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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死后的事找律师,律师过错导致遗嘱无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3 08:55:59

失智「还能立遗嘱吗?」律师曝防儿女遗产争夺...看懂法条自保

失智还能立遗嘱吗?律师曝关键原因

失智症病友能否作成遗嘱?

若已受监护宣告,即不能作成遗嘱;若仅受辅助宣告,须应经辅助人同意;若未受上述宣告,则依作成医嘱当下意识是否清楚判断。(民法第十五条之二)

老王育有一子一女阿明与小美, 由于老王晚年得女, 对小美特别疼爱有加, 父女感情也特别好, 尤其是老王晚年罹患失智症后, 多是由小美细心照料, 至于阿明则是早已跟家里没有联系, 对于老王罹病后更是不闻不问。

于老王意识到自己罹患失智症初期, 症状尚未严重时也尚未受监护或辅助宣告时, 老王听从朋友的建议, 决定好好安排自己死后的财产分配, 于是当日预立遗嘱将大多数的财产分配给了小美。

在老王过世后, 阿明闻讯返家, 知道了这份遗嘱的存在后大为不满, 主张依立遗嘱日来看, 当时老王已经罹患失智症, 该遗嘱应该没有效力⋯

关于失智症病友能否以及如何作成遗嘱、所作成之遗嘱是否有效, 是常见的法律争议。

预立遗嘱的目的, 是让被继承人(老王)能够在生前, 就自己财产于去世后如何分配进行安排, 在不违反法定特留分且遗嘱为有效的前提下, 被继承人(阿明与小美)可以依自己意志为财产的分配与指定。若被继承人于生前没有预立遗嘱, 则将来他的遗产, 就会依照民法上法定继承顺位与应继分进行分配。

关于失智症病友能否作成遗嘱?这涉及到法律上有无「遗嘱能力」的问题。

依民法第一一八六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为遗嘱。限制行为能力人,无须经法定代理人之允许,得为遗嘱。但未满十六岁者,不得为遗嘱。」由此可知,若失智症病友已经受监护宣告,在法律上成为无行为能力人,就不能作成遗嘱。

至于失智症病友若只是受辅助宣告, 依法院实务多数见解认为, 作成遗嘱之行为往往涉及重大财产的处分行为, 应属于民法第十五条之二第一项第六款所定, 应经辅助人同意之事项,否则将使受辅助宣告人利用作成遗嘱之方式, 规避辅助人的同意而达成财产处分的效果。

当然, 如果辅助人同时也是法定继承人或是遗嘱所指定受遗赠人时, 此时因为其与遗嘱之作成具有利害关系, 则应有选任特别代理人的必要。

那么, 在失智症病友尚未受监护宣告或辅助宣告时, 所作成的遗嘱效力又是如何呢?这时候, 就必须实质上判断失智症病友于作成遗嘱时, 是否处于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之情况。有法院见解认为, 失智症病友如果尚未受监护或辅助宣告, 他们在意识清楚、对答如流下所作成的遗嘱, 因为是在具有理解事理的识别能力及意思能力下所为, 因此依法则具有遗嘱能力。

在法院实务上, 对于类似争议, 法院也可能会发函询问失智症病友就医的医院或是照护机构, 以了解其作成遗嘱之时, 究竟是否具有识别能力与意思能力, 作为判断遗嘱是否为失智症病友在有遗嘱能力时所作成。

由于遗嘱之作成, 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要件规定, 且又因失智症病友于作成遗嘱时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屡生争议, 建议以公证遗嘱或找律师等专业人士代笔遗嘱之方式, 较能确保遗嘱之效力。

于本案例中, 老王是在意识到自己刚罹患失智症时所作成, 因为当时尚未受监护或辅助宣告, 如果于作成遗嘱时并非处于无意识或精神错乱的情况, 则老王是有遗嘱能力的, 阿明不能单以老王当时已经罹患失智症, 作为主张遗嘱无效的事由。

本文摘自《守护失智病友的法律攻略》/林致平,方玮晨,黄丽容,廖国翔,李佑均(有泽法律事务所律师)/新自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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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还能立遗嘱吗?律师曝关键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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