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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6月8日交通事故死亡,略阳县交警队成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9 06:40:09

陕西网讯(记者 山河)陕西网记者从略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获悉,为了进一步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略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2017年办理的刑事案件予以集中曝光。旨在通过重大交通违法行为呼吁社会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珍重生命安全。第二期被曝光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如下:

略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中曝光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1、王××,男,略阳县兴州街道办事处人,身份证号:6123271960××××0375,2016年11月4日14时20分,因其驾驶陕AW6×××号小型轿车在309省道勉康线46km+100m处发生交通事故,致谢××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陈×,男,略阳县兴州街道办事处人,身份证号:6123271978××××0112,2016年11月9日17时许,因其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368.5mg/100ml)驾驶甘KR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电厂路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涉嫌危险驾驶罪,已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3、刘××,男,略阳县兴州街道办事处人,身份证号:6123271958××××011X,2016年12月25日13时20分,因其驾驶陕FLF×××号小型普通客车在309省道勉康线40km+300m发生交通交通事故,至龚××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4、王××,男,略阳县兴州街道办事处人,身份证号:6123271973××××1315,2017年2月13日21时,因其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217.23mg/100ml)驾驶陕FL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电厂路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涉嫌危险驾驶罪,已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5、陈××,男,略阳县白雀寺镇人,身份证号:6123271952××××0073,2017年2月24日12时26分,因其驾驶陕FC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白雀寺镇安置点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景××当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6、杨××,男,陕西勉县人,身份证号:6123251958××××0632,2017年3月18日14时40分许,因其驾驶陕A5B×××号自卸低速货车在309省道勉康线22km+700m处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王××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7、谭×,男,陕西宁强县人,身份证号:6123261990××××1919,2017年6月4日12时,因其驾驶陕F30×××号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9人)在略阳县接大路载客35人,超员16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4.2%,涉嫌危险驾驶罪,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8、马××,男,陕西南郑县人,身份证号:6123211982××××3011,2017年6月21日14时30分,因其驾驶陕F6T×××号小型普通客车在309省道勉康线20km+230m处发生交通事故,致郑××、董××当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9、杜××,男,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人,身份证号:1528011965××××6536,2017年6月21日17时23分,因其驾驶蒙L30×××/蒙LC×××挂号车在309省道勉康线45km+520m处发生交通事故,致李××当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10、龚××,男,略阳县接官亭镇人,身份证号:6123271978××××1119,2017年6月26日7时55分,因其驾驶陕EH2×××号自卸低速货车在夹武路4km+100m处发生交通事故,致袁××当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11、王×,男,略阳县兴州街道办事处人,身份证号:6123271967××××1315,2017年7月6日18时50分,因其驾驶陕FX8×××号小型轿车在十天高速引线陈家沟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现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记者了解到,本次曝光的以上案件均已录入陕西省执法办案与监督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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