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化解新冠肺炎疫情给企业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的矛盾和纠纷,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对企业和劳动者生产和生活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咨询。因时间仓促,我们力求准确完善,但难免有错漏,供阅者参考使用。
对因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用人单位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情况分别将劳动合同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终止时结束。
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3.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总工会 市工商业联合会 武汉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法律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应当有效。职工向企业递交离职申请,属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可以在疫情防控措施结束后为劳动者补办相关手续。
法律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不能。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能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除存在个人原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外,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协商一致,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同意。
被派遣劳动者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用工单位可先安排各类休假进行冲抵,其后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通过电子方式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律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
对于患有新冠肺炎但已被治愈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新冠肺炎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医学证明或者14天的隔离记录以确保求职者身体无恙,不会感染其他员工。如果该劳动者拒绝向用人单位提供已被治愈的相关证明或记录,用人单位有权拒绝录用。
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复工返岗的劳动者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单方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新冠肺炎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疫情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加班工资怎么发放?
对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职工,企业在2020年春节假期及春节延长假期期间(1月24日-2月13日)安排工作的。1月25日-1月27日(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应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月14日-3月20日)安排工作的,应支付正常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在1月25日-1月27日(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安排工作的,应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安排工作的,需核算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资,超过的部分应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应该如何支付工资?
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并与用人单位重新约定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但不得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正常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化工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750元/月,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
受疫情期间影响,企业未在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发放工资是否违法?
企业因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湖北省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以及湖北省延迟复工通知精神原因,不能在双方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发放工资的,不属于拖欠职工工资行为。但企业应当通过内部沟通平台、电话、邮件、QQ、微信等多种方式将延迟发放工资的情况及时告知职工,并在复工复产后尽快向职工补发工资。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问题如何理解?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职工工资的时间间隔。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1个月;实行周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1周。国家或省另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辑:刘仕波
来源:湖北省律师协会,武汉人社抗疫情政策用书等
邮箱:liuym2020@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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