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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到检察院找律师可以辩护吗,醉驾辩护律师成功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6 17:36:31
醉驾辩护

2022年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列明了2021年度起诉排名前五的罪名,具体如下:

醉驾辩护

从上图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是高发犯罪,连续数年起诉人数排名第一。危险驾驶罪在坊间叫做“醉驾”,那么醉驾案件如何进行辩护呢?醉驾案件案情看似简单,但执法程序非常复杂,辩护难度大。笔者曾在公安机关刑侦、法制部门工作10余年,办理和审查醉驾案件1000余起,熟知醉驾案件办理当中可能出现的程序问题,并根据程序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辩护。醉驾案件的办理流程,如下图:

醉驾辩护

从上图可以看出,醉驾案件的大部分证据在行政执法环节已经固定,刑事立案后也只能从犯罪情节方面进行辩护。因此,醉驾案件的辩护重点是行政执法环节,行政执法环节包括血样提取、封装、保存、送检、检验鉴定等多个步骤,醉驾案件辩护要针对上述每个步骤进行分析判断,找出其中存在的程序性问题,从而推翻血检结论,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实现辩护效果。

一、执法主体之辩

《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交警将驾驶员带至医院抽血是为了检验其体内酒精含量,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因此,抽血必须由两名以上的交警进行,如果是一名交警或者两个辅警,则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血样酒精含量的鉴定结论就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二、消毒剂之辩

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规定,在血样提取过程中,应使用不含醇类的消毒剂进行消毒,如聚维酮碘、0.1%苯扎氯铵溶液、双氧水(20%)、不含乙醇的碘伏溶液,不得使用含有醇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消毒剂,如酒精、碘酊(碘酒)、洁尔碘、康尔碘、爱尔碘、复合碘等。

如果使用了含醇类的消毒剂,就无法排除抽取的血样中可能含有消毒剂中的乙醇,血样酒精含量的鉴定结论不准确,就不会被司法机关采信。

三、样本容器之辩

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规定,血液样本提取容器应使用有效期内加抗凝剂的具塞干试管。

交警将驾驶员从醉驾现场带至医院后,医护人员抽取驾驶员的血样,容器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抗凝管,抗凝管中含有肝素钠,肝素钠能干扰血凝过程的许多环节,在体内外都有抗凝血作用,其作用机制比较复杂,主要通过与抗凝血酶结合,从而增强后者对活化的凝血因子的抑制作用,其后果涉及阻止血小板凝集和破坏、妨碍凝血激活酶的形成、阻止凝血酶原变为凝血酶,抑制凝血酶,从而妨碍纤维蛋白原变成纤维蛋白,从而发挥抗凝作用。血样保存在抗凝管中,能够确保血样的酒精含量保持原始状态。

如果未使用抗凝管,而使用了促凝管,或者使用的抗凝管未在有效期内,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就无法保持原始状态,可能会发生改变,血样中酒精含量的鉴定结论不准确,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四、血样数量之辩

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规定,血液样本宜提取上肢外周静脉血液,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分为A 管和 B 管,其中一管用于检测,一管用于复核备用,每管中采血量应不少于 2mL。

因此,血液样本应提取两份,抗凝管中采血量每份不少于2ml,抗凝管照片的血样毫升数量要与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受理回执鉴定报告完全一致。

如果血样数量不一致,就无法排除血样中增加了其他物质,血样酒精含量的鉴定结论不准确,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五、物证袋封装之辩

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规定,提取到具塞干试管中的血液样本,应轻轻摇动,与抗凝剂进行充分接触后,当场装入物证袋,并封存。

血液样本封装应当着驾驶员的面,使用物证袋进行一管一袋的封装,并由驾驶员在封口处签字。物证袋上注明案件名称、物证名称、驾驶员姓名、提取时间及地点、数量等内容,由交警、驾驶员、医护人员、见证人当场签名

如果物证袋出现破损、未封装、未签名的情况,则无法证实物证袋中的血样系从驾驶员本人身上提取的,血样酒精含量的鉴定结论不准确,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六、血样保存之辩

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规定,血液样本送检过程应保持低温。

提取血液样本后,应当使用专用低温物证箱保存,并立即送往物证室低温保存。次日,从物证室取出样本再送往鉴定机构,也应使用低温物证箱保存、送检。在送检过程中,应当确保血液样本不被污染。

如果未进行低温保存,血样的酒精含量可能会改变,血样酒精含量的鉴定结论就不准确,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七、见证人之辩

血样提取过程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名,见证人应见证整个血样提取封装过程,且见证人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不能是医院的医护人员、公安协警、交通事故的相对方。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抽血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无见证人在场或者见证人不符合条件,同时又无同步录音录像的,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八、录音录像之辩

血液样本提取封装过程如果无见证人在场,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连续,从开始提取至封装完毕连续摄录,血液样本始终在录像当中;录音录像应当详细,摄录办案民警、辅警、驾驶员、医护人员、见证人等人的在场情况,并细目摄录消毒剂名称、血样数量、抗凝管编号、物证袋签字后封装等细目。

如果录音录像有间断或者未全部摄录上述内容,则可以针对间断的过程以及未摄录的内容提出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九、检验鉴定之辩

鉴定受理回执中记载的血样封装情况、性状等,是送检血样的真实记载。鉴定委托书受理回执要与血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中的信息完全一致,包括行为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血样提取地点与部位抗凝管编号数量包装、性状等。如果不一致,则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证据锁链。

血样检验鉴定应使用《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19,如果未使用该鉴定方法,检验鉴定就不符合要求,鉴定结论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十、道路之辩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实践中,道路的辩护主要是行为人在小区道路上醉驾,小区道路能否认定为醉驾案件中的道路,分几种情形。第一,开放式管理小区,允许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的内道路,具有“公共性”,应认定为道路。第二,半开放半封闭式小区,来访车辆是经业主同意后停放,人身依附性较强,对象相对特定,范围相对较小,不具有公共性,不是道路。若社会车辆只要登记车牌号或交纳一定费用,即可进出小区、在小区内停放的,则其通行条件并无特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对象不特定,范围面向社会公众,在该管理模式下的小区道路、停车场与公共道路、停车场无异,属于道路。第三,封闭式管理小区不属于道路。

如果行为人在人身依附性强的半开放半封闭小区、封闭式管理小区的道路上醉驾,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十一、犯罪情节之辩

醉驾案件中,考虑的犯罪情节主要有行为人的醉酒程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原因、目的,机动车类型,行驶道路、行驶时间、行驶速度、行驶距离,是否造成实际损害、损害程度及事故责任划分情况,行为人是否有危险驾驶前科,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行为人是否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

因急救病人见义勇为,仅为短距离挪车出入库隔夜醒酒后开车等特殊情形下的醉驾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检察机关可以作法定不起诉处理,已经提起公诉的,法院可以判决宣告无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微罪不起诉处理,已经提起公诉的,法院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适用缓刑,法院可以判决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醉驾案件在实践认定中复杂多样,应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有针对性地为当事人辩护,实现最佳的辩护效果。

作者介绍


郭晓航律师

职位: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

学习经历:西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硕士

工作经历:曾在公安机关办理、审查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案件10余年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与代理、治安处罚、交通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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