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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5 14:57:09

南宁市民杨女士欲在良庆区金科博翠山楼盘买房,她交了预约金后发现楼下有公厕,此前置业顾问并未主动告知。杨女士向开发商提出退款,但至今未能拿到钱。

记者调查发现,杨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甚至有不少业主入住后才发现“不利因素”。那么,开发商是否有主动告知“不利因素”的义务?如果开发商不主动提示,购房者又应如何防范?

事由:

未主动告知“不利因素”,客户要求退款

杨女士介绍,去年11月8日,她在金科博翠山售楼部看中一套房子,交了5万元预约金后,她发现一楼的商铺设有公厕。

交了预约金,才知楼下有公厕!南宁一购房者要求退款

杨女士交的预约金收据。

“置业顾问未主动告知,我交预约金后,仔细看沙盘模型,才发现有公厕。”杨女士不想买这套房子了,便申请退预约金。开发商同意45天至60天内退款,但至今过了4个月,杨女士仍未收到。

3月7日下午,记者跟涉事开发商——南宁市玉桶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部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对方称“这事件你们不能随便做报道,会对我们的项目有影响”,因此,他不方便、也没必要透露相关情况。

调查:

有的业主入住后,才发现“不利因素”

除了杨女士外,还有不少业主入住后才发现“不利因素”。

南宁市长湖路维也纳小区的业主梁先生称,他所住楼房的一楼为架空层,入住后,他才得知架空层设有保安宿舍、公共卫生间,而卫生间经常发出臭味。

交了预约金,才知楼下有公厕!南宁一购房者要求退款

维也纳小区一楼所设的公共卫生间。

南宁市长虹路万科城小区的业主反映,去年11月,业主闻到不明臭味,才发现小区19栋2单元门禁入口处设有公厕。开发商解释之前已公示过,但业主们均表示未知情。由于业主反应强烈,目前公厕暂停使用,业主要求拆掉公厕,现在还在僵持着。

走访:

“不利因素”基本都公示,不排除特殊情况

3月8日,记者随机走访了南宁市一些售楼部,发现基本会主动公示“不利因素”。

交了预约金,才知楼下有公厕!南宁一购房者要求退款

售楼部将商铺的“不利因素”进行公示。

记者在厢竹大道一家售楼部看到,在沙盘模型上出现“公厕”“海鲜市场”等标识,同时将住宅、商铺的“不利因素”逐项公示。现场的置业顾问表示,有些小的“不利因素”无法标识出来,但也会主动告知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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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盘模型上有“公厕”“海鲜市场”标识。

有业内人士坦言,目前,置业顾问的素质良莠不齐,有的会主动告知客户“不利因素”,有的为了多卖房则不主动告知。另外,有的小区开发时预留的物业用房,交付后设为公共卫生间等。因此,不排除客户无法及时掌握“不利因素”。

说法:

开发商应主动尽到足够多的告知义务

那么,开发商是否有主动告知购房者“不利因素”的义务呢?

南宁市住建局相关人员表示:

目前,尚无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开发商有将周边“不利因素”告知购房者的义务。但是,开发商应遵循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公示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不利因素”等。如果开发商不告知,并误导消费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履行,可能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等法律后果。

市民买房前,一定要注意查看销售现场所公示的相关信息,充分了解楼栋是否取得预售证,尽可能对楼盘进行实地调查。同时,建议市民在购房合同中就开发商刻意隐瞒“不利因素”等问题明确违约责任。

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韦才识律师认为:

杨女士所交的5万元预约金,不属于定金性质,在双方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随时要求退还。

如果开发商没有及时告知“不利因素”,对购房者的居住产生严重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司法实践中,法院有可能判决解除商品房购房合同;如果是其他轻微瑕疵没有告知,并未对合同居住目的造成影响的,法院可能判决开发商承担部分违约金。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 卢荻

来源: 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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