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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找比较好的债权债务律师,债务人无财产可执行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3 10:29:41

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常常遇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即使法院执行干警通过系统逐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还是会一无所获。近期,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针对无可供财产执行的“老赖”,巧用执行措施,依法执行其到期债权,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执行现场

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以执行“老赖”到期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以执行“老赖”到期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以执行“老赖”到期债权

2月13日清晨,泉山法院执行干警在“早堵”执行工作中,找到被执行人伏某某下落。因时间过早,伏某某还未起床。在简单说明情况后,伏某某被依法拘传至法院。

伏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伏某某应偿还姜某某人民币四万元。调解协议达成后,伏某某一直未履行,姜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在“四查”工作中,未发现伏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伏某某被拘传到法院后,执行人员一边对其详细阐释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的法律后果,一边让其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希望双方对债权债务问题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伏某某主动向执行干警说明,自己享有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共计四万余元,可供偿还姜某某。

执行干警根据伏某某提供的线索进行核实,第三人对该笔债务并无异议。随后执行干警经过多方工作,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就债权债务问题达成了协议,法院对伏某某到期债权依法划扣用于偿还其债务。

法条链接

人民法院如何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有哪些法律依据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1条规定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至第69条规定了“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相关制度。其中,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简单来说,即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对于第三人(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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