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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找哪类律师,北京德恒与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7 20:26:55

6月11日,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江某某律师在朋友圈发布“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解散,欢迎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个人身份加入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的消息。针对该律师名誉侵权,6月12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针对此事发布“关于责令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某律师立即赔礼道歉并彻底消除影响”的公告。

捏造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解散?北京恒都某律师发布致歉函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江某某律师朋友圈发布的内容 来源: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公告全文如下,“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江某于2020年6月11日,通过自媒体公开发布“恭喜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解散....”.等完全凭空捏造的谎言信息,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性质十分恶劣,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现责令你在2020年6月12日15时前,写好赔礼道歉函并亲自递交到本所。同时在曾经散布谎言信息的自媒体上,将赔礼道歉函持续发布7天,以消除影响。否则,将起诉追究法律责任。”

捏造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解散?北京恒都某律师发布致歉函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微博发布公告 来源: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官方微博)

信网了解到,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七十四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恶意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第七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第七十八条,(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江某某律师在朋友圈发布的言论很明显已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捏造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解散?北京恒都某律师发布致歉函

(来源: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6月12日,信网联系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品牌官王海军律师,他表示针对该律师捏造的消息,已侵害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业务经营。同为律师,应当严谨,不应知法犯法,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散播不实消息诋毁同行名誉,其行为涉嫌构成名誉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违背律师职业操守。

捏造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解散?北京恒都某律师发布致歉函

(江某某律师已将不实言论删除并发布致歉函 来源: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王海军律师表示,“目前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江某某律师已于12日下午2点30分至3点30分登门向我们律师事务所道歉并递交书面致歉函,他表示由于‘酒后’轻信他人才散播了不实的消息,并表示愿意在受影响范围内发布该致歉函消除影响。目前江某某律师已将朋友圈删除并发布致歉函。我所表示,针对江某某律师发布的虚假信息,如果后期不能完全消除影响并造成实际损失,我所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信网记者 顾青青

[来源:信网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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