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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5 08:35:29

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文化 公告编号:2018-072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2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8年11月21日以电子邮件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郑合明先生召集,会议应出席的董事9人,3名董事以现场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6名董事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经过讨论,作出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 9 票同意、 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

二、会议以 9 票同意、 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资产抵押担保的议案》;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文化 公告编号: 2018-073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2018 年 11 月 22 日,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支持全资子公司经营及发展的融资需求,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与银行金融机构发生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金额为4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担保期限为自本议案生效之日起2年内。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酷牛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牛互动”)、杭州幻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幻文”)、四川天上友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上友嘉”)和凯撒(中国)股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香港”)分别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16,000万元、5,000万元、1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融资担保。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在此额度内决定和签署相关文件。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深圳市酷牛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21日

注册地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法定代表人:黄种溪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305室。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技术开发及销售,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游戏软件的技术开发,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

单位:万元

注:公司于2015年4月将深圳市酷牛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2、杭州幻文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08月31日

注册地点: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法定代表人:何涛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成果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游戏软件、动漫软件、网络信息技术、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节能设备、通信设备、办公设备;服务:知识产权代理(除专利代理),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于2015年6月将杭州幻文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3、四川天上友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8年7月29日

注册地点: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郑合明

注册资本: 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计算机互联网软硬件及技术开发、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相关科技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上项目需取得专项许可的,必须在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并按许可时效从事经营;国家禁止或限制的不得经营);(以上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于2016年6月将四川天上友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4、企业名称:凯撒(中国)股份香港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8年03月19日

注册地点:香港

法定代表人:郑合明

注册资本::102.56万美元

办公地址:香港观塘鸿图道建业中心9楼1至2室(Unit 1 & 2 9/F Kinox Centre NO.9 Hung To Road Kwun Tong KL)

业务范围:主要从事公司产品的外销业务和部分进口原材料的采购业务,运营管理香港自营店,开展与服装业务相关的贸易活动。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将在具体担保事项发生时,负责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具体担保协议,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将在上述范围内由公司、被担保的子公司及贷款金融机构共同协商确定,将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融资担保额度内的担保事宜。

四、董事会意见

1、公司为 4 家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有利于全资子公司筹措资金、发展业务,满足日常运营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2、经过认真分析和核查,公司全体董事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实际总额10,695.86万元人民币,在上次公司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本次对外担保金额为不超过4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存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的30%、单次担保金额超过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10%的情形。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2018 年 11 月 23 日

股票代码:002425 股票简称:凯撒文化 公告编号:2018-074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资产抵押担保的公告

一、申请授信及提供抵押担保情况的概述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撒文化”)于2018 年 11 月 22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资产抵押担保的议案》,根据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资金需求,公司分别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汕头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汕头分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汕头分行”)申请并取得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分别为人民币5,000万元、5,000万元和12,000万元;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杭州幻文科技有限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创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文创支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000万元。上述授信额度已包含在 2017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向银行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总额度的议案》的授信总额度 10 亿元或等值外币之内。其中本次授信涉及资产抵押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以资产抵押申请授信的情况

1、南京市、济南市自有房产以抵押担保方式向光大银行汕头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公司以抵押担保方式向光大银行汕头分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约为人民币 5,000万元,期限为 1 年。本次抵押的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上述抵押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449.8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未经审计总资产的1.16%。

2、惠州市、东莞市自有房产以抵押担保方式向工商银行汕头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公司以抵押担保方式向工商银行汕头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为 1 年。本次抵押的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上述抵押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213.1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未经审计总资产的0.68%。

3、郑州市、无锡市自有房产以抵押担保方式向杭州银行文创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杭州幻文科技有限公司以抵押担保方式向杭州银行文创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000万元,期限为 1 年。本次抵押的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18年9月30日,上述抵押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986.9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未经审计总资产的0.85%。

4、昆明市自有房产以抵押担保方式向交通银行汕头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公司以抵押担保方式向交通银行汕头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2,000万元,期限为 2 年(详情请查看 2018 年 8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资产抵押变更授信银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1)。为充分使用授信额度,公司同意追加授信抵押担保物,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18年9月30日,上述抵押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066.3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未经审计总资产的0.44%。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向银行申请授信及资产抵押事项,是为了保证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稳定发展,对公司不存在不利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资产抵押事宜符合公司日常业务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行为。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其他

公司董事会授权法定代表人郑合明先生在上述金额范围内代表本公司办理上述贷款事宜,签署有关合同、文件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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