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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王东山律师电话号码,债务人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怎么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8 16:21:46


债权人对债务人离婚转移财产可行使撤销权诉讼

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夫妻为逃避债务而采取离婚方式转移财产的情形,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通过调解离婚将家庭财产转移给一方所有,不享有财产的一方承担全部外债。另一种做法是恶意启动离婚诉讼,通过一方在诉讼中放弃夫妻财产的方式,以达到实际转移财产之目的。债务人如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债权人认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可以对债务人离婚诉讼或协议离婚中转移财产的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一方对外的个人负债,在正常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双方或一方经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的方式,将家庭全部财产转移给夫妻中非负债一方,导致债权人无法收回债权,债权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将财产归属一方的实体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这个法律规定,债权人如果发现债务人利用离婚程序转移财产导致自己的债权无法收回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第三人请求的撤销之诉,要求法院将已经生效的债务人离婚判决或者离婚调解书中涉及到财产归一方所有债务归另一方所有的调解或判决内容撤销。法院经审理后,如果发现被诉方的离婚调解或离婚判决书中确实将财产归一方所有,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时,可以判决将离婚调解书中或判决书中涉及到财产部分的内容撤销,以便于第三人通过诉讼主张自己的债权。因此,债务人利用离婚程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做法就可能得到法律的否定而无效。


债权人对债务人离婚转移财产可行使撤销权诉讼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要有确凿的证据,因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可能发生两种结果,一种结果是通过诉讼,法院判决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中的财产归一方所有,债务归另一方所有的约定或判决无效,使通过离婚诉讼程序变更的财产关系恢复原状态,给债权人实现自己的权利排除障碍。第二种情况是提起撤销之诉的原告人缺少相应的证据支持,法院裁判驳回起诉,而离婚诉讼的当事人转移财产归一方所有的调解或者判决产生法律效力。

林海和刘丽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购买了一套住宅,价值120万元。林海因为个人投资期货,向王东山借了9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一年,年息10%。林海在向王东山借款后第10个月,与妻子刘丽萍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夫妻的共同住宅归刘丽萍所有,林海的对外借款由自己偿还。法院对双方的离婚及财产和外债的约定下达了民事调解书。王东山在林海借款期满后,因林海没有还款付息,便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林海还款付息。因林海没有按照判决自动履行,王东山申请法院执行,查封了登记在林海和刘丽萍共同名下的房产。


债权人对债务人离婚转移财产可行使撤销权诉讼

当法院执行时,刘丽萍出具了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并提供了正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各项文件。因王东山申请法院执行,刘丽萍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业务被迫停止。王东山在得知自己申请法院执行的房产,在林海和刘丽萍的离婚诉讼中,经法院调解归刘丽萍所有,刘丽萍已经申请变更不动产登记,但尚未办结,被自己申请法院查封。刘丽萍对王东山的执行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东山申请执行的房产,已经在刘丽萍和林海的离婚诉讼中确定为刘丽萍一人所有,林海向王东山所借的90万元,属于投资期货的个人债务,与刘丽萍无关。裁定执行异议成立,并裁定解除对林海和林丽萍的房产查封。”法院在裁定刘丽萍的执行异议成立的同时,向王东山交代了可以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的权利。

王东山当时有两种诉讼权利可以选择,一是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但这种诉讼只可以对王东山是否有执行权利的实体进行审理,对林海和刘丽萍通过离婚诉讼调解书转移财产的实体无法审理。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刘丽萍和林海的离婚调解书中的财产归一方所有债务归另一方所有的内容提起案外人撤销权诉讼。

王东山针对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和案件的具体事实,决定将两个诉讼权利同时行使。他在提起了执行异议诉讼之后,同时提起了第三人的撤销诉讼。法院立案审理时,王东山申请法院对执行异议诉讼中止审理,待第三人撤销诉讼有判决结果后再恢复审理。王东山如此诉讼的主要原因是,执行异议诉讼有时效限制,必须在法院裁定刘丽萍执行异议成立,对王东山申请执行刘丽萍和林海登记的房产裁定不予执行的民事裁定书送达后15日内起诉,如果超过了这个时效,则刘丽萍变更房产登记的行政行为就可以继续。因为,王东山提起的第三人撤销诉讼对执行异议诉讼的审理有重要影响,因此,可以申请法院对执行异议诉讼中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王东山的申请,裁定执行异议中止审理,待第三人撤销诉讼判决后再决定是否恢复审理。

王东山提起的第三人撤销诉讼认为:林海和刘丽萍的离婚调解书中将夫妻的共同房产归刘丽萍一人所有,债务归林海承担的调解内容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属于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要求法院撤销由同一法院作出的林海与刘丽萍的离婚民事调解书中有关财产的调解内容。

刘丽萍和林海分别答辩:林海向王东山的借款是个人投资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借款,应该由林海一人承担还款义务。刘丽萍与林海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刘丽萍所有,林海个人对外债务归其个人偿还符合法律规定,并未侵害王东山的个人债权利益。应该驳回王东山的诉讼请求。


债权人对债务人离婚转移财产可行使撤销权诉讼

法院审理时归纳的诉讼争议焦点是:王东山是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林海与刘丽萍离婚调解书中有关财产的约定内容是否可以撤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东山提交自己与林海的诉讼判决书证明:林海借王东山的90万元债务真实有效,王东山已经申请执行。因林海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现在刘丽萍正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涉及的房产,属于林海与刘丽萍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由于林海与刘丽萍已经生效的离婚调解书第二项调解内容将该房产中林海的份额全部转移给刘丽萍,造成林海没有财产可供王东山执行。因此,该调解书第二项内容致使王东山的债权无法实现。王东山虽然不是林海和刘丽萍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但该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结果及调解书第三项的债务归林海一人承担的内容与王东山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王东山属于本案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

由于王东山不是林海与刘丽萍离婚纠纷的当事人,故不能参与该案诉讼,属于因不能归责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该离婚调解书是在林海与刘丽萍明知欠有外债的情况下启动诉讼并并以调解方式结案,其二人可能存在为逃避林海对王东山的债务偿还而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致使王东山权益受损的情形。因此,王东山提起的案外人撤销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修订前)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法》(修订前)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根据该法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了林海与刘丽萍的离婚调解书第二项和第三项。刘丽萍和林海上诉后,中级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东山取得生效判决后,申请法院恢复对执行异议诉讼的审理。法院根据王东山提供的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判决书,判决准予王东山对林海和刘丽萍登记的房产执行。刘丽萍和林海对该判决上诉后,中级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债权人对债务人离婚转移财产可行使撤销权诉讼

王东山依据两个生效判决书,申请法院对林海和刘丽萍原登记房产拍卖执行,从拍卖的140万元的价款中收回了70万元借款本金。其余拍卖款70万元归刘丽萍所有。诉讼费、执行费、评估拍卖等费用由刘丽萍和林海承担。王东山未能受偿的20万元债务本金及利息由林海负责偿还。尽管王东山没有收回全部债权和利息,但他毕竟挽回了大部分债权损失,剩余未能执行的债权,只能等待林海有可执行能力的时候,再申请法院继续执行。

林海和刘丽萍本想通过离婚诉讼逃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但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此案告诉人们:欠债还债,讲究诚信,如果想利用离婚程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法律是不允许的。

注:文章中的案例是根据真实案例和法律规定,并根据故事的需要重新创编的,与真实案例内容及人物均不相同,请不要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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