑事案件开庭也就这么回事,作为一个辩护律师能做的也就这些,没有什么神秘。但这个深入浅出的电视剧,演绎能否成功,对于当事人来讲,完全取决于辩护律师这个编剧、导演、第二号主角。请辩护律师永远记住,第一号主角是被告人,不要喧宾夺主,不要把刑事辩护搞得神秘兮兮。
(本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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