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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风险代理律师合肥,冒充他人身份注册公司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1 05:46:50

2022-02-23 16:36安徽网官方帐号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2月22日,记者从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包括合肥伟明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因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证注册企业等被撤销企业登记。为何会出现身份信息被冒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身份信息被别人冒用了该怎么办?记者采访了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

三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被撤销登记

记者从公告中看到,合肥伟明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监事范某,以欺骗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登记,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2月8日作出撤销企业登记决定书。内容如下:撤销合肥伟明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6月14日设立登记中范某监事、自然人股东的登记事项;邱某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登记事项,及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东,丹霞路南金水·童话名苑住所的登记事项。

公告还有撤销合肥凯客扬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4日设立登记中王某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登记事项,及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合肥百乐门名品广场的登记事项。

撤销合肥崇靓纺织有限公司2016年9月8日设立登记中王某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登记事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以西,金炉路以南港澳广场住所的登记事项。

均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的“空壳”公司

以欺骗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究竟是什么情况?2月22日,合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相关负责人钱海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此次公告中的三个案件均是该区市场监管局办理,都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案件。“这三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为身份证件丢失,后被他人利用其身份信息设立公司,“被动”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这种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设立的公司,一般都是“空壳”公司,在登记的注册地址根本找不到。”钱海燕说道。

记者注意到,此次三个案件中仅是撤销相关企业登记事项,那么对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的是否有相关处罚?钱海燕坦言,大多数的案件中,被登记的公司股东本身就是受害者,实际的冒用人难以找到,没有行政处罚的对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建立了全国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登记机关会将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录入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对其实施信用惩戒。”钱海燕说道

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上线后,“冒用”情况变少

此外,合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两年合肥市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上线后,冒用他人身份办理企业登记的案件数量变少。而早在几年前合肥市进行商事制度改革,企业注册不用本人到现场,直接用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就可以注册公司,可能会出现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情况。

该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如今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平台正式运行后,注册系统跟银行信息进行联动,对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进行双重身份信息真实性验证。“现在只有当企业注册人的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姓名,银行预留手机号、银行卡号一致时,才可以进行企业注册,这种方式能有效避免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行为发生。”该负责人表示,此次公示的三起案件,均是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上线前登记注册的。

2021年以来,办理21件撤销冒名登记案件

据悉,为规范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案件的办理,依法妥善化解被冒名登记群众的苦恼和困扰,经开区市场监管局针对冒名登记案件制定了执法规程,明确了投诉受理部门,案件的管辖与分工及相关的调查与公示程序。

“2021年以来,我们已经办理了21件撤销冒名登记案件。对涉嫌冒名登记情况,我们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通过查阅档案材料,对相关公司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公司相关人员、登记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等方式,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调查。”钱海燕称,执法人员在调查时还根据需要征询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意见,最终对经调查认为冒名登记事实成立的,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为方便群众,避免被冒名人重复提交投诉材料,该区还明确了案件受理规程。“假如同一被冒用人在我们局辖区内被冒名登记多家公司,申请撤销登记的,我们明确由最先接到申请的市场监管所统一受理核查,这样可以减少被冒名人重复提交材料。”钱海燕说道。

冒名登记行为,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记者注意到,去年12月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场主体冒名登记的撤销登记按照“谁登记、谁撤销”的原则,由实施该次冒名登记的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

征求意见稿规定,存在经查明被冒用人在该次登记时知情,或事后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予以追认等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作出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将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信息录入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并依法限制该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并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对冒名登记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梅辰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冒用他人身份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规制

  • 发表时间:2022-06-30
  • 作者:李福来、李蓓蓓
  • 来源:《中国律师》杂志

2021年10月2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汇总公布了《假冒中央企业名单》,对外公告了353家假冒国企名单,通告社会各界上述公司及其下设各级子公司均为假冒国企,与中央企业无任何隶属或股权关系,也不存在任何投资、合作、业务等关系,其一切行为均与中央企业无关,提醒社会各界提高警惕,注意防范风险。长期以来,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公章、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恶意使用虚假信息注册成立公司,甚至将公司注册为国企或央企下属子公司的现象不断发生。冒用行为不仅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还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国家机关公信力以及市场交易秩序。

一、冒用行为的表现

本文所称冒用行为是指未经被冒用人同意,在公司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登记中,通过使用被冒用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伪造其签字、印章等方式,以被冒用人身份办理相关登记的行为。据统计,截至2019年6月28日,我国实有登记企业3615.4万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的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登记的举报数量约为2.9万件,占比0.08%。近几年冒用现象不仅未得到根本遏制,反而还有上升的趋势。

(一)冒用个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

2016年3月21日,黄女士因2015年年底个人身份证丢失,被人冒用于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注册成立了北京驿銮广告有限公司,该公司因偷逃税款被密云区税务局处罚,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黄女士被列入偷逃税款黑名单。

实践中因个人身份证丢失或身份证使用不规范,被他人捡拾后用来注册公司的现象屡见不鲜,公民个人莫名“被”成为了公司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

(二)伪造公司证照设立公司

2021年11月3日,不法分子伪造注册登记材料,在山东省莱西市注册成立青岛振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并在青岛银行莱西文化东路支行等银行开设对公账户,同时伪造多份虚假合同,以此为基础在网络投资平台发布诈骗广告。

案例中冒用国企名义设立公司的行为说明,近些年新型投资诈骗不断升级,因国企、央企或其他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知名度高、社会信誉好,部分不法分子为谋求公众的信任,从而铤而走险,通过伪造上述企业营业执照、印章等方式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以达到非法设立公司从事违法行为的目的。

二、冒用行为的成因

(一)公司登记形式审查缺陷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均明确规定:企业设立登记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明确指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此外,在注册便利化等趋势下,企业登记程序未来将更加简便。在电子化登记过程中,当事人无需到登记机关办理,对有关材料的审核重点在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在操作层面,可以实现仅需要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就能注册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企业中的其他成员。

(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

我国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强,忽视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未妥善保管身份证导致遗失、被盗,或在不清楚使用目的的情况下随意外借;使用身份证复印件不够谨慎,在使用时未书写防盗用标注或添加水印,或在使用后随意丢弃;在使用各类服务时,对隐私问题不够敏感,更愿意用个人信息换取效率或便利;同意网络运营者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确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部分网络运营者仍存在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过度收集和不当利用信息,导致用户的身份信息被不法分子获取和利用,发生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假工商登记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

冒用他人名义注册公司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有利可图。不法分子充分利用公司有限责任这一机制,冒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后,虚开发票牟取巨额利益,逃避缴纳税款的责任。同时,假冒国企人员利用国企名义通过吸收公众存款、骗取银行信贷资金、骗取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等方式进行招摇撞骗获取不法利益。

此外,基于社会专业的分工,实践中大多数公司的设立登记都是通过财税中介机构代理完成。但是由于目前商事主体代理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代理公司受非法利益驱动,疏于审查把关,甚至不惜弄虚作假充当冒名登记人员的掮客,为他人骗取注册登记提供帮助。

三、冒用行为的危害

(一)对被冒用人的危害

个人被冒用身份进行工商登记后,若冒用身份设立的企业存在欠缴税款、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等违法行为,被冒用人将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若被冒用企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涉及诈骗等刑事案件,被冒用人亦会被牵连其中。即便用冒用身份设立的企业尚未发现违法行为,因冒用身份设立企业本身的违法性,也存在极大的潜在风险。若被冒用人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等对个人财产状况审核严格的人员,因其在外“被设立或投资企业”,还会严重影响其升迁、考核和个人信用等。

企业被冒名进行工商登记后,尤其是国企或央企,对于冒名从事经营或招摇撞骗的行为,企业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被要求承担股东出资义务,不仅会对国企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甚至还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引发群众信访等问题。

虽然被冒用人在发现身份被冒用后,可以采取申请撤销错误登记、消除不良影响、提起司法诉讼或刑事控告等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冒用人的隐蔽性,被冒用人要花费相当大的精力和费用以证明“我不是我”。

(二)对国家税收的危害

如前文所述,现实中存在不少违法人员通过冒用他人身份设立虚假公司,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非法收益的目的。在该公司开具一定数额的发票或被查处后,将公司弃而不管,有的还通过非正当方式注销,最终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并滋生腐败。

(三)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危害

公民个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轻易被注册为公司的股东、高管或法定代表人,特别是已经及时办理遗失身份证挂失该身份证仍然被不法人员使用,势必会对国家行政许可机关职能的严肃性产生怀疑。

有的案件中,当事人时隔多年才发现自己身份被冒用的情况,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个别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超过起诉期限的规定,驳回其起诉。这不仅使当事人陷入求助无门的尴尬境地,还会极大地削弱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四)对市场交易秩序的危害

企业法人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最主要的交易主体,在其本身、法定代表人或其部分股东、高管为虚假(冒用)的情况下,责任承担能力都将不复存在或受到影响,任何与其发生的交易也将陷入不确定性,最终严重危害市场交易秩序。

四、冒名行为的法律规制

冒名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公司登记注册秩序,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被冒用人发现自己身份信息被冒用后,可以通过行政撤销、行政诉讼、民事维权、刑事控告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行政撤销

2019年6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该指导意见出台后,各省(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本行政区内的具体情况,制定冒名登记的细化措施。根据国市监信〔2019〕128号指导意见及各省市的操作办法,被冒用人可向对应的市场监管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销登记。被冒用人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起诉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撤销错误登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冒名登记成立的,将判决撤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应登记。

(二)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在冒名登记案件中,冒用人往往是在被冒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公司的设立、变更等文件上冒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导致被冒用人的权益受到侵犯,此种行为已经侵犯到了被冒用主体的姓名权或名称权。被冒用人可向冒用人居住地的法院提起姓名权或名称权侵权诉讼,从而达到保护被冒用人的目的,也可获得一定程度上的经济赔偿。

此外,冒名企业在交易行为中产生的相关责任有可能牵连到股东,如要求股东履行出资责任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因被冒名登记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对交易行为完全不知情,并非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故关于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民事法律行为理应归于无效。此时,股东可通过提起股东资格确认诉讼主张涉案的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等材料不是被冒用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确认设立、变更协议无效,从而否定股东身份,避免承担相关责任。

(三)刑事控告

冒用他人信息进行工商登记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虽然目前我国《刑法》对此类行为没有直接惩罚措施,但相关人员可能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冒用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到冒名公司注册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将依法开展相应调查工作,对于已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根据本文第一部分案例介绍情况,冒用人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设立公司只是其从事违法行为的第一步,公司设立后,其可能以公司名义从事骗取国家税款、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冒用人如发现相关线索,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五、防止冒名登记行为的措施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提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正逐步完善公司设立登记相关程序,全面推行登记电子化和身份认证,从根源上杜绝冒用行为的发生。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通过建立行业内举报、投诉机制,加强对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管,维持行业秩序,也可通过远程智能政务服务技术的应用建立预防虚假登记的“防火墙”。

同时企业和个人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被冒名登记的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可通过对子(分)公司加强管理,对于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子(分)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清算注销,以降低公司管理层级,避免被冒名登记的风险。同时安排专员及时关注子(分)公司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相关情况,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处理,如成立应急组发布声明,联系市场监管部门撤销登记,涉及不法分子刑事责任时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作为公民防止身份证信息被冒用最为经济简单的防范措施就是不轻易将身份证件交予他人使用,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注明专门用途,不得挪作他用,以有效降低身份信息被冒用的风险。若身份证不慎丢失或被窃,应及时办理挂失登记手续,必要时进行公告,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应当认识到,目前我国在公司登记形式审查制度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方面尚存在缺陷,应通过进一步落实完善撤销错误登记相关制度,要求冒用人承担民事责任,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等方式,有效防范冒用他人信息虚假登记的现象发生。

【作者:李福来、李蓓蓓,北京中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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