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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是自己写还是找律师写,遗嘱怎么写合适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9 03:50:07

遗嘱写起来不难但很容易没有效力,其难点不在遗嘱本身而在遗嘱之外。

今天我们从法院诉讼角度分析一下,如何拟定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

一般的遗嘱简单写明


本人张三在百年之后把哪哪哪的房子留给我儿子张小三,其他人不得干涉。某年某月某日


非常短的一句话,这个遗嘱从内容上就可以了。


但是当走到诉讼的时候,遇到最多的两个问题是


问题一 其他继承人说不是张三写得怎么办?

问题二 怎么证明张三写遗嘱的时候脑子没糊涂呢?

遗嘱应该怎么写?避坑要点


接下来教大家如何制定一套完善的遗嘱。(自书遗嘱)

按照以下步骤

01

立遗嘱人先去体检,目的是为了证明本人精神状况良好。

02

对于书写遗嘱的过程全程录像,证明遗嘱是本人所写。

03

写完之后,立遗嘱人念一遍,证明对内容完全理解。

04

去银行或者政府机关办理一笔需要签字的业务,留存凭证。以防有人要求进行笔迹鉴定。

05

保存好录像原始凭证。

06

为了以后程序方便,还要提前准备一下身份证明材料和财产信息,立遗嘱的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人事档案、房产证、银行卡等等。

07

注意书写过程中,其他人不要干涉、提醒,继承人最好回避。

如果老人已经不方便全文自己书写的话,那还需要找两个见证人。见证人需要无利害关系,主要指无继承利益的人,可以是邻居、亲戚等等。

遗嘱应该怎么写?避坑要点


这里大家应该明白了,遗嘱本身很好写,重点在于遗嘱外的东西。

如果财产较多、数额较大的话,还是建议找律师书写。

根据现行民法典,公证遗嘱不再有优先效力了,以老人生前最后一份合法遗嘱为准。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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