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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处理限高,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被限高怎么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9 12:09: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实践中会遇到一种情况,就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而原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原因有可能是工商变更不为申请执行人或法官所知,也可能是申请执行人或法官认为原法定代表人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此时,如果您是原法定代表人,平时需要经常乘坐飞机、高铁,应该如何应对这一限高措施?除了协调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项之外,还有一个可行办法是向执行局提出异议申请。虽然对于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执行立案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能否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限高,还有争议。但经过努力,有可能使得法院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高令。


笔者近期处理了一件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限高的案件,取得了成功。


郑某原系羲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1月被上海市某法院采取限高措施。限高措施给郑某的工作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遂找到笔者寻求帮助。


笔者向上海市某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从多个角度进行阐述,如郑某在执行立案时,已不是羲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并非羲和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实际控制人。郑某从未在羲和公司领取工资,也从未参与羲和公司的经营管理;郑某之所以曾被登记为羲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因为其是羲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儿子。等等。


最终,上海市某法院采纳了笔者的异议意见,解除了对郑某的限高令,转而对羲和公司当前的法定代表人付某进行限高。



魏律师 电话:13636623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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