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定义不够明确,具体到个案中,含义和内容如果要避免产生争议,需详细、清楚地约定。一对夫妻搭伙过日子,不可避免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如果夫妻感情始终如最初那般还罢了,但若是闹到离婚,财产分割就无法绕开,净身出户这个词因此而流行。
通俗地说,净身出户就是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离婚时不带走任何共同财产,民间的广义理解可能还不止夫妻共同财产而是所有的家庭财产,如果夫妻俩过到最后感情彻底没了,见着对方那张脸就难受,关系恶劣到比陌生人还不如的话,自然不愿让对方在财产问题上占便宜。
法律并没有净身出户的明文规定,但有分配财产时给一方少分或者不分之说,根据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虽然说有着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但不给一方分财产,这种比较特殊的情形,一般离婚案件可能不适用,适用的情形,或者说可以让对方“净身出户”的情形,适用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财产权的情况:
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比如故意将银行卡存款转到他人名下,比如为了避免被分割偷偷卖掉了夫妻共有房产等;又或者离婚时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这种也属于侵犯对方的财产权,比如张三与李四要离婚,张三谎称自己婚内买房借了王五10万块钱。
当然这种情况需要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总之,夫妻一方有以上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即使是离婚完毕之后再发现的,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离婚不止诉讼离婚一种方式,也可协议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未必非要法院判决,还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婚内签了个让一方净身出户的财产协议,到了离婚时必然有效吗?
案例分享(当事人均为化名):
徐某和谢某正常恋爱结婚,婚后育有2个儿子,2009年,大儿子才7岁,夫妻俩的感情就出了些状况,经常吵得天翻地覆,夫妻之间的矛盾,外人当然无法全部窥得究竟,唯一可知的是,就在当年,徐某和谢某签了一份财产约定协议。
4年后,两人又签了一份离婚协议,对之前那份财产约定协议内容进行了替代和完善,具体关键内容,就是徐某自愿放弃一切财产。不过两人虽然私下签了份离婚协议,却迟迟没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直到近年,夫妻俩感情破裂,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且要求平均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
谢某当然不同意,不是不同意离婚,而是不同意平均分割,谢某认为,既然之前已有协议在先,徐某就必须净身出户,所以哪怕离婚,所有财产都应该属自己所有,徐某一分钱也别想分到。
法院审理确认,徐某和谢某这对夫妻当初签的离婚协议系当事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2013年离婚协议签订并成立时,2009年所签的财产约定协议失去效力,但即使如此,2013年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依法没有生效,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分割夫妻俩的共同财产。
法理分析:
为何徐某和谢某的这份“净身出户”财产协议被判无效呢?
根据现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徐某和谢某的“徐某净身出户”财产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也符合另外两项条件,但这里还涉及到一个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问题,《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如果“一方净身出户”的约定系两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自愿处分,无欺诈、胁迫等无效或被撤销的其他情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应认定为有效,而离婚协议本质是双方都自愿表示离婚,就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个共同意思表示,涉及的抚养和财产分割约定,只有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协议”附有条件,若离了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自然有效,若并未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徐某和谢某2013年签订了那份协议,但离婚未成,时隔数年,徐某在离婚诉讼中就财产分割反悔了,因此法院判“净身出户”约定未生效。
这种夫妻为实现离婚作出的有关财产的分配协议,视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应该是离婚后实施的,离婚条件不具备,协议失效,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自愿达成财产分配协议单纯只为对财产作出分配,不为离婚,那么视为不附条件的有效约定,前提是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比如说,夫妻一方负债累累,为了对抗善意债权人,该方故意和另一方通过“净身出户”财产协议来将这份共同财产全部无偿转让给非负债一方,借此让自己偿付能力降低损害第三人债权,这种情形下,该约定对债权人是无效的,《民法典》赋予了撤销权,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权利,起诉要求撤销财产分割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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