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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7 03:10:31

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王振涛律师 就如何书写再审申请书发表头条。

原文,标题及正文如下 :

再审申请书写作指引

一、把握再审请求的层次

实践中发现,绝大多数再审申请书在再审请求这一项下,提出的均为要求进行改判的内容,而缺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裁定再审的请求。这似乎是当事人/代理人对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程序了解不够深入导致的结果。

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的审判监督程序主要包括了两个子程序:再审审查和再审。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是由不同业务庭分别处理上述两个程序的工作。通行的做法是立案庭负责再审审查,审判监督庭负责再审审理,也有法院将再审审查工作根据案件性质分散到各业务庭,少数法院将上述两个程序均放在同一业务庭实施。既然审判监督程序包含了两个子程序,那么再审申请书也应体现上述程序,完整表述再审请求。我们发现大量再审申请书缺乏对裁定再审本案的请求内容,而是越过再审审查的程序,一步到位,直接要求对案件实体进行改判。这样的表述方式已经习以为常,但是这种作法实际上是对审判监督程序把握不准的体现,也是对从事再审听证复查法官的忽视。律师办理一个成功的再审申请案件会经历两个阶段,拿到两份裁判文书:一是再审裁定,通常是上级法院的提审裁定。二是再审判决或裁定。如果再审申请直接指向实体再审环节的处理,那么,对再审审查的缺失,就是一个缺憾。

可以参考的再审请求部分如下:1、裁定再审本案;2、撤销二审判决,改判……。对1的内容,可以具体表述为裁定提审或者指令再审本案。对2的内容,可以根据个案具体细化表述。

当然,审查和再审的分置,客观上造成了些许不便。一份再审申请书,在审查环节要宣读,在再审环节还要读。笔者认为,在再审庭审时,对上述1的内容就不必再宣读了。

二、注意再审请求的嵌套特征

再审请求的列明,必须受到约束,不能随意写就。约束的因素有一审诉讼请求、一审判项、二审判项。通常,在两审均未超出诉讼请求进行裁判情况下,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应该首先针对二审判项,要表明对哪些判项不服,要求如何改判。一审诉讼请求、一审判项和二审判决三者之间,是一种层层过滤的性质,在先的诉讼请求是基础,根据当事人处分原则,人民法院不能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故在后的裁判内容不会也不能超过前面的诉请。再审请求针对二审判决主文,同时不能超过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认识再审审查和再审的不同标准,科学安排再审理由

再审审查和再审存在不同的标准。前者门槛相对后者要低。某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比如非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等,是再审的法定事由。但是经由此类事由进入再审的案件,裁判结果可能和原审一致。根据上述情形,在为当事人设计再审方案时,就要考虑当事人的战略目标。如果当事人追求的是实体结果,而违反法定程序的原审并未导致错判,就没有必要申请再审。有的当事人会更在乎提审或者指令再审后争取来的缓冲时间,此情形下,对原审程序的严重错误,就有必要予以关注,并写入再审申请中。

四、合理归纳争议焦点,主次分明布局再审理由

倒金字塔模式。如果一个案件有三项再审理由,那么如何进行先后排序?有的申请书习惯按照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程序三大方面依次写作。我们不这样认为。我们认为,应该参照新闻稿的倒金字塔模式进行写作布局,最重要最有把握的理由先写,其他逐次布局。必须服务于再审申请书阅读者---法官的阅读心理。干货先行,先声夺人,一开始就吸引法官的关注、思考乃至认可,这是一份成功的再审申请书的必备要素。

全覆盖原则。对于一些把握不大但有价值的再审理由,也要适度列明。毕竟,律师的判断和再审合议庭的判断标准未必一致。律师认为无足重轻的,合议庭或许会认为足以导致启动再审。律师在再审申请书中要争取做到再审理由的全覆盖。

五、其他

再审申请书的格式,尽量对标裁判文书。从法官的阅读习惯来说,再审申请书的字体、字号、行间距等格式,越接近裁判文书,越能给法官带来舒服的阅读体验。字体太小,行间距过小,挤挤挨挨,是一种糟糕的阅读体验。不同的阅读体验,多多少少会影响阅读者的阅读效果。

再审申请的用语须与再审判决保持一致。比如判决书中“以下简称”后面企业法人的简称是不用双引号的,有的文书中将此加上双引号,会给法官别扭的阅读体验。凡此种种,需要大家细细比对和感知。记得有人说过,让人舒服的能力,是一个人成功的重要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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