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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8 08:08:33

北京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刘高锋:审查资金去向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否

北京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刘高锋:审查资金去向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否

一、案情简介

行为人中标两条高速公路段广告点位租赁项目,分别为广告项目1和广告项目2。中标后,行为人对该两个项目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广告项目1的承揽事实

中标广告项目1之后,行为人与胡某签署《广告牌工程制作安装合同》,委托胡某制作安装柳州高速公路18个收费站两侧和站顶的广告牌钢结构基础及照明工具。在安装合同履行期间,行为人又与胡某签署提高工程单价的《补充协议》。

在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期间,行为人又与林某签署安装合同。约定将广告项目1的安装工程发包给林某。林某依据约定向行为人支付80万元的保证金。

(二)广告项目2的承揽事实

中标广告项目2之后,行为人“虚构了”其需要向广告项目2运营公司(河池高速公路运营公司)缴纳保证金而收取了索文浏80万元(后双方确认该款项转为借款),并与索文浏签署了广告牌制作安装合同。

二、法院判决

(一)一审法院认定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欺骗他人交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被告人杨某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认定被告人杨某1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杨某1退赔被害人林某人民币七十五万元、黄某人民币五万元、索文浏人民币八十万元。

(二)二审法院认定及判决

1.原审被告人杨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柳州高速运营公司辖区内收费站广告点位租赁合同过程中,隐瞒已将广告牌钢架结构基础及照明工具工程发包给胡某的真相,与林某签订同样内容的工程合同骗取林某所谓安全保证金80万元,数额较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同时,二审法院判决原判认定骗取索文浏8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予以纠正。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上诉人杨某1的认罪态度,判决如下:撤销原审法院刑事判决;杨某1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杨某1退赔被害人林某人民币七十五万元、黄某人民币五万元。

北京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刘高锋:审查资金去向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否

三、律师解析

(一)就同一施工项目签署两份施工合同,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民事法律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是根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就约定合同标的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合同之后,除具有可撤销/变更以及无效情形之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但是,如果合同一方就同一项目分别与不同的主体签署合同,比如就同一施工项目与两个以上的主体签署施工合同,将施工项目发包给两个主体并收取保证金的行为,就涉嫌合同诈骗罪。当然,是否构成犯罪仍需要审查行为是否具有不法性和有责性。

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类型,与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特殊类型的诈骗犯罪一样,均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在合同诈骗罪符合性构成要件中,关键在于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对“非法占有目的”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亦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列举规定。前述规定重点通过对行为人事后行为来推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均围绕着资金去向、资金使用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返还资金行为综合认定。

在诈骗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逻辑是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诈骗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由此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财产损失、行为人获益。只要符合这种行为模式的,构成诈骗犯罪。

在本案中,行为人将同一施工项目发包给两个主体,并明知在先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形下,仍与第三方签署施工合同并收取对方的履约保证金,从而造成了被害人财产损失。法院认为,行为人存在隐瞒真相的行为(即在签订、履行柳州高速运营公司辖区内收费站广告点位租赁合同过程中,隐瞒已将广告牌钢架结构基础及照明工具工程承包给胡某的真相,与林某签订同样内容的工程合同骗取林某所谓安全保证金80万元)。且其在收取80万元后仍隐瞒在先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形下(即隐瞒已将工程交给胡某承建的真相),仍然以“手续正在办理”、“马上开工”等理由推脱、搪塞被害人,由此可以充分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已然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虚构收取保证金的事实,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广告项目2中,行为人本无须向河池高速公路运营公司缴纳保证金,但是行为人却虚构了需要缴纳保证金的事实,并向索文浏收取了80万元保证金。行为人收取该80万元保证金之后,将工程交付给了索文浏,且该80万元用于支付了租赁费和向索文浏支付了工程款。

众所周知,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中,对于资金去向的审查尤为关键。如果行为人携款逃匿、挥霍或投入资金与收取资金不成比例等情形的,均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是,在本案中,行为人不仅将收取的保证金用于支付项目的租赁费以保证项目能够承包且将项目交由索文浏施工,并向索文浏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行为人的种种行为表明,其在本案件中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法院认定行为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索文浏的损失如何追回

二审法院认定索文浏并未被行为人诈骗,即使行为人对其有欺诈的行为,但是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还是需要严格区别的。既然在刑事案件中无法责令行为人退赔,索文浏自然有权利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行为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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