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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赔偿找律师,火灾赔偿找律师咨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5 07:14:36

一起火灾民事赔偿案件报告


一、案件简要报告

2022年X月X日凌晨,位于XX区XX镇XX村一竹木加工厂因不明原因起火,由于风向影响且发现较晚,火灾造成竹木加工厂及我当事人在其旁租赁的库房烧毁,当事人直接损失80万元,间接损失50余万元。

X月Y日上午,当事人与我所确立委托关系,我所随即开展工作。据查,对于火灾损失确额的主要举证要素较为齐全,出入库单、物流单据、发票及往来email、合同都基本完整,可以形成自洽的证据链路;对于火灾发生原因,虽然消防部门尚未出具消防事故认定书,但是依据第一发现人口述及消防有关方面负责人了解,基本可以确定起火点为竹木加工厂,起火原因可能是私接线路未做防水处理导致雨天短路或原有线路老化;在进行侵害方背景调查发现,竹木加工厂属于未办理相关执照的非法经营,侵害方为普通合伙模式,共5名合伙人,且合伙人与我当事人之间有亲属关系,合伙人可执行财产方面,现金财产较少,个人所有财产不清晰,可能阻碍后期的执行环节;在进行房屋所有权人背景调查发现,我当事人与竹木加工厂所租赁地块权利所有人为个人,但其地块属于集体土地性质,房主所有权及地上建筑合法性尚有争议,房主与侵害方合伙人之一为姻亲关系。

x月z日,经过实地勘察以及当事人意思表示,我所确定以调为主、以诉为辅的追偿路线,经过连续四天的调解活动,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保障当事人核心利益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协议,并一次性取得一期赔偿款30万元现金。

董哥:一起火灾民事赔偿案件,诉前介入,掌握主动7天得到赔偿金


二、案件现实问题

在当事人前期交流案情环节,我所发现:1、当事人提供票据中,对于同一产品由于供应商变更其价格存在差距,在进一步交流后了解到是因其整合上游供应链促成的成本下降;2、由于该仓库前期一直处于休眠状态,本次库房损毁产品很大一部分是当事人为避免物流变动造成损失进行的临时调动,其生产发货时间在x月以后,属于尚未开具发票的,对于其型号与数量认定主要依据现实清点与出入库单,对其价格成本认定将主要依靠往期发票或合同价格,在进行价格认定时需要考虑两套发票的报价差问题;3、当事人与房主为亲戚关系,且在后续实地勘查发现该关系还是较为密切融洽的,当事人明确要求我方在处理追偿事项时需要充分考虑房主利益;4、房主所有地块存在历史争议,该地块为集体所有土地,但是由于其土地性质一直未能办理产权证书,近年来该村对其地块相关权利存在一定争议。

在后续背景调查与实地勘探环节,我所发现:1、竹木加工厂是其合伙人几人在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也无消防措施的情况下的非法经营,该合伙行为始于2016年,但是没有证据显示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仅有一张合伙分担进料费用的单据;2、竹木加工厂加工环节混乱,在易燃物管理方面存在明显疏漏,起火当天,起火地点为其堆放木料的隔间,在实地勘察中未发现消防装置摆放;2、竹木加工厂与房主签订的租赁协议显示,其租赁期限为16年4月至18年3月,在与房主交流过程中了解到,竹木加工厂近一年未向房主缴纳房租与水电费;3、在村社走访过程中,发现竹木加工厂合伙人5人, 其中4名合伙人皆是村内有名的失信人,家庭关系不睦、可执行个人财产情况不容乐观;4、在现场观察与当事人交流发现,当事人厂房内也未设置消防装置,有一名仓库值班人员在库房中日常休息;5、事发当日,竹木加工厂方辩称在下午四点时关门下班而火情起于凌晨,且在下班前已经关闭了电气电路,但厂房内总闸未关;6、房主向当事人提出希望尽快解决,其已经受到了当地政府压力;7、另查明,房主曾是该村村长,与政府关系良好且在村内有一定信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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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处理思路

本案与一般火灾民事赔偿案件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一是消防认定涉及到火灾损失案值较大,当地乡政府、街道办及消防单位会受到一定影响,这种压力直接向房主传导,并最终转化为向我当事人的结案压力;二是当事人与房主、房主与侵害人之间都具有一定的亲缘关系,当事人与房主之间还是近亲属关系,在处理当事人诉求时,需要尽可能保障房主利益;三是火情调查结果不一定完全有利于我方,起火地点可以确定为该竹木加工厂,但起火原因经过与该消防单位了解,极有可能是因线路老化导致,届时若消防认定属于线路老化,不利于房主,我方追偿对象转向房主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四是我方库房内也不存在任何灭火措施设置,在现场勘探过程中发现连一个灭火器也没有,且有大量纸质、木质等易燃外包装,如果后期诉讼,将会极大提升我当事人损失自理部分的比例;五是起火后殃及我当事人库房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房主当时在做隔断时,使用的是木板和塑料覆膜,起火后木板及塑料覆膜直接烧毁,这对后期诉讼责任认定极为重要。

基于以上五点,再考虑到当地政府并不希望事情闹大导致其工作人员利益受损,我所与当事人一致认为相较于诉讼,采取调解方案更能维护当事人利益。自此,我所决定采用借力打力、以打促和的整体思路进行当事人权利维护,并在整体和解协议中尽可能使竹木加工厂一方承担更多应尽的赔偿责任。

事实正如所想,在当地乡政府压基于以上五点,再考虑到当地政府并不希望事情闹大导致其工作人员利益受损,我所与当事人一致认为相较于诉讼,采取调解方案更能维护当事人利益。自此,我所决定采用借力打力、以打促和的整体思路进行当事人权利维护,并在整体和解协议中尽可能使竹木加工厂一方承担更多应尽的赔偿责任。

事实正如所想,在当地乡政府压力传导下、在当地人民调解员积极配合参与下,调解流程随曲折但仍然坚持进行了下去,我当事人考虑到后续需要与当地进一步合作需要打好政府关系,也做出了进一步让步,最终达成了整体赔付70万元,其中竹木加工厂一方赔付60万元的和解协议,为了更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利益,我所提出设置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在经了解当地情况的房主认可后,担保人签字承担保证责任,竹木加工厂与房主当场交付40万元现金赔偿,并承诺尾款于x月v日前结清,该协议由当地街道背书,并可进行司法确认。

至此,本案宣告阶段性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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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反思

虽然本案权责较为清晰并且获得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但是在整体处理环节中还是有一些突发情况和特殊之处需要我们进一步总结反思。

一是诉讼与调解方案的选择,要基于多方面因素充分考虑。

按照传统思路,对于这样责任前期看来较为清晰的案件,在侵害方对于我方损失不肯接受甚至采取对抗措施的情况下,可能就考虑直接采取诉讼手段了,但是就本案而言,在权责方面,考虑多方面因素,诉讼风险仔细考虑来看还是较大的。

我方当事人的核心利益是火灾损失赔付能够及时到手,底线赔偿金额为70万元(最低进货价),相较于诉讼后的较高标的,我方当事人更看重赔付款的给付进度,对此和解相较于诉讼有着更多的优势。

在处理乡土间发生的案件,不仅要看到当事人财产利益损失的维护,也要充分维护当事人的情感利益,和解相较于诉讼,更多的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合理维护当事人财产利益的基础上,相较于诉讼能够更好地维护基于宗族体系的亲缘关系和情感利益,这也符合我国传统的“调处息争、无讼是求”的原则方针。

二是充分理解当事人诉求,并予以充分保障。在一般民事案件中,对于当事人诉求主要可以分为对赔偿标的的提高,和对赔偿效率的提高两个方面。在本案中一昧的追求诉讼、设置高标的行为是不合理的,经过与当事人的深入交流,我们能够体会到当事人与房主之间有较好的感情联系,以及当事人对解决案件、取得赔偿进行再生产的迫切需求,并且除了对财产损失的主张外,当事人更为注重对宗族情感的维护,我们对此总结为“赔付快”“不伤情面”“可以适度让步”“坚持底线”等几个方面,基于对当事人诉求的理解,我所将诉讼手段设置为第二批次,主要精力集中于调解中,事实证明,也的确达成了以上诉求。

三是注重交流,提前感知。在本案中出现过一个突发情况,在我所律师介入前,当事人的舅舅,也即是房主在承担来自村里、镇里的压力后,独自上门去找侵害方谈赔偿,还提前向侵害方交了我当事人的底线,即70万元的最低进货价格,这对我所律师后期介入造成了极大阻碍,一度无法介入,后续为了解决这一情况,花费了大量精力。这一情况虽然责任不在我所,也不在当事人(当事人提前和房主打了招呼要求先和律师进行沟通),但也给我们提了一个醒:对于需要进行谈判协商的,务必先沟通,提前进行预研预判。


五、本案调解手段

一是以打促和。在调解过程中,侵害方一开始并不配合,甚至一昧耍无赖、放鸽子,针对于此,我们采取以打促和的手段对其进行战略威慑,和对方讲明诉讼的风险(诉前保全、高赔偿等)和刑事风险(失火罪等),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后才推动了整个诉讼流程的进行。

二是借力打力。当地政府对于本案处理是十分关注的,一个是因为本案案值较高,如果进行消防认定,报损必然不会只是五十万,对于这样的高案值,当地政府是需要上报并可能被问责的,消防单位直言其全队年终奖不保。二是正值年关,是对火情最敏感的时间,这时候上报极有可能引来更上一级的关注。如此形成的行政压力一级一级的传导下来,对于房主来说虽然难以忍受,但是同样对侵害方造成很大的压力,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充分利用这股压力,压制对方,迫使其不敢破罐破摔。

三是置高就低。在调解中,我们结合违约金、物流、销售成本、市场售价等各方面因素,先计算出一个180余万元的整体损失,在和解过程中先提出该损失价格,打压对方心理防线,在对方陷于困顿时,进行适度减价,给对方谈下去的希望,如此反复几次,最终取得一个合适的方案。

四是求快但求稳。最后形成调解协议环节,虽然侵害方承诺还款签字就已经可以宣告结束,但是我们为了更为稳妥的保障当事人利益,明确提出增设一个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虽然整体调解方案追求短平快,但是我们更看重整个协议的落地效果。

六、本案法律依据

刑法方面: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民法方面: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火灾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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