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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找哪个,妹妹想继承部分房产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6 22:29:44


继承:忽视法律,被妹妹的儿子分走一半房产

一、基本案情

陈某3、沈某系夫妻关系,分别生于1936年、1934年,死于2015年、2021年。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陈某3、沈某名下,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

陈某1、陈某2系陈某3、沈某之子女,陈某2出嫁后生子王某,陈某2于2014年死亡。

陈某3、沈某生前随儿子陈某1共同生活,沈某生前体弱多病,都是陈某1陪同看病照顾。

2020年11月27日,陈某3至案外人唐某家里,案外人唐某书写遗嘱一份,主要内容是:陈某3自愿将402室房屋中属于其的房产全部归陈某1所有,等等。陈某3在案外人唐某书写的遗嘱上签名、盖印章、按手印。

现王某向陈某1主张继承权利,未果,故涉诉。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陈某3遗嘱,其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故被继承人陈某3名下的房产份额依法适用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

被继承人陈某3、沈某随儿子陈某1共同生活,且沈某在2008年12月中风后,生活多有不便,陈某1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得遗产,酌定陈某1继承陈某3、沈某遗产的60%。

陈某2先于父母陈某3、沈某死亡,故应由陈某2的直系晚辈血亲王某代位继承,即由王某继承陈某3、沈某遗产的40%。

三、律师解读

本案中,陈某1作为儿子想当然的认为父母百年之后,父母的一切财产都是归他所有。然而,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已经出嫁的妹妹陈某2和他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即使妹妹陈某2已经去世,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妹妹的子女一样和陈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当然,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陈某1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分得遗产的60%较为合理。

本案中有一个知识点,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陈某1作为继承人想去交易中心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在存在其他继承人而其他继承人又不愿放弃继承时,如本案中陈某1妹妹的儿子王某,则陈某1将无法办理房屋过户。而在陈某1的父母没有留下有效遗嘱的情况下,王某如果去法院诉讼要求继承房屋份额,依法判决可谓十拿九稳。就算双方都拖着维持现状,也只会让问题越来越复杂,而万一陈某1有急事要处置这套房屋,则因为产权并未转移登记至其名下而无法处置。

还有一个知识点则是遗嘱,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如果陈某1的父母愿意将遗产都留给儿子陈某1,则可以在生前留下遗嘱。但遗嘱属于要式法律行为。法院认定遗嘱有效的要求非常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自己订立的遗嘱自认为有效,结果都被法院认定无效,最后按法定继承处理,本案就是一个例子。因此,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另外,父母当然也可以在生前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将房产转移登记至子女名下,不过必须要是产权人共同去办理,若父母一方已去世,则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通过法院判决处理。


虞美乐律师

专注房产类纠纷、合同纠纷,尤其擅长继承类案件、动拆迁、房屋买卖、婚姻等领域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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