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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仲裁输了,这个官司,员工赢得了判决结果,却输掉了法律流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6 21:55:57


包工头承包了企业的生产工程,带着工人们热火朝天地干了起来。工人不小心在作业时受伤,要求企业赔偿,企业却说“没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赔!”无奈之下,工人便与企业打起了官司,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确认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接着,工人又以“用工却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企业偿付二倍工资,企业却拿出了“劳动合同”!

到底怎么回事?

这个官司,员工赢得了判决结果,却输掉了法律流程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王甲与王乙等人经介绍来到某水泥砖企业应聘。这是一家制作水泥砖的个人独资企业,同年3月,企业与王乙签订了一份“生产承包合同”,约定在承包期间,王甲等人全部由王乙组织、调动、安排管理,企业每月将工资支付给王乙,由王乙计算后再发放给王甲等人。

由于双方当时签的是承包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这为后续一系列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018年8月,王甲在上班时,掉进水泥机里,导致左下腿被水泥机搅伤。王甲认为,自己属于工伤,要求企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企业却坚称王甲是王乙招用的,工作受王乙管理,工资也向王乙领取,因此王甲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

为此,双方仲裁、协商不成,王甲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某水泥砖企业与王乙签订的“生产承包合同”系内部承包合同,王甲等平时受王乙指派工作、计算并发放工资等,应视为企业将业务内部承办后的特殊管理方式,不影响对某水泥砖企业用人单位身份的认定。

2019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某水泥砖企业与王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9年9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

本来,劳动关系确认之后,工伤赔偿也就是接下来顺理成章的事情。只是,在劳动关系确认后,工人王甲又出“幺蛾子”了。

就在上述案件二审期间,职工王甲又以企业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水泥砖企业支付双倍工资。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持了双倍工资。

某水泥砖企业不服该仲裁,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3月3日,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庭审中,某水泥砖企业认为,王甲不是本单位员工,“这些人都是案外人王乙雇来的,跟我们没有关系。”企业负责人说。

王甲则表示,他们与企业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由生效法院判决书确认,企业的说辞是在逃避义务,要求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判令企业按照仲裁裁定支付双倍工资。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当事人解释了相关法律政策。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谁知,听法官这么一说后,企业在法院准备宣布判决时,突然向承办法官提出,自己还有一份重要证据。原来,某水泥砖企业早在2018年3月就和王甲签订了劳动合同。

【按例说法】

1.这场官司,工人赢了,但赢得了结果,却输掉了时间、精力、经济。

本来,工人因为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与企业劳动关系便是一目了然的事情。但是,还是为确认劳动关系走了法律程序。

从法律程序上说,不仅走了法律流程,而且还基本上把法律流程走完了,经历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自2018年8月受伤,到2019年9月终审下判,足足用了一年有余的时间。而且,这还仅仅是为了确认一个劳动关系。

对于后面的工伤认定、工伤赔偿等流程,依据企业这种办事风格,再经历工伤认定、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工伤认定行政一审、工伤认定行政二审、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工伤赔偿一审、工伤赔偿二审、强制执行等法律程序,也不足为奇。甚至,到了强制执行,企业没有支付能力,亦不足为怪。

从精力耗费上说,为确认一个劳动关系,拉锯战就进行了一年有余,且不论工人还在受伤、养伤阶段,即便是一个健康之人,心理上的煎熬,精力上的消耗,也足够让人精疲力尽。

从经济损耗上说,虽然劳动关系确认,诉讼费没有多少,也未必是工人支付(但工人作为原告或起诉、上诉方,需要预先垫付),但如果需要咨询、聘请律师,那就需要花费较多的费用。与此同时,交通费、生活费等差旅费也不可能不产生。

2.这场官司,工人赢了,但赢得了结果,却输在了打官司流程。

我不知道这位工人是否咨询、聘请了律师,但是如果让我来打这场官司,可能不会这样操作。

在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同时,就应该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并列为仲裁事项。也就是说,仲裁事项上除了列明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外,增加一个仲裁请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这样一来,不仅把两个官司合并为一个官司一起处理,而且对企业就是一个“两难之地”。企业如果不想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那么势必会直接拿出劳动合同。这个时候,确认劳动关系便成了板上钉钉的事情,可能就无需进行一审、二审了,双倍工资差额也就不予支持即可。企业如果愿意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那么将会“没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赔!”这个时候,确认劳动关系形如上面的过程,最终并不影响结果,但却拿到了额外的双倍工资差额,何乐不为?

不仅如此,也就不存在将确认劳动关系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分成两个官司去劳神费力了。

3.类似的案例,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

以上案件,还算幸运,虽然打官司的过程比较曲折,也分成了两个官司来进行,但至少在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上得到了满意的结果。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却没有这么幸运,往往是败了官司也输了流程。

仲裁请求、诉讼请求出现漏项、错算、少算等情况,或者劳动仲裁的过程中,当事人自己把自己套在里面,等等,总之,当事人自己的权益受损,甚至受损都不自知。

当事人一顿骚操作,现在拿到裁定书比捡了钱还高兴!

4.关于双倍工资的问题,你不得不了解这些常识。

关于双倍工资差额这里就不予累述,但强调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前往阅读链接内容。

关于双倍工资,你想知道的答案可能都在这里!

5.企业逾期举证被罚款!

有消息显示,承办法官看到劳动合同后,非常诧异,提出为何双方在一年多时间内的多次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均未提及此事,却在临近判决的时才拿出合同?

对此,王甲说,自己在此前的诉讼中曾提到和企业签订过合同,但合同只有一份,由企业保存,事后企业不承认,因此没法认定事实;企业负责人则用“自己不懂法”“合同找不到”等理由搪塞。

这份劳动合同的出现,影响了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使得法院不得不在庭审结束后,再择日重新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企业明知曾与本案工人签订过劳动合同,却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隐瞒该事实,且逾期提供与劳动争议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秩序,决定对某水泥砖企业罚款5万元。与此同时,我个人认为,企业的这种行为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温馨提示:

对于企业而言,许多中小微企业缺乏有效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甚至存在侥幸心理,以为只要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就能逃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即使没有签,如果具备了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件,法院和仲裁部门同样会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员工而言,许多员工缺乏维权常识,更不用说专业知识,所以在维权之前,一定要慎重对待自己的合法维权。如前所述,如果赢得了判决结果,即使输在了法律流程,程序上多走几步也还算想得过,但万一官司结果也败诉(或部分败诉)了,那就有些得不偿失了。

案例部分整理于浙江天平,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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