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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签字撤诉,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和撤诉结案的区别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5 14:20:38

在当前我国大力推行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前提下,通过调解和撤诉结案的民商事案件数量增加,律师做为诉讼代理人,应对此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一、法院通过撤诉或调解结案的原因。法院注重调撤率、倾向于通过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调解结案,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诉讼制度上。

1. 对一审法院而言,通过调解结案,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即生效,当事人对该调解书不可以提起上诉,这样就相当于一审即终审,调解书即使有问题,也不会被上级法院撤销或改变。

2. 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要求裁判文书上网供社会公众查阅监督,但调解书是无需上网公开的;调解书,只要不存在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检察院不得提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当事人如针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必须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很难证明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其意思表示不真实,法院在制作调解书之前也会对有关禁止性规定进行审查。因此,调解结案可以降低法官的风险,法官自然倾向于此。

3. 关于撤诉结案。有些调解结束后,法官会动员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因为调解结案后,一旦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必然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撤诉结案则不存在向法院申请执行的问题。

二、调解的优势及作用。

1. 调解有利于提高效率。调解事项可以超出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这是调解和判决的最大区别,判决不能超出原告诉请的范围,否则可对判决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可利用调解解决当事人之间更多的事项。调解结案相当于一审终审,可以尽快地做到案结事了,相对于判决来说更有效率。

2. 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与判决相比,调解的对抗氛围更轻,不仅可以做到案结、事了,还有利于“人和”。调解可以不局限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而裁判则必须认定事实并说明裁判理由。调解结案是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妥协的结果,调解书的履行率较高。

三.律师在撤诉或调解结案过程中应注意的要点

实务中,部分当事人缺乏诚信,调解结案后不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出现就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降低了调解结案的效果。作为代理律师,不能仅追求当事人和解或调解结案,更要注意调解结案后即时履行,在调解中注意设定对不履行调解书内容的制约措施,坚持和解后撤诉以即时履行为必要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撤诉是原告的权利,应予以尊重,因此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的,仅需经人民法院同意。但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不仅需人民法院同意,还需征得被告同意。因为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已经为应对诉讼付出较多时间和精力,如果原告滥用撤诉的权利甚至撤诉后再次起诉的,必然增加被告的讼累,故此时需对原告的撤诉权予以限制。该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百一十条第二款“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撤回起诉的规定更为严格。代理律师对撤诉结案应予重视,需要对撤诉的风险和利弊作出分析判断并告示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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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和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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