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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不给退找三方律师有用吗,约定不退还费用是否合法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2 14:32:13

大家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与某些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合同后,所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但是,某些公司的这条约定真的有效吗?真的不能退还吗?单律师(联系方式17798549759)下面根据朋友小吴最近遇到的事情,对该情况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2日,小吴与家政公司、保姆签订三方合同《家政服务合同》,约定由家政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介绍保姆到小吴家从事家政服务,小吴向家政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9600元。合同有效日期为2020年10月12日到2020年10月11日,为期24个月。

保姆于2020年10月15日正式到小吴家提供家政服务。但是,没过多久,保姆就与家中老人发生矛盾。保姆于2021年春节回家过年后,就再也没来上班。

小吴于2021年2月份开始要求家政公司退还居间服务费。家政公司以《家政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居间服务费不予退还为由,拒绝退还居间服务费。(合同约定:甲(小吴)丙(家政公司)合作关系在甲方首个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开始之日起1 4日后提前终止或解除的,丙方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信息服务费。)

单律师(联系方式17798549759)于2021年11月26日接受小吴的委托起诉家政公司,并于当日申请立案。

法院立案后,家政公司主动联系单律师要求协商解决,并提出退还5000元居间服务费。单律师(联系方式17798549759)询问小吴同意了,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结案。

二、律师分析

(一)小吴与家政公司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961条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家政公司向小吴提供介绍保姆的中介服务,双方之间应当为中介合同法律关系。

(二)不退还费用的合同条款有效吗?

在本案中,小吴与家政公司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家政公司帮小吴介绍到合适的保姆,并实际工作超过14日,则视为中介服务结束,所收取的中介费也不予退还。

但是,小吴与家政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在格式合同中关于中介费不予退还的规定免除了家政公司的责任,加重了小吴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规定,该格式条款应当无效。

因此,单律师(联系方式17798549759)向法院提出该条款无效的法律意见。

(三)起诉成本是多少?

本案中,家政公司在格式合同中滥用优势地位,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小吴居住在南京,去长沙起诉的话,光来回路费、住宿费就需要几千元,起诉成本是极高的。

但是,单律师(联系方式17798549759)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通过律师网上立案系统,直接申请网上立案,既不需要花费任何费用,也不需要额外耽误任何时间。同时,本案的诉讼费也才25元。即使最终如果法院开庭,单律师(联系方式17798549759)仍然可以书面申请法院网络开庭。因此,起诉成本也是极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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