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一词,可以说在老魏的律师生涯中,出现的频率非常高,在代理的离婚案件中40%以上的案件与“出轨”一词有关,但当你搜遍整部《民法典》婚姻编,会惊奇的发现找不到这个词语,为什么?因为严格意义上来讲,这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它是将所有对婚姻的不忠行为囊括在内,高度概括性的词语。但多数当事人,对另一半的“出轨”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存有重大的误解,认为只要对方出轨了,法官就一定会判决离婚、获得赔偿、多分财产或取得孩子的抚养权。本期,婚姻律师老魏就给大家详解“出轨”的法律后果。
什么是“出轨”,不同的人,容忍度不同,理解也有所不同,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另一半与异性“发暧昧露骨的信息”,就算出轨了;也有人认为只要没与异性“滚床单”就不算出轨,这就好比一道辩论题:屎味的榴莲和榴莲味的屎,你能接受哪一个?
老魏结合自己的认知,把出轨分为四种形态:
1、情感出轨:即没有发生任何性行为的异性交往,只是单方或双方情感倾慕,例如发暧昧露骨的信息、网恋等,这种行为通常会演变为肉体出轨的“预备阶段”,你很难想象在双方“眉来眼去”“你侬我侬”的交往中,还能克制住心中的欲火,保持纯洁的友谊。情感出轨受社会道德谴责,但不被婚姻法律所规制,换句话说,你以你的配偶情感出轨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第一次判决离婚都很难。
2、同居,即已婚男女持续与其他异性共同居住生活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社会道德,同时也严重破坏了家庭的稳定,处于我国婚姻法律的“射程”之内,属于法定过错、法定的离婚理由。
3、重婚,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重婚的行为不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更不利于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属于法定过错、法定的离婚理由。但这里应注意的是,《民法典》所指的重婚仅限于法律重婚,即已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后又再次与第三方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后仅与第三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但未与第三方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情形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法律关系,不构成《民法典》的重婚,但可能构成刑法意义的重婚罪。
4、通奸,即与异性间歇性发生性行为(与同居不同),这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多种行为的集合体,例如嫖娼、包养情人等均属于通奸。长期维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可能演变成同居,甚至重婚,要视其出轨的程度而定。通奸明显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但不是法定的过错和离婚理由。如果一方以另一方通奸为理由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会给一次机会让双方和好,判决不准予离婚。至于无过错方能否主张赔偿,则司法实践尚未统一。
夫妻一方出轨,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吗?
我国婚姻法律认定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而重婚、与他人同居是《民法典》婚姻编确认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因此如果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准予离婚。
情感出轨虽受社会道德谴责,但达不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以此为由诉讼离婚,法院基本第一次不判离。
法院对于通奸行为,能否判决离婚?要视其出轨的程度而定,对于时间短、次数少的通奸行为,第一次不判离的可能性较大;对于时间长、次数多、对婚姻破坏力较大的通奸行为(例如长期包养情人、多次嫖娼、有私生子女),达到与同居、重婚同等的破坏力,则应当判决离婚。毕竟跟100个异性通奸,给配偶带来的情感伤害,不会比跟一个异性同居带来的伤害小。但如何确定“时间长”、“次数多”、“破坏力大”,法律并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需要结合法官的认知程度而定。
出轨会导致净身出户吗?
答案是否定的。普通大众相信“出轨会净身出户”的说法简直到了出乎意料的程度。甚至会在婚内协议中明文约定此项,
但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正常的法律手段,是不可能做到的。甚至搜寻以前的《婚姻法》、现在的《民法典》,没有一个条文规定,出轨一方要承担不分财产的责任,甚至连少分财产的表述都没有。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婚姻法律是通过对同居、重婚的赔偿制度来实现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在此制度下,就不能再通过离婚财产的分割制度对过错方进行“二次”惩罚。
出轨会少分财产吗?
这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无论是以前的《婚姻法》还是现行的《民法典》婚姻编都只规定了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并没有规定对于重婚、同居等过错要少分财产。
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却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出轨无风险。因为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我国婚姻法律是通过对同居、重婚的赔偿制度来实现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同时,在实务中,很多法官会行使《民法典》婚姻编“照顾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实现无过错方多分财产。
因此,准确地说,出轨不是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法定理由,但是一个酌情少分财产的理由。
出轨要赔偿吗?
在同居、重婚的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这是法定的赔偿理由。情感出轨则不在此列。通奸的行为能否要求赔偿呢?答案是要视具体情形、程度而定。我国《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重婚、同居等传统赔偿事由之外增加了“其它重大过错”的赔偿事由,无过错方有机会针对“有私生子女”、“屡次出轨”、“长期包养”等对婚姻破坏力较强的、严重的出轨行为主张赔偿。在实务中,老魏经手办理的一些离婚案件,虽然一方没有达到同居的标准,但法院依然支持了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事务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这样的判决。但赔偿的数额不要期望过高,在广东判决的此类案件中,赔偿额在5万以下是常态,超过5万元的凤毛麟角。
出轨会丧失抚养权吗?
老魏在日常工作中接待的很多当事人都会有一个固有的观念,认为出轨的一方对家庭不负责任、道德败坏、人品很“渣”,不适合抚养小孩。持有此观点的当事人其实是把自己主观的道德评价带入了抚养权评价体系当中,能否争取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主要从子女的角度出发,按照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裁判,不能武断的认为出轨的一方一定不适合抚养未成年子女,这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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