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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被拘留后什么时候找律师好,非法集资类案件中被害人的律师有效代理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0 00:23:54
非法集资类案件中被害人的律师有效代理

陈立强律师作为嘉宾点评

各位律师同仁,大家好,我是来自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事务所的环渤海刑辩团队首席律师陈立强,我简单谈一下我在办理非法集资案过程中的一点体会。在河北唐山地区,各区县法院对受害人代理人对案件定性能否提出意见在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不一致,有的法院允许受害人代理人对定性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有些法院认为受害人代理人只能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意见,对刑事部分没有权利提出自己的意见。大概2011年左右我代理了一个非法集资的案件,在法院审判阶段中,受害人找到我,我代理78个受害人(本案涉及受害人300余人)。受害人对于检察院的起诉书意见很大,因为这个涉及到几千万的非法集资,有几百个受害人,那个黑龙江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一个全国性的非法吸资行为,但这个案件呢,这个老板没有抓到,正在在通缉中,公安部的A级通缉令,然后抓到的是一个主犯A某是主要在唐山秦皇岛两地非法吸资,A某下面的业务员有十几个人也全部被抓获。检察院全部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起诉。

被害人来讲,对检察院起诉不认可,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顶格是判十年法院一般还不可能顶格给判,那么如果这样判的话,受害人担心自己这些款项真的拿不回来,因此找到律师的目的,就是要求法院按照集资诈骗罪来给A某判重刑。

接受委托后我去法院阅卷,当时法官让我们看了下这卷,有一桌子高,法官说从保护律师这个角度出发这个卷不让你复印,但可以随时来阅卷摘抄记录。这个我也争取了,法院肯定不让复印,最后和我们一个同事,阅卷阅了将近一个星期的时间,把这案卷基本弄清楚了。

我详细的以A某吸资后的款项去向作为阅卷重点,最后从这个案卷中我们发现,这个就是第一号被告人A某,吸收的这个款项啊,有两个突出问题,直接影响本案的定性:第一,这个黑龙江的开发商老板,曾经到唐山来开过会,告诉A某及其他业务员说这个开发项目现在已经崩盘了,让大家不要再吸资金了,这是第一个。但是呢,被告人A某之后还在陆续的吸收老百姓的存款,这个是从卷中看到的问题。

然后还有问题啊!就是通过公安调查一些证据就是这些款项的去向,我们发现吸收的款项一部分用于还本付息,填补前面的窟窿,然后还有一大部分把吸收的款项,转到了在新疆的一个矿山上,还有就是在秦皇岛某地大量的购置这个商业楼、底商,然后有一部分用于出租租赁给个婚纱摄影公司。

最后开庭的时候,作为受害人代理人我们提出来,对检察院对A某的指控定性不认可,因为我们受害人的意见就是针对第一号被告人A某,目的是想把他的定性给改变了。我们针对第一号被告人A某的行为指出来检察院按非法吸资指控是错误的,应该按集资诈骗来定性。因为第一点就是从这个证据显示,开发商老板已经告诉A某及业务员已经崩盘了不允许再吸收存款的情况下,这个第一号被告仍然在继续的吸收存款,那么他的主观故意已经变化了,就是从主观上来讲这个时候已经属于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我提出来被告人存在主观故意的转化,要求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对被告人A某数罪并罚。

第二就是那个,这些款项及款项的去向,没有用于那个经营活动。而是把这些款项投资,投资矿山上还有用于购置大量房产。性质已经改变了,最后法院判决听取了我们的意见,将第一号被告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变了改为集资诈骗罪,顶格判了十五年有期徒刑,取得了当事人非常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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