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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一个残疾律师,残疾律师的故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8 14:12:16


故事:残疾人打官司(律师之路15)


1997年夏季的一天,一位腿部有残疾的中年人到律师事务所找律师代理拆迁补偿纠纷的诉讼,那一天我在律师事务所值班。

来人讲:“我们是通化残疾人用品商店,商店里的就业人员都是残疾人。去年中房集团通化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要拆迁我们的房子,中房公司承诺‘保证对残疾人商业用房予以合理安置’,我们商店与中房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并停止经营搬家了。我们商店停业后,中房公司顺利进行了工程建设。去年中房公司开发的工程已经竣工交付了,但中房公司拒绝对我们的商业用房进行安置。他们有意刁难和欺骗残疾人企业及残疾人,致使我们商店的五名残疾人停业了一年没有收入。因全市唯一的残疾人用品商店停业了,没有办法及时向残疾人供给特殊用品,给全市残疾人的生活带来极大困难。残疾人用的一些特殊商品大多数是由上级残联通过我们商店提供给残疾人的。商店停业以后,很多残疾人非常不方便。我们也很难受,我是这个残疾人用品商店的负责人,我叫王生。”

王生是残疾军人,他为保护残疾人利益要起诉。我当场让内勤给他们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由我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根据王生提供的材料,我为他们代书了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中房公司执行通化市人民政府通市政发(1993)24号文件的规定,对通化市残疾人用品商店因拆迁停业的人员补偿停业期间的工资18,900.00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中房公司按照原告王生等人租赁通化市民主房产管理处的32平方米面积安置相同面积和相同地段的商业用房及搬迁费3000元。

故事:残疾人打官司(律师之路15)

我为王生代书起诉状以后,亲自到法院为他们办理了立案手续,然后对这起案件进行调查。上世纪90年代初,通化市残联为了解决部分残疾人就业及全市残疾人购买特殊用品困难的社会问题,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了《通化市残疾人用品商店》。王生将自己居住的76平方米公租房中的32平方米划出来,经通化市民主房管处批准改建为营业用房。民主房管处与王生的原承租关系不变,改为营业用房的32平方米租金按商业用房租金标准予以提高。

1996年5月,中房公司要求拆迁王生承租的住宅及改建的商用房屋开发房地产,根据通化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中房公司应该给残疾人用品商店补偿停业15个月的人员工资,按实际工资的70%补偿共计18,900元,同时安置32平方米相同地段的商业用房。这些补偿标准是通化市政府专门文件确定的,中房公司满口承诺,一定执行政府的文件给予合理补偿。王生便将商店的员工放假了,等待中房公司的安置。谁知,一年后,中房公司只按照约定给王生安排了54平方米的住宅,增加的10平方米住宅是政府拆迁政策规定的。中房公司给王生安排了住宅以后,对残疾人用品商店应安排的32平方米商用房产没有兑现,对残疾人用品商店停业期间的人员工资没有支付。

我了解案情之后非常生气,这种伤害残疾人的事情我必须要管。法院立案后,我亲自到中房公司,要求与总经理面谈。谁知,中房公司财大气粗,根本不理睬我,我连续去了七八次,始终见不到总经理。

我向东昌区法院承办案件的王法官反映情况,希望他能够利用法院的威力促成中房公司与残疾人商店和解。王法官和我去中房公司两次,都无法见到总经理。没有办法,我每天早晨去他的办公室门口堵人。功夫不负有心人,这个经理有一天被我堵住了。这个总经理一脸傲气,根本不理睬我。我立刻打电话给法官,王法官几分钟后来到了中房公司。

中房公司的孙经理一见法官来了,立刻改变了态度,十分友好地接待了我们俩。

王法官非常严肃地说:“孙经理,残疾人用品商店起诉的案件材料我已经看过了,律师也提供了许多证据,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你们公司确实违约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陈律师希望我们法院出面推动双方和解,通过和解处理案件,我们法院非常支持。你考虑考虑,双方能不能和解。”

孙经理想了一会儿,打电话喊来一副姓王的副经理。他对王副经理说:“那个王生代表残疾人商店起诉的案子就是这位王法官经办的,他建议我们调解。这事咱们确实没理,不能再拖下去了,我看就调解吧。如果能在开庭之前调解,把事解决了,希望残疾人用品商店撤诉。”

王法官说:“陈律师,你有什么意见?”

我说:“起诉状里主张的要求,中房公司必须接受,如果中房公司能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原告可以撤诉,违约金可以放弃。”

王法官又问孙经理:“你们是否接受原告的和解意见?”


故事:残疾人打官司(律师之路15)

孙经理和王副经理商量了一下,说:“可以接受,这些条件都是拆迁合同约定的。让残疾人用品商店的人马上过来签订和解协议,停业期间的工资今天就给,房子今天就下房票。”

王法官说:“很好,今天我就在这里现场办公。你们签订了和解协议,办理了领款手续和房票,我这头就给残疾人用品商店办理撤诉手续。”

我立刻用电话通知王生带着公章来到中房公司,我借用该公司的一台办公电脑打印了一份和解协议书:

甲乙双方因残疾人用品商店被甲方动迁一事,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对乙方补偿停业人员工资人民币18900元,该补偿含有为残疾人事业赞助的成分。

二、甲方对动迁的32米商店用房,按照乙方改建前与民主房管处租赁合同所确定的一楼用房予以安置,由乙方继续用于经营。

三、甲方为乙方补偿的停业人员工资款及搬迁费3000元于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支付。

四、乙方放弃其它要求。并于本协议签字后自动向东昌区人民法院撤诉。起诉费乙方自行承担。

五、本协议双方谈判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反悔,另一方都可以持本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拆迁补偿合同并支付30%的违约金。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给法院一份存入诉讼卷中。

第二天,王生打来电话,说:“陈律师,谢谢你,事情全部解决了。”

放下电话,我沉思许久。一件普通的案子,真正解决的时候并不困难,可为什么被拖延了一年之久呢?我是一个小小的律师,只是多跑了几次腿,多向法官说了几句话,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两个小时就解决了。我虽然付出了辛苦没有挣到钱,但几个残疾人上访一年多的问题被解决之后,我非常欣慰。

我自从业律师以来,有一个观念:律师需要赚钱满足生活之需,但律师不是商人,不能为了金钱而代理案件,应该通过诚实代理获得收入。律师应该有一颗善良的心,当有人需要帮助的时候,就应该运用法律专业技能和个人的智慧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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