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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7 06:50:05

光靓研究(162):侵犯商业秘密入刑之法律研究

“光靓研究”介绍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对已经发布115篇文章的“旭光说法”栏目进行改版,升级为“光靓研究”,并分为十个专业编,即“政府事务编”、“建设工程编”、“房地产编”、“公司及商事合同编”、“婚姻家事编”、“医疗卫生编”、“知识产权编”、“刑事辩护编”、“财产保险编”、“劳动争议编”。


光靓研究(162)

光靓研究•刑事辩护编(162):侵犯商业秘密入刑之法律研究

侵犯商业秘密入刑之法律研究


一、如何界定商业秘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

四、商业秘密保护的新变化


随着智慧经济的迅速发展,商业秘密日渐成为权利人的重要财产信息,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日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也逐步健全与完善。正因其在市场经济时代具有独特的社会经济价值,商业秘密被纳入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的规制范围,予以强有力的保护。


一、如何界定商业秘密

《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商业秘密在刑法上的定义,因此界定商业秘密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也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归纳为“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基本特征。“不为公众知悉”并不等于绝对秘密,只要该消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且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便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作为一种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必须具备商业价值,否则便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保密性”就要求权利人主动采取相对有效且符合常规的保密手段。

光靓研究•刑事辩护编(162):侵犯商业秘密入刑之法律研究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

作为一种无形的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与传统侵权形式存在显著差异,《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三种主要形式。第一,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方式。第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是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现今,普遍存在员工离职后将其掌握的原工作单位的技术资料提供给现单位,便属于第三类侵权。

光靓研究•刑事辩护编(162):侵犯商业秘密入刑之法律研究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构成本罪应当“情节严重”,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同时期的司法解释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严重”的认定虽然有所不同,但普遍趋势是扩大打击范围。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了两大类情形,一是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二是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光靓研究•刑事辩护编(162):侵犯商业秘密入刑之法律研究


四、商业秘密保护的新变化

随着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日趋激烈与深化,国与国之间的商业间谍普遍存在,某些商业秘密因其极高的经济价值或科研价值对国家利益和安全均有重大影响,不得不专门立法予以保护。《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针对商业秘密规定了一个新的罪名即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相较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本罪是针对将商业秘密泄露给境外这一特殊违法方式作出的特殊规定,而且在处罚力度上也有所加强。也即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类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升到了十五年有期徒刑。

光靓研究•刑事辩护编(162):侵犯商业秘密入刑之法律研究


五、结语

《刑法》与《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商事法律一道,构建起了保护商业秘密这一智慧财产的法治之网,也为新时代新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后盾。

光靓研究•刑事辩护编(162):侵犯商业秘密入刑之法律研究

案例

检例第102号金义盈侵犯商业秘密罪

被告人金义盈,1981年生,案发前系温州菲涅尔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涅尔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温州明发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公司)成立于1993年,主要生产、销售放大镜、望远镜等光学塑料制品。明发公司自1997年开始研发超薄型平面放大镜生产技术,研发出菲涅尔放大镜(“菲涅尔放大镜”系一种超薄放大镜产品的通用名称)批量生产的制作方法——耐高温抗磨专用胶板、不锈钢板、电铸镍模板三合一塑成制作方法和镍模制作方法。明发公司根据其特殊设计,将胶板、模板、液压机分别交给温州市光大橡塑制品公司、宁波市江东精杰模具加工厂、瑞安市永鑫液压机厂生产。随着生产技术的研发推进,明发公司不断调整胶板、模板、液压机的规格和功能,不断变更对供应商的要求,经过长期合作,三家供应商能够提供匹配的产品及设备。被告人金义盈于2005年应聘到明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2009年7月16日至2011年7月16日。其间,金义盈先后担任业务员、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对菲涅尔超薄放大镜制作方法有一定了解,并掌握设备供销渠道、客户名单等信息。金义盈与明发公司签订有保密协议,其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包括:(1)技术信息,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2)经营信息,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等。并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内、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内及上述保密内容未被公众知悉期内,不得向第三方公开上述保密内容。2011年初,金义盈从明发公司离职,当年3月24日以其姐夫应某甲、应某乙的名义成立菲涅尔公司,该公司 2011 年度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载明金义盈为财务负责人。菲涅尔公司成立后随即向上述三家供应商购买与明发公司相同的胶板、模具和液压机等材料、设备,使用与明发公司相同的工艺生产同一种放大镜进入市场销售,造成明发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2万余元。 2018年1月23日,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以金义盈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温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8月16日,瑞安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金义盈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瑞安市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9月6日,瑞安市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金义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王靖宜

梁旭光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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