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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找网络犯罪辩护律师,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6 16:03:26

“举起拳头就要付出代价,遇事不冷静的教训太深刻了。”近日,走出淅川县看守所的张某很是感慨。他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主动赔偿后,征得被害人谅解,被该县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他也是该院实施“精准批捕”降低捕后轻刑率的受益者之一。

张某因小孩纠纷与对方家长姚某发生争执,殴打姚某致其鼻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6月9日,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办案检察官对该案审查逮捕时发现,张某属于在纠纷中出拳致人轻伤,社会危险性不大,且主动赔偿姚某医药费等损失。据此,该院决定对其不予批准逮捕。

该院检察长丁志亚介绍,他们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紧扣捕前、捕中、捕后3个节点,实施“精准批捕”。

捕前实施审查评估,坚持“微罪不捕”。要求侦查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时附卷移送,并进行逮捕社会危险性说明。检察官强化对社会危险性证据审查,对犯罪情节、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考量,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特别对轻伤害、交通肇事、未成年人犯罪等轻微刑事案件,依法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办理。 

捕中进行量刑预判,杜绝“带病批捕”。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承办人根据现有在案证据,就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方面进行审查,预判可能判处的刑期,经综合分析判断后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捕后强化证据审查,确保“铁证如山”。该院坚持每案必讯必议,承办人在审查案卷证据材料的基础上,认真听取其辩解和辩护律师意见;注意审查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取证情形;对达到批捕

条件、但现有证据与判决标准还有距离的案件,批捕当日即向侦查机关要求“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

与此同时,该院还与公安局会签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若干意见(试行)》,规范提请逮捕和审查逮捕工作,为破解捕后轻刑率偏高问题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去年以来,该院共办理各类审查逮捕案件389案,为87案96人采取非羁押诉讼措施,未出现一起捕后不诉、判无罪、撤案情况,捕后轻刑率也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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