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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能帮忙改户口名字吗,被老婆骗假离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9 05:49:49

结婚21年,老公只知道老婆的姓名,从不知道老婆身份证号码。现在想离婚,却发现这个问题非常棘手,跑了几百公里,跨两个县还离不成。怎么办?

想起诉离婚,发现老婆身份造假,有救了


事情是这样的。

这是我今年在广西D县法院遇到的案子。

丈夫 A某 情况稍微特殊,他在与人沟通的时候有些口吃,交流略微有点困难,但是从整体来看,A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A某自述,其于1999年与妻子B结婚。结婚证现在没有了,故 A某去民政部门开具了婚姻情况证明并复印婚姻登记的相关材料,材料加盖了民政部门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婚姻情况证明显示,A的确是与B于1999年结婚登记的。但由于B离家多年,人已经找不到了,故A想与B离婚,重新组建家庭。事实上,A现在已经有了女朋友C。由于B找不到人,A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问题就出现了。婚姻情况证明及相关材料上,并没有B的身份证号,仅仅有B的姓名。1999年,B通过一份村民委员会的身份证明,在广西东南G县与A结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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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般法律规定,A需要查找到B的身份信息才能起诉,否则法院不予立案。所以A试图在 G县起诉B离婚被拒绝了。G县法院告诉A,你可以去B的老家D县看看。

A于是跑到了D县B的老家,一个小山村,通过查询,村委会向A出示了一份证明:经查证,本村没有B这个人。

这对A来说就是晴天霹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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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自己领证结婚了21年的老婆,同吃同住多年,在她的“老家”居然是查无此人!

A说这是骗婚!

A拿着村委会的证明,跑到D县法院问法官,我要立案,起诉离婚。你们帮帮我。


律师解答:

1、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在现场,法官和我都明确告诉A,他的离婚诉讼法院根本不会接,也不能接。没有明确的被告,没有任何法院可以立案。A说那我回G县法院行不行?

[笑哭]

2、能否去民政局撤销本虚假的婚姻登记。

一般来说,政府机关不会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一是,撤销结婚登记是不可逆的行政行为。民政局一般来说不会主动行使该权力。他们会告诉当事人去法院起诉。有法院的判决书,他们就好办了。二,A结婚的时间是1999年,距今已经21年,行政机关往往根据行政法相关规定,以当事人超出时效未提出异议为由,不予处理。同时,撤销婚姻登记的时间是一年,不管是依据《婚姻法》还是《民法典》,A均过了请求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的时间。退一步说,即便没有经过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撤销婚姻登记只能去法院。再者,骗婚并不是《民法典》认为可以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定理由。

综上,民政部门会推脱自己无权撤销婚姻登记,或无法撤销。

3、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行政机关碰壁后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问题又来了。法院很可能又和行政机关一样,援引《行政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

(附法条: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是不是就走入了死局?

在以往,这的确是很难破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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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万事都有例外。而且,一旦有一次例外,就很可能有第二次、第三次。

何况,这个例外是合理合法的。

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出的202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在2021年1月8日发布。本次评选的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在内的十个案件均为该报2020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社会广泛关注、审判结果具有重大突破、对公序良俗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案件。

其中,第九个案例,尚某状告江苏如东县民政局案——因个人信息被冒用“被结婚五次有错难改”的行政纠纷案,可以给上文的A指出一条明路。

尚某的情况是这样的。

尚某与男友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时被告知,其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间,与5名男子分别在山东、河北、安徽、江苏等地登记结婚,故不能再办理结婚登记。尚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要求包括如东县民政局在内的五地民政部门撤销其相关的婚姻登记信息。如东县民政局答复称其没有撤销权限,拒绝了原告的申请。2020年8月,江苏南通开发区法院判决撤销民政局拒绝纠错的答复,确认原婚姻登记无效,删除错误婚姻登记信息

参照尚某的案情,我们认为:

1、A先去公安机关报警,登记B的身份信息造假,为下一步行动提供合法性;

2、A在结婚时,B提交给民政部门的材料,缺少身份证号码(是否可以直接推定为缺少身份证?),缺少户口本,伪造了D县某村的户口证明,出现这些情况都是不应该批准婚姻登记的。当时的民政部门作出了错误的行政行为。如果法院能直接认定这一婚姻登记为“重大明显违法”,认定为无效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行为理论,无效的行政行为没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利益相关方可随时主张无效,有权机关可以随时宣告无效。这就为行政机关主动改错提供了法治正当性。

3、法院可以直接要求民政部门撤销/删除该婚姻登记,而非要求民政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样一是可以减少A的讼累(万一民政部门还是不撤销不删除呢),二是显示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纠错,以司法能动推进行政改革。


最后,希望和我只有一面之缘的 A 君,能顺利结束这一段荒唐的婚姻,重新开始自己的幸福生活。(A要快点在G县找一名律师提供帮助哟,家里没有钱的话,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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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素的法律观念走一波[呲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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