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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设计是找律师吗,股权设计的底层逻辑是什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1 14:45:07
股权设计的底层逻辑

本文由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股权观察室团队的负责人杨甜

为什么要进行股权设计

资本圈常有被公司踢出局的大佬,苹果公司的灵魂人物乔布斯曾经被董事会踢出;雷士照明的吴长江,被一同创办的同学联名踢出雷士照明;真功夫的蔡达标因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被判了14年……血淋淋的案例告诉大家若不重视股权架构设计,很有可能被踢出自己一手辛苦创办的企业。作为企业家需要重视股权架构设计,作为商事律师则需要掌握股权架构设计的技能,既要有法律知识,也要有商业思维。

律师同行可能会有一个这样的问题,企业家不懂股权设计是因为不懂公司法。那么,公司法解决所有问题了吗?研究看来,公司法只解决货币或者货币能够衡量的资产出资问题,没有解决人的问题。《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但是公司法唯独没有突破人力出资一关,只有地方性法规在做谨慎的突破。

现今是一个人力资本时代,大多数企业都是人力资本驱动型。如何发挥人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仅仅靠一部公司法及其相关规定很难做出规制或预判后期发展。

所以股权架构设计呼之欲出。

一个案例看股权构架的进退调控

举个真实案例,老西,大显与阿岚,一起成立一家农旅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他和两位老乡的股权比例,老西为百分之四十五,阿显为百分之三十五,阿岚为百分之二十。

股权设计的底层逻辑

当时,老西没有重视关于股权架构的一些知识,大西直接让大显当法定代表人,三人约定,老西做执行董事,管理财务大权,管理银行账户;阿岚做内部的管理,工厂的建造,人员管理;大显跟政府打交道。

这家公司的股权架构接近三角形的架构,没有任何一个人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没有明显的大股东,公司经营发展中,三个人开会经常达不成一致。近日阿岚想退出管理而不愿意撤出出资,大显认为:作为创业公司,阿岚拒绝管理,20万块钱出资股权理应退还。阿岚不同意,于是咨询股权律师。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案件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互相制衡的股权比例好不好?看似稳定股权比例并不好,看似互相制衡的股权比例是不稳定的。三角架构互相制衡实际上最危险的,容易造成小股东绑架大股东,形成股东会议僵局。没有达成一致的表决,个人各有意见,导致公司决策无法统一执行。

第二个问题律师应当给创始股东画像。创始股东之间应当充分的信任,每位股东的能力应当互补,创始股东必须出资或至少在公司对外公布的章程里认缴出资,全职参与公司事务的管理当中。

预留股权的方法和实践

针对案例中的问题,我给出的解决方案是预留股权。预留股权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是可以实现的。因为公司法规定可以认缴出资,对外登记,对内约定。尤其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对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进行了了认可,使得预留股权有实操性。提请同行做预留股权的时候要提醒企业客户,这并非长久的政策。后期公司上市,走资本化路线的时候,股权代持会成为一个坎,尽量要在前期清理清楚。

为解决问题,可召开股东会议对于股权架构设计,先预留些股权。一同商量股权比例,比方用20%的比例。老西0.45*0.8=0.36;阿岚0.2*0.8=0.16;大显35%*0.8=0.28。那么另外的20%是预留股权,由大股东来代持。股份最多,或执行董事,相应的公司出资是最多的,风险是最大的创始人来代持。

通过这样的形式,如果能够说服大家把20%的这个预留的股权的表决权放在老西身上来代持,不管是直接的代持还是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平台做GP代持,都可以使公司出现一个实际控制人。

股权的控制机制

如果要掌握一家公司的控制权,公司法规定的三条线:三分之一,二分之一,三分之二;具体事项: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修改公司章程。这些只是公司法规定的一元化的设计,作为股权律师,可以视企业的具体情况,在公司章程里做个性化设计。

股权设计的底层逻辑

从商业层面来看,没有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很危险,会影响到公司的决策,容易拉帮结派,形成股东争议。也会影响投资人的决策,其实在公司经营早期投资考虑的三个要素是人、赛道和股权架构。如果股权架构有问题,投资人要么不投,要么会委派律师进行股权调整。

投票权委托、股权代持、经营权控制、证照控制都是保障控制权的方法。接下来主要分享两种股权控制方法:持股平台和一致行动人协议。

我们平台在给客户做股权激励的时候通常采用的模式是持股平台,会把激励对象通过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平台去间接控制未来要走资本化路线的利益集中的主体公司,通过这种方式去间接的持股,既保障了激励对象的身份权,又保障了创始人的控制权。

股权设计的底层逻辑

上图是蚂蚁金服刚成立时的股权架构图。蚂蚁金服刚成立时,由杭州君澳有限合伙企业和杭州君瀚有限合伙企业来持股。君澳有限合伙和君瀚有限合伙企业的GP都是杭州云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而杭州云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一人有限公司,由马云100%的持股。君瀚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他的49个有限合伙企业,都是湖畔合伙人;君傲的有限合伙企业里,部分的有限合伙人是阿里的员工,部分是蚂蚁的员工,但是因为人数比较多而另外成立君洁有限合伙企业,通过三个有限合伙企业同意杭州云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来归集表决权。

马云通过这种持股平台来归集表决权的方法在蚂蚁金服占股不高的情况下实现了对公司的控制。马云控制了杭州云铂,杭州云铂又是君洁、君澳,君瀚三家有限合伙企业的GP通过有限合伙协议的协议设计控制三家有限合伙企业的表决权,从而控制了蚂蚁金服的表决权。

一致行动人协议也是保障控制权的好方法。网宿科技上市的时,两个创始人没有一个人就掌握公司的实控权,他们的证券律师把一致行动人协议向证监会披露,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形成一个联盟体的形式,共同来掌握一家公司的控制权。

股权设计的底层逻辑

设计一致行动人协议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就是股东会会议,因为一家上市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审议批准事项要采取一些行动。

第二个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要向股东会去行使提案权,或者是在相关的总会大股东或会议上去行使表决权也要保持充分的一致。

第三个共同要去提提案。一方向有关公司经营发展重大事项,向股东会提提案,事先要与另一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取得一致意见以后,以双方共同的名义去提这个提案。

第四个股东会会议里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事先开个小会。如形成一致意见,就将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去行使表决权。如果没有办法形成一致意见,那共同投弃权票,看看其他人的想法。形成一致意见实际上还要注意有细节问题。

股权退出机制

股东要退出公司,可以通过减资,股权对外转让,股权对内转让,公司解散等方式达到目的。公司减资和解散因为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很难做到,股权购买人不熟知公司经营状况的情况下对外转让也很困难,而内部转让也会涉及到公司的市价否与当时出资相匹配的情况。所以,在成立一家公司的时候也要相应地约定好退出机制,退出机制一定要公平,而且必须创始人一起参与。同时,约定清楚退出的情形,包括过错退出,非过错退出,股权成熟的机制。

股权设计的底层逻辑

过错退出里面的约定的回购的定价规则和回购主体。法院有案例承认公司章程中对股权退出约定的认可,但也存在着因为回购定价未达成一致而不被认可的情况。那么在约定退出机制时除了要约定退出的方式,还需要约定回购的计价方式和回购主体。计价标准,比如按照原始出资价回购,或者按照原始数字价加上资金利息,或者按照离开时当时的公司的估值,或者是离开时公司估值的一定折扣等。回购主体,基本上是创始股东。如果约定公司回购,涉及减资的问题。最后一定签署法律文件。

股权架构设计的五步法

第一步界定商业模式。追求商业利益的最大化,始终是商人成立企业的根本目的。一家企业要创造价值就会涉及到价值评价,而价值评价决定价值分配。在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股权评价公正,又会激励价值创造。所以价值创造牵引了价值评价,价值评价激励价值创造。这个模型其实是股权分配的底层逻辑,不一定是法律层面,一定是商业管理层面以及符合马斯洛心理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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