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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找刑事辩护律师费,南阳开庭公告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7 19:42:24

河南经济报记者张治中 通讯员白丞博 李新华/文图

还百姓碧水蓝天——南阳中院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审判纪实

“真是开了眼界了,第一次看法院管这事儿,管的好啊!咱们老百姓都举双手拥护!”旁听完庭审,齐营村村民王老太太一边步履蹒跚往回走,一边向同行村民感慨。

4月18日上午9点,南阳市镇平县晁陂镇齐营村村道停满车辆,一池塘旁边人头攒动热闹异常,大家对着池塘议论纷纷。一个名不见经传的池塘,怎会引来如此关注,难道是发现了文物?原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当天来到这里,对一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巡回审理,案件中被污染的正是此处的池塘。

“以前我小的时候,这里两岸都是青草绿树,池塘水很清,有时候我渴了直接喝。塘里还有很多鱼。现在你看看,到处都是烂石头,水也很浑。”谈到对池塘的印象,年近七十的张老汉深有感触。

镇平县素有“中华玉都”的美誉,并且被国家命名为“中国玉雕之乡”,地方传统玉石雕刻工艺品全国文明。齐营村三位杨姓村民看到玉石行业的商机,便开始购买机械在家中生产石杵并进行销售。为图省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石渣、废石块等固体废物和绿晶废水,三位村民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倾倒、排入该村池塘内。该池塘原水域面积20余亩,现仅剩下三分之一左右面积,原有的泄洪口也被废物堵塞。

还百姓碧水蓝天——南阳中院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审判纪实

涉案坑塘是齐营村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同时作为自然地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对于调蓄洪水、涵养水分、保持自然景观、维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构建生态人居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三被告为了个人经营而不惜损害生态环境,妨碍美丽乡村建设,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

“这个案件不仅关系到周边村民的环境利益,还涉及到作为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这种新类型案件的司法机关,我们法院的此项工作是否经得起群众检验,能否得到百姓认可。”作为本案的审判长,南阳中院民二庭庭长李新华深感身上的任务艰巨。为了让群众能参与和见证案件的审理,也为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的工作要求,民二庭决定到案发地晁陂镇齐营村的池塘边巡回审理该案。

“池塘的情况一目了然,谁说假话谁说真话大家一听就知道,这庭开的让人信服气!”在场的市人大代表这样评价。为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南阳中院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和省市多家新闻媒体记者旁听庭审。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原告方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三被告是否已经停止侵权行为,涉案池塘是否已恢复原状、被告是否应承担清理责任,原告诉请的律师费是否适当等四个辩论焦点分别进行举证质证,并展开激烈辩论。支持起诉机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

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在上午十一点半,审判长李新华宣布休庭,进行庭下调解。顶着烈日暴晒近两个小时的群众这才依依不舍离开庭审现场,法官们则不顾炎热继续做双方的调解工作。

还百姓碧水蓝天——南阳中院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审判纪实

“原来我们老百姓只想着他们乱倒石头和脏水,不讲卫生,好好教育一下就算了。不知道这事还犯法,法院还能判他们给我们清理池塘、恢复原状。法院真是老百姓的环境保护神啊!”庭审结束后,村民对法院的审判给出了这样的评价。

最终,本案经过合议庭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三被告立即停止向涉案池塘内倾倒固体废物、排放污水等侵权行为,同时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三被告将已倾倒塘内的固体废物共同清理干净,标准由环保部门审核;逾期未清理的,由人民法院选定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并互负连带责任。三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支付律师代理费一万元。由于本案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会依法将协议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法院还要审查协议内容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法院将依法出具调解书。

池塘终于能恢复原状了!得知消息的村民们奔走相告、拍手称快。

“通过司法审判服务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更多地看到蓝天白云。”南阳中院干警担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用实际行动践行着环境保护对审判工作的要求。下一步南阳中院将继续加大对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力度,力争快立快审快结,形成更加强有力的环保司法后盾,用司法力量守护百姓碧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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