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在江津怎样找律师,在江津怎样找律师咨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7 07:43:47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XX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X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XX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个人爱好,在明知道灰鹦鹉属于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在重庆市公路边以人民币4795元的价格从何某某处收购一只灰鹦鹉。2019年12月XX日,被不起诉赵某某在重庆市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将该灰鹦鹉出售给出于个人爱好收购的李某某。2020年12月XX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李某某家中将该鹦鹉查获并移送重庆市动物园收容救护。经云南省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鹦鹉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非洲灰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已核准为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鹦鹉物证照片;

2.​ 常住人口信息、微信截图、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云南省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出于个人爱好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涉案鹦鹉已移送重庆市动物园收容救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4月28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重庆市江津区律师辩护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不起诉书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确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取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