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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调取,律师调取客户银行账户信息,为什么这么难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7 06:32:02

近期,某银行拒绝律师持调查函查询客户信息,并认为相关指引不属于“法律法规”、某银行应企业要求提供一名脱口秀员工账户信息引起舆论事件等多起涉及调阅客户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等账户信息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再次将客户银行账户信息调取问题带上了久违的热搜,今天谈谈此次大家热议的为什么律师调取客户银行账户信息这么难的问题。作为银行法务,我想说,真不是银行矫情,却实是有神仙打架、百姓遭殃的苦衷。

实务中,部分银行引用《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以法院制定的调查令规定不属于法律或客户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律师的调阅请求。小兵对于引用上述法律对抗法院的调查函持保留态度,主要原因是上述规定并不明确,而且面对是法院,一个作为解释法律、运用法律进行定纷止争的纠纷裁量机构,在相关规定不是很明确的情况下,基于自己对法条的理解对抗法院的明确指令,很难获得法院认可,还可能引起法院处罚。如山东某地公安局因拒不配合律师调查函调查取证,被法院出具法律处罚决定书并处10万元罚款。

退一步讲,若按照本文开篇案例银行的逻辑,只有法律规定情况下才能查询客户银行账户信息,如此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调查函都不用,凭律师证及律所证明就可以向银行调查取证了。

所以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直接引用会引起巨大的争议,更重要的是,这些并不是银行不敢(不是不愿意)执行调查函的根本原因。

根本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银监会(现为银保监会)等国家机构多次发文明确查询客户银行账户信息的要求,这才是银行不敢执行调查函的最大苦衷。据小兵梳理,相关监管文件主要有:

1. 2014年12月29日,中国银监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银监发〔2014〕53号);

2. 2005年12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查询、冻结从事证券交易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通知》(证监发[2005]132号);

3. 2002年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 〔2002〕1号);

4. 1993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 号)。

上述监管规定均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或者解除冻结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有权机关工作人员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证或加盖有权机关公章的协助查询财产法律文书,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办理。至此,银行机构的最主要两个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现为银保监会)均发布监管文件明确规定了客户信息查询的主体、流程及相关文书。一边是监管机构的明确规定,一边是法律法规、管理细则的模糊表述,若银行执行调查令相关规定,可能引发客户投诉、监管检视等合规风险,银行是一个严格的标准执行机构,每一项操作,都必须有充分且明确无误的依据,这就是部分银行不敢(不存在不愿意)执行调查令的最大苦衷。

随着各省市人民法院出台调查令管理办法,调查令的公信力已逐渐被各单位接受,律师等群体持调查函调查取证也将是大势所趋。在统筹考虑监管风险、信息泄漏风险、法院处罚风险等情况下,一个比较受各方接的做法是银行收到法院调查函时,将相关账户信息直接寄送至案件经办法官。

最后,小兵想强调的是,上述监管文件规范的是客户存款账户信息的调阅要求,只有调查函涉及银行账户信息时才能引用,如果调查函调取的是借款合同、业务协议等非银行账户信息,因为没有监管文件对此有限制性的规定,我认为应严格执行法院调查函,不宜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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