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忠民律师
在某次会议上,有一位在全国非常著名的法学教授开玩笑说:“每当有人被抓后,你们刑辩律师就趁机收费,且先收钱,后干活,趁人之危。”
其实,玩笑从来就没有纯粹的玩笑,所有的玩笑都是半真半假的。至少这个玩笑代表该教授的一部分真实想法。
不过,这位教授没有干过律师工作,开这种玩笑可以理解。
那么,为什么要先收钱,后干活?
这是趁人之危吗?
先收钱,后干活,还真不是趁人之危!
这是实践中,律师吃了亏之后的无奈之举。
一、不这样做,事后很可能收不到钱。
律师,与医师一样,本就是一个崇高的职业。
理想状态是,当客户有难需要聘请律师帮忙时,律师不谈钱,只干活。等案子处理完毕以后,客户根据律师的表现、案件的结果以及客户自身的经济状况,主动以酬金的方式,答谢律师。
但是,这种理想主义在现实中是完全行不通的。
记得2006年时,我曾为某涉黑案的一号人物担任其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合同签的律师费是1.5万元,签约后三日内付清。其亲属先付了5千元,余款1万元,以暂时紧张为由,说等会见后再付。
因为其亲属原先请了一位律师,三个多月了也没能会见到当事人。他们可能担心我也会见不到当事人,故留了一手。当时,我还是能够理解他们的。
后来,我连续五个星期,跑了五趟某地级市,最后在某市公安局长办公室,对该局长发了一通火,才安排我们第二天上午会见。(这是我执业十七年来唯一一次在办案单位发火)
会见到当事人以后,我要求客户支付那1万元余款。但客户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拖。
后来,他们又有事情求我帮忙了,我才趁机收到那1万元律师费。如果他们不是又有求于我的话,能否收到钱,就难说了。
不要说是一般客户,就算你的客户是律师同行,你如果不事先收钱,事后也未必能收得到。
难道律师自己还不知道律师服务的价值吗?肯定知道律师的价值。只不过泯灭了良心,耍赖不付而已。
我想,不仅仅是我个人有这种教训,大多数律师应该都曾经有过这种教训。
比如,某律师接受委托,为某交通事故案的被害人处理交通事故纠纷。
事先约好律师费三万元,律师自己垫付差旅费去外地出差。
结果处理好了,帮助客户获得了一百多万元的赔偿,但客户还是赖了一部分账,只同意支付二万元律师费。
这还算好的,客户总算还没有良知全灭,还付了二万元律师费。
但为了赖掉那一万元律师费,客户鸡蛋里挑骨头,挑了一些律师工作的毛病,让律师心里很不舒服。
你看看这位律师,不但钱没收足,还受了一肚子冤枉气。
二、收不到钱,与案件结果无关。
有些人认为,如果事先不收钱,事后收不到,可能是案件结果不理想吧。
其实,还真不是!
哪怕结果再好,也有可能收不到服务费,或者收不足。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从心理角度分析,涉嫌刑事犯罪,对当事人及其亲属来说,是一场灾难,好像他们家的天塌了一样。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见下图),这个时候,客户追求的是安全需求,所以只要是在其经济能力承受范围内,一般都愿意支付费用。
当案件了结后,其安全需求得到了满足。这个时候,再要其付费,他就会心疼钱了。因为这个时候,客户追求的是物质(金钱)需求了。
客户转念又想,律师也没费多大功夫嘛,怎么能够收这么多钱呢?人家农民工辛辛苦苦一年才挣多少钱!
所以,客户要么赖账不付钱,要么也不愿意足额付款了。
客户赖账,还真的与案件结果无关。
三、先收钱、后干活,符合商业法则,不是趁人之危。
律师依靠提供法律服务挣钱。从这个角度来说,律师具有商人的属性。
既然是从商,那么就在商言商好了。
每当有业务来时,先白纸黑字签好合同,再按照合同收取服务费。这符合契约精神。
在实践中我发现,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民商事诉讼业务,都可以分期付款。
但在提供刑事辩护服务时,如果不先收钱,就去干活,等活儿干完了,无论结果如何,都有可能收不到或者收不足服务费。
原因在前文已经解释过了。
那么,为什么不是趁人之危呢?
因为客户有选择权。
1.客户可以选择不请律师。
每年全国刑事案件100多万件,比如2019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9.7万件,判处罪犯166万人。
除了法律援助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委托辩护律师的刑事案件,我在网上没有查到相关数据,不过根据经验判断,这个比例应该不会超过三分之一。
大多数家庭经济条件不好的当事人,是不会自己聘请律师的。
大多数量刑较轻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是不会自己聘请律师的。
自行聘请辩护律师的客户,一般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家庭经济条件许可。
二是对当事人看得重。
三是觉得律师服务有作用。
如果家庭经济条件太差,想请也请不起。这种情况,我常常遇到。
如果不重视当事人,即使有条件,其亲属也不会管。实践中真的遇到过不少。比如,某人的亲属就说,这孩子不听话,随他坐牢好了。
如果客户认为律师服务没用,这种偏见会导致其宁愿走水路——找关系被人诈骗,也不愿意走正道——委托律师。
2.客户可以选择律师。
当客户决定聘请律师后,可以选择专业律师,也可以选择一般律师;可以选择当地律师,也可以选择外地律师;可以选择价格较高的律师,也可以选择价格较低的律师。
选择什么样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客户是可以自己作主的。
3.客户有权更换律师。
客户可以分阶段聘请律师,比如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分阶段签订委托合同。
客户也可以把三个阶段全部委托某一位律师。
客户还可以中途增加律师或者更换律师。
因为法律规定每一位当事人可以聘请二名辩护律师。如果只有一位辩护律师的,还可以再委托一名辩护律师。
如果对正在服务的辩护律师不满意,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更换律师,甚至在法院开庭时也还能更换辩护律师。
既然客户有这么多选择权,律师就没有趁人之危的基础。
趁人之危,意思是利用别人有困难或危险时加以要挟或伤害。
而律师本来就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不会伤害当事人,也不存在要挟。如果双方谈不拢,换一位律师即可。
总之,在法律服务中,客户与律师是双向选择的,谈得拢就签约,谈不拢时客户可以选择其他律师,律师没有趁人之危的条件。
不过,为了保护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先收钱、后干活,应当成为辩护律师执业中的一条基本原则。
千万不要高估客户的人品,千万不要考验人性,毕竟人性经不起考验。在利益面前,特别是巨大的利益面前,很难保证客户不会见利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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