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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6 08:25:50

当前,我国收藏市场空前繁荣,收藏家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刑事法律风险,则不可不加以防范。本文以案说法,以期对众多收藏家有所帮助。

收藏家的十大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笔者经归纳总结,梳理出收藏家需要注意风险防范的十大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倒卖文物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例:

2012年4月至11月间,蒋某、王某与同案人赵某、任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江苏扬州仪征市刘集镇联云村、新城镇林果村、官胜村、新集镇庙山村等地,采用探墓、锹挖的手段盗掘古墓葬12起,其中蒋某参与盗掘古墓葬12起,王某参与盗掘古墓葬3起。

2012年8月,被告人任某在明知任某、蒋某所销售的铜镜和陶罐等文物系赃物的情况下,仍以6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2012年11月,被告人任某在明知任某等人所销售的玉佩、铁剑、陶罐等文物系赃物的情况下,仍以53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扬州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任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第九条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风险提示:

明知所销售的文物系赃物的情况下,仍加以收购、代为销售、窝藏、转移,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案例:

2016年7月至8月间,江苏南京孙某多次非法出售象牙制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

其中,2016年7月17日,孙某以2400元的价格向杨某(已判决)出售“牙尖”四个,杨某将该四个“牙尖”予以转售,其中一个“牙尖”现已被查获。经鉴定,该“牙尖”系象牙制品,价值人民币5675元。

2016年8月1日,孙某以5930元的价格向杨某出售“象牙手把件”四个,杨某将该四个“象牙手把件”出售给柴某,后侦查人员从柴某住处搜查到其中三个“象牙手把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50元,系象牙制品。

2016年8月18日至8月24日,孙某以30800元的价格向杨某出售活体象牙制品“牙雕”四个,杨某将该四个“牙雕”予以转售,该四个“牙雕”已被查获。经鉴定,该“牙尖”系象牙制品,价值人民币89351元。

2016年11月18日,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17年8月25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象牙制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十一条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风险提示:

象牙、犀牛角、虎皮等都是国家禁止收购、运输、出售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

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三、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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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3年9月29日,许某在福建省福州市闽候县利用物流托运方式,将其在福建省闽候县收购、加工的140座红豆杉木雕工艺品托运至广西玉林市店铺,让池某(另案处理)代为销售。2013年10月4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广西玉林市店铺查获上述140座木雕工艺品。经鉴定,被查获的140座木雕工艺品的木材树种名称为南方红豆杉,属红豆杉科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树种。

2014年12月26日,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四、倒卖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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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5年6月13日,宁夏收藏协会会员李某、魏某、冯某从宁夏出发,分别在宁夏隆德县、甘肃省平凉市、庆阳市等地的古玩城以及古玩城外的地摊上低价收购文物。李某先后收购了新石器时代的玉璜1件、清朝的光绪戊戌石印善本书2套(共计8本)、秦汉时期的铜押印1枚(均属国家三级文物)及其它文物。魏某先后收购了秦汉时期的铜押印2枚(属国家三级文物)及其它文物。冯某先后收购了春秋时期的變纹玉饰1块(属国家三级文物)及其它文物。后其三人伺机出售。

6月15日,李某、魏某、冯某乘坐装有大量文物的越野车行驶至延安市柳林南高速路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并缴获文物数件。

2016年9月1日,陕西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魏某、冯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国家禁止经营的三级文物、一般文物数件,并在运输途中即被抓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被告人李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被告人魏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被告人冯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

法律法规: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风险提示:

“倒卖”,主观上有出售的故意,泛指非法收购、贩运、转手卖出等行为,收购或正在运输途中即被抓获,即使尚未出卖也涉嫌倒卖文物罪。

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那么,公民如何合法收藏文物?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五、走私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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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蒋某任呈贡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于1999年至2001年收购斑铜工艺品欲出口欧美,并从昆明市一旧货市场购得48件青铜器文物。2001年上半年,蒋某赴美国经营农场。同年9月,蒋某电话通知呈贡公司临时负责人刘某某将收购的斑铜工艺品发往美国。在货物抵达连云港前,蒋某打电话到呈贡公司,员工告知其已将文物随同工艺品一起发运。被告人蒋某既没有安排公司人员如实向海关申报,亦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货物出口。同年11月14日,受委托的报关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为呈贡公司申报出口该批斑铜工艺品,连云港海关在例行查验中发现该批货物中夹藏文物。经鉴定,48件文物是战国至两汉时期的青铜器,其中属国家三级文物的4件,一般文物44件;三级文物分别为铜斧2件、戈1件、矛1件。

2009年4月12日,蒋某从美国入境时,被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归案。

江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文物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的48件青铜器文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0年9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鉴于尚无证据证实涉案文物系上诉人蒋某指使夹带;且其在知悉夹带时不在国内;案发时涉案文物尚未出境等具体情节,上诉人蒋某的主观恶性较轻,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果尚不严重,故对上诉人蒋某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蒋某犯走私文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范围认定。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走私的文物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物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文物价值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风险提示: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六十条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六、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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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5年2月6日15时许,上诉人李成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申报,携带虎皮1张、犀牛角8件、象牙手珠11件及4粒散珠,由南非金伯利机场乘坐KA760次航班抵达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后被查获。经鉴定,虎皮是哺乳纲食肉目猫科豹属印度支那虎的皮张,印度支那虎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48万元;犀牛角是哺乳纲奇蹄目犀科白犀犀角块,白犀是IUCN极危物种和CITES附录II名录物种,价值共计人民币2431000元;象牙是哺乳纲长鼻象科亚洲象属亚洲象象牙制品,亚洲象是中国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8209元。以上珍贵动物制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989209元。

云南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扣押涉案的珍贵动物制品予以没收。

2016年4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法规:

如前所述,《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风险提示:

国家禁止进口象牙。

七、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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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2年2月至5月间,杜某与许某(已判刑)等人,先后四次至江苏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采用挖坑打洞的方式盗掘古墓葬。2014年2月3日,杜某被抓获归案。经南京市博物馆考古专家鉴定:该四处墓葬系清代土坑墓,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

2014年8月1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杜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八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

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风险提示: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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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任某与贺某、贾某等人预谋到淅川县大石桥乡温营村贺家岭的荒山盗挖恐龙蛋化石,2012年8月7日,任某租用一辆面包车带着发电机、电镐等作案工具到达温营村与贺某等人会合,共挖出恐龙蛋化石数24枚。经鉴定,24枚恐龙蛋化石均为滔河扁圆蛋。

2015年2月10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任某某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律法规:

如前所述,《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相关规定。

九、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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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苏州鼎磊文化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共31个人被判刑。

2015年7月至12月,苏州鼎磊文化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先后聘请原总经理陈某(另案处理)、总经理孙某经营所谓“违约金业务”,对招聘员工进行培训,发放“剧本”,明确职责分工。对外在网上搜集古董、文物买卖信息,电话联系卖家,以高价收购古董、文物为由将被害人骗至公司,先安排鉴定师被告人陆某对藏品真伪进行初步判断,当认定藏品为赝品后,即安排被害人和扮演买家的“群众演员”周某、季某(均另案处理)等见面,公司业务员在明知交易不可能成交的情况下,以虚假收购意向诱使被害人签订委托交易服务确认书,骗取姚某、张某、莫某等一百余名被害人责任风险违约金共计289.62万元。

2017年7月26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苏州鼎磊文化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单位苏州鼎磊文化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孙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余20多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缓刑。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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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2008年5月份至6月份间,徐某、房某分别与陈某、赵某(已判刑)等人结伙,在江苏邳州市车夫山镇山头大桥附近等地方,将仿古铜鼎等仿古铜器、仿古玉器采取谎称是从邳州市戴庄镇李圩山等地盗掘古墓所得文物,出售给吴某,骗取吴某人民币128000元。其中,徐某参与二起,涉案金额为70000元;房某参与二起,涉案金额为58000元。

2011年1月27日,江苏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分别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房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予以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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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2018年初,在公安部指挥部署下,贵州遵义警方成功破获一特大制贩假冒齐白石、范曾、启功等名家书画作品案,共摧毁3个犯罪网络,抓获犯罪嫌疑人24名,扣押字画1165幅,查扣涉案资金2600余万元人民币。

经初步调查,涉及该案的犯罪人员主要由擅长模仿名家书画作品的制假人员、个别书画鉴定专家、假书画买卖中间商、少数拍卖公司工作人员等构成。其中,擅长模仿名家书画作品的张某、郑某蔚、汪某等人通过临摹作品、伪造鉴定证书、为假作品题款等方式完成书画的“制假”“鉴定”,随后通过自己或中间人联系等方式将假书画作品卖给他人,或送拍至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此案中,一些书画作品专业鉴定人员主动参与造假贩假,一些制贩假人员骗取知名书画家亲属或其他知名人士为伪作鉴定、与伪作合影,还有一些拍卖公司对征集作品的真伪筛查程序流于形式,为假书画流入市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风险提示:

明知系仿品,以假充真,或者以次充好,谎称年代,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予以销售,涉嫌本罪。

以上粗略梳理收藏家应当注意防范的十大刑事法律风险。收藏是雅好,同时一定要注意风险。否则,可能不知不觉已经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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