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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0 09:05:04
让律师居中“断案”,缓解法院“人少案多”难题

电视剧《阳光法庭》截图

纠纷一起,律师代理,法官审理,这成了人们对司法机制解决纠纷的刻板印象。据《法制日报》报道,苏州姑苏区法院探索起了律师中立评估机制,聘请了43名律师作为“中立评估员”,在案件立案之前,首先由律师居中调解,对案件双方做“评估调解”。评估后,双方愿意接受调解的,则出具调解书。

据报道,这种新型的律师参与诉前调解的方式,已经成功调解了不少案件,缓解了法院的“人少案多”难题。当然,这种制度的有些具体机制还需要详细设计,避免出现某些问题,如利用中立评估机制进行虚假诉讼,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此处可以引入随机选择评估员的机制。

抛开细节不论,这种改革方向值得肯定。让律师站在中立的位置,转化角色,提前为法院化解矛盾,也算是人尽其才,具有一般调解员不具备的优势。

实际上,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律师以各种方式主持纠纷解决较为常见。律师中立评估制度经过探索后,还可以拓展为更深入的改革,进一步赋权律师,建构“环法院”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仅可以提高法院解决纠纷的效率,更重要的是打通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通道,使两种本质相通的职业形成更良性的互动。

具体而言,首先,中立评估制度较为成熟后,可以将此制度与快审程序结合起来,对于一些小额简单案件,可以聘请律师作为临时裁判官,以简便和快速的方式审调结合,出具为法院所认可的法律文书。

这种临聘裁判官主持的纠纷解决程序,并不像中立评估制度一样,不是审判的前置程序,而是并行的可选程序。可以由原告方自愿决定是否选择快审程序。为区别一般诉讼程序,快审程序在处理期限、收费和程序简化方面,均可以灵活设置,以吸引更多原告自愿选择。

如果说,这些快审程序还处于法院内的话,那在此之外,还可以在法院外挖掘律师解决纠纷的潜力,设立庭前取证制度和庭前磋商制度。

以当前的民事诉讼制度而言,从起诉、举证、质证到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均发生在法院里。除调解程序外,诉讼双方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并没有“决策权”,只能各说各话,最终均由法官裁判。这种设置实际上将最重的裁判负担施加给了法官,也导致诉讼程序拖沓冗长。

如果能够设立庭前取证制度和庭前磋商制度,在开庭前,双方律师可以就双方的证据自行组织取证、质证和认证活动,就案件核心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首先进行磋商。在双方共识范围内,首先形成一致,以法院认可的特定文书形式,在庭前提交给法院,法院就共识部分不再进行审理。

这种操作方式,不只是将一部分庭审内容分流到庭前由双方律师自行处理,减轻法院负担,更重要的是,为争讼双方提供了庭前冷静、沟通式的审视纠纷的机会,有利于在庭前就解决一定比例的纠纷。

赋权律师建立“环法院”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只是具有减轻法院压力的“战术价值”,更能形成法律职业之间的良性互动,从律师中发现和选拔适合从事裁判工作的人员,最终在法律职业中形成合理流动。这样一来,也能从根本上改善目前中国不同法律职业很难多向流动、主要是“体制内向体制外”单向流动的反常现象。

□叶竹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编辑 李冰冰 校对 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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