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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要个人信息,律师诉派出所不予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9 03:18:22


律师是否有权去派出所调取被告个人信息,是否有权利去房屋登记管理部门调取被告房产信息,是否有权去银行了解被告账户开立信息等,一直是大家关心的问题。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但司法实践中,律师的自行调查往往是不顺利的,行政机关以内部规定、无配合义务、承办人不在等等理由阻碍,而银行、电信、邮局、医院、物业等非政府部门,对于律师调查也多数是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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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最近律师吴某诉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沈水湾派出所关于该派出所拒绝提供被查询的个人信息案件中,再次明确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该案的具体情况为:原告吴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2018年10月原告持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向被告沈水湾派出所工作人员查询高某、张某的个人信息。被告工作人员拒绝了原告的查询申请。原告于同年11月6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协助原告调取相关个人信息的法定职责,并赔偿因其行政不作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

好消息,又一判决确认律师有权向派出所调查公民个人信息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被告提出公民信息不是原告所承办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原告申请调查时,向被告提供了调查专用介绍信、律师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能够证明原告作为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向被告调查其受委托案件的被起诉人的个人信息,属于调查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关于被告提出公民信息保护已被列为刑法调节范围,被告无权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的主张,亦未被支持。原审法院认为,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公民信息,不属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为申请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若获得公民信息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审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无独有偶,此案并非是确认律师有权调查公民个人信息的第一案,此前就有案例明确了相关的调查取证权利。众所周知,民事诉讼案件离不开相关的证据,只有具备足够证据才有可能还原事情本像,方能做到相对公平,律师的调查取证的能力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但目前在律师行使民事调查取证权的过程中却存在着一系列的障碍,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律师法》等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都非常简单,没有相关的程序来保证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官僚思想严重,律师被认为不具有独立于公检法的调查取证权,从而遭遇被以各种理由拖延和刁难。为了增强律师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积极作用,笔者建议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行使民事调查取证权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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