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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找律师费用,什么是名誉权纠纷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7 01:42:45

上篇我们给大家介绍了名誉权纠纷的非诉维权方式,这篇给大家介绍诉讼维权方式。


一、诉讼手段之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关于名誉权侵权诉讼,我们主要来讨论构成名誉权侵权的要件。我们知道,在法律上,构成侵权一般要满足四个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也不例外,下面我们就一一来看。

浅析名誉权纠纷的维权路径(下篇)


1、关于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据此,侵害名誉权的典型行为主要包括诽谤和侮辱。侮辱是指公然以暴力、谩骂等方式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既包括行为方式,也包括语言、文字方式。诽谤行为是指以散布捏造或夸大事实的方式实施故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包括口头和书面方式。

除了以上两种典型方式外,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新闻报道、文学艺术作品也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2、关于损害结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由此可得,名誉权侵权的损害结果主要是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通常,社会评价降低是以第三人的感受和评价来判断,但这对于非公众人物的普通人来说,要对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进行举证是极为困难的。对此,司法实践中一般会采取事实推定的方式确定损害事实的存在。即只需受害人证明加害人实施的侮辱诽谤内容已经为第三人所知悉,就可以认定该毁损名誉的行为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


【典型案例】

Ø 案情简介:

豪嘉利公司与洋马上海公司之间签订了分销协议以及服务协议,是合作关系。2008年8月,洋马上海公司发现豪嘉利公司欠付大量货款,即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召开专门会议等形式进行催讨。双方经多次沟通后,豪嘉利公司依旧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2009年5月11日,洋马上海公司向洋马产品用户发送一份《联络函》,内容涉及“现在我公司与豪嘉利公司之间就特约代理合同的履行发生了纠纷,我公司已向豪嘉利公司表明双方如不能通过协议解决,我公司即于本月8日解除该特约代理合同。我公司与豪嘉利公司的现状如上所述,请予以了解……”。

豪嘉利公司认为,洋马上海公司向经销网络成员发送《联络函》以及以各种方式灌输“豪嘉利公司有过错才被解除洋马产品分销权”“豪嘉利公司恶意起诉洋马上海公司”“豪嘉利公司信誉及履约能力等方面有严重问题,信用很低”等不实信息的行为,侵犯了豪嘉利公司的名誉权,遂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Ø 法院判决:

在认定厦门豪嘉利公司的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时,最高院认为:法人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应当以法人商品信誉和商业信誉的社会评价是否受到贬损作为判断依据,而非依据被侵权人的主观感受。如能够证明存在侵害法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并且该侵权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就可以推定法人名誉权受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此时侵权人如主张法人名誉权损害事实不存在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豪嘉利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本身亦不足以证明其社会评价因为洋马上海公司的行为受到贬损。从豪嘉利公司提供的调研问卷反馈意见看,6家单位均明确表示可以马上恢复与豪嘉利公司的合作,且从豪嘉利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回复内容看,客户并未拒绝豪嘉利公司来访,而是因为公司内部事务安排需重新协调时间。并且,即使豪嘉利公司原经销网络成员未选择与其继续合作,也不能仅据此就得出豪嘉利公司社会评价已受到贬损的结论。综上,原审认定豪嘉利公司名誉未受损害并无不当,豪嘉利公司此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3、关于因果关系

关于因果关系,需要证明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受到降低和贬损。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通常在判断是否造成受害人损害后果时,就是从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推断的,因此从这一角度而言,名誉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一般比较容易判断。


4、关于主观过错

认定名誉权侵权案件中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要从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来判断。就故意而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意图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直接故意,可以综合行为人发表评价的方式是否适当、评价的内容是否超出正当范畴等等进行综合认定。就过失而言,通常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等因。


二、诉讼手段之提起刑事自诉

在遭受名誉侵害时,被侵权方亦可以通过刑事路径维护权益,相关的刑事罪名主要为侮辱罪、诽谤罪。 不过,由于侮辱罪、诽谤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区别于民事案件中原告方举证责任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刑事自诉案件则要求自诉人就其主张所进行的举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所以通过刑事自诉维权的难度更高。


浅析名誉权纠纷的维权路径(下篇)


不过即便维权难度较高,还是有相关公众人物通过这一途径进行维权。例如,我国著名排球运动员朱婷就在去年提起了诽谤罪刑事自诉:2021年12月27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予以立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12月3日,朱婷委托诉讼代理人到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以今日头条用户“排球人生”、“顽童说球”、“柯南话乒乓”和微信订阅号“排球Dialogue”、新浪微博ID“第一球迷胖哥”5人捏造事实、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朱婷且情节严重为由,要求以诽谤罪追究5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赔礼道歉并赔偿有关财产损失。

就诽谤罪的自诉立案标准而言,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朱婷的案件而言,因为涉及的是网络诽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情节严重”包括“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等情形。目前该案还未出判决结果,后续如有进展,小编也会及时为大家更新进展。

浅析名誉权纠纷的维权路径(下篇)

以上就是关于名誉权纠纷诉讼维权方式的介绍。如果某一天大家的名誉权遭受了侵害,一定要记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自身权益哦,到时候也可以来找小编提供法律帮助~




浅析名誉权纠纷的维权路径(下篇)


作者 陈晓燕

责编 单琦


浅析名誉权纠纷的维权路径(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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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名誉权纠纷的维权路径(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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