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宁波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我市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一起来看↓
发布会现场
现场发布
发布会上,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海东首先介绍了宁波法院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情况。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这类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不但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影响司法权威,而且冲击社会诚信底线,败坏社会风气,已经成为司法毒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惩治虚假诉讼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司法部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惩防意见,尤其是去年连续出台三个文件,包括两高两部出台了惩治虚假诉讼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深入开展整治虚假诉讼的意见和防范惩治的工作指引,重视程度和整治力度前所未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于2019年部署开展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宁波两级法院坚决贯彻上级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坚持专班运作,全力持续推进这项工作,积极构建“不敢假、不能假、有假必惩”的长效闭环治理机制,取得较好成效。
2019年以来,全市法院查处虚假诉讼案件1902件(存在一人涉多起案件情形),涉案金额8.99亿元,因涉虚假诉讼被判刑102人(含法人)、司法拘留61人、罚款189人。2021年,查处虚假诉讼案件487件。经过整治,虚假诉讼行为明显得到遏制,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民间借贷案件收案明显下降,2018年该类案件收案2.95万件,至2021年下降至1.68万件,降幅达43%。
宁波市两级法院主要做法
一、
关口前移,加强源头治理
建立立案风险预警机制,对涉众案件、关联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识别,发现疑似虚假诉讼的,随案推送至办案法官,进行重点跟踪和审查。在立案和庭前要求当事人签订诚信诉讼承诺书,强化当事人诚信诉讼意识。全面总结甄别查处经验,实施高发案由和高发领域疑似情形提示、关联案件强制检索、设置必查要素等办法,对虚假诉讼的甄别能力明显增强。去年,两级法院在一审和二审环节发现55件虚假诉讼案件,包括多起大要案和新类型案件,如市中院查处的涉案金额1.48亿元的虚假债权转让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的融资租赁手机“套路贷”线索已提起再审,鄞州法院在审理环节查处了全市首例伪造电子邮件虚假诉讼案件,等等。
二、
数字赋能,探索数智防控
认真落实省高院指定试点任务,针对虚假诉讼案件,探索运用智能排查手段,取得明显成效。去年查实的虚假诉讼案件中,50%以上系智能排查发现,如鄞州法院审理的周某虚假诉讼系列案62件、颜某虚假诉讼系列案21件,宁海法院审理的陈某虚假诉讼系列案23件。整合全市法院不诚信诉讼大数据,市中院研发的诚信诉讼系统2.0版于去年12月7日上线,以红、黄、绿、蓝、金五色码形式在移动微法院、办案系统、多元解纷平台显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诚信信息,其中,录入红码信息即虚假诉讼黑名单252人、13家企业,录入黄码信息即不诚信诉讼高风险人员名单4012人,平台目前访问量超过45万人次。同时我们将黑、黄名单推送至信用建设部门,给予3-5年信用惩戒期。该项制度系宁波法院在全国首创,既起到警示惩戒作用,也提示法官重视相关案件核查,这一做法先后被浙江高院、最高法院推广。余姚法院研发的“诉查查”,为群众提供不诚信诉讼记录查询,并与当地道德银行共享不诚信诉讼信息。
三、
凝聚合力,协同共防共治
在市委政法委的牵头下,公、检、法、司共建防范打击机制。去年,市中院会同市司法局、市律协推广鄞州区“五个一”工作机制,即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代理手续时,需发一份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做一份案件事实谈话笔录、核一次关键证据材料、签一份诚信诉讼守约,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在开具公函时出一份防范虚假诉讼初审函告,在委托代理环节构筑第一道防线,增强了律师、法律工作者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2020年,市中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加强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若干意见》,就刑事立案标准、案件移送程序等问题形成共识、完善机制。去年以来,为认真贯彻落实两高两部意见,市中院又会同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出台《关于共同防范打击虚假诉讼的实施细则》,明确可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六种情形、检察院提前介入调查以及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等问题。法院与公安机关建立了虚假诉讼线索移送会商机制,进一步加大协查和侦查力度,努力解决虚假诉讼查证难的问题,据统计,三年来,宁波公安机关侦查法院移送的涉嫌虚假诉讼民事案件共计858件。
四、
多维惩治,形成打击闭环
市中院出台防范虚假诉讼、虚假租赁和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等5份实施意见或工作指引,建立从立案到执行、从甄别到惩处全流程的防范措施、审查标准、操作细则和惩处标准,构建起全方位、立体化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规范体系。在诉讼服务场所设置警示宣传标语,以短视频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有效震慑虚假诉讼行为。认真开展打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评选,这次我们又将公布2020-2021年十个典型案例,以进一步推进教育警示。落实损害赔偿惩戒机制,如鄞州法院在一件再审案件中判处虚假诉讼一方赔偿对方律师费5000元,加大不诚信诉讼行为人的违法成本,系全国首个对不诚信诉讼行为人判处赔偿律师费的案例。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坚守司法为民初心,坚守公平正义底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法院防范打击虚假诉讼的各项部署要求,敢于担当,久久为功,在凝聚防范打击合力、打击虚假陈述、探索有效甄别方法等方面重点发力,进一步提高整治实效,深入推进司法诚信体系建设。
答记者问
Q:
从近年来法院查处的虚假诉讼案件看,这些案件有什么特征?
褚满尝:
虚假诉讼既包括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虚假诉讼行为,也包括虚假诉讼犯罪。从近年来查处的虚假诉讼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全市法院查处的虚假诉讼近70%发生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由于借条易于伪造,银行转账流水凭证也容易被“移花接木”,特别是有些职业放贷人利用借款人急于拿到借款的心理,收取“砍头息”,实施“套路贷”,虚增债务,暴力或软暴力催讨等,有的黑恶势力也染指民间借贷领域,这些情况使民间借贷案件成为虚假诉讼易发、高发、多发地带。如北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徐某、应某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收取高达约30%的“砍头息”,虚增债务,实施“套路贷”,并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24起。
(二)劳动争议领域群体性虚假诉讼时有发生。劳动争议是虚假诉讼易发领域。如项目经理章某将工程款捏造为农民工工资,并通过劳动仲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涉及260件虚假执行案件,涉案金额高达710余万元。再如,余姚法院在审理一批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58件案件中有10起系典型的虚假诉讼,其余48件也涉嫌虚假诉讼,该系列案件我们全部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三)虚假诉讼的手段越来越隐蔽。有的企业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证据,如广州一家科技公司为证明借贷以及催讨事实,伪造了四份电子邮件。承办法官进入当事人的邮箱系统核对后,发现邮件确实存在,且发送成功,但被告却辩称从未收到过。邮件是否发送成功是案件的争议焦点和核心证据,但目前鉴定机构尚未开展此项业务。为查清事实,承办法官赴广州向网易公司和中移互联网公司调查取证,与技术人员反复沟通、比对,最终认定电子邮件系伪造。广州这家公司也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四)诚信诉讼的意识还相对薄弱。如被告邵某向法院提供微信聊天证据,故意删除聊天记录中对其不利的内容,并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对这种不诚信行为,我们对其处以7万元罚款。再如,有的公司向当事人随意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施某实际并未在某公司工作,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出具施某收入50万元的虚假证明,施某和叶某均被处以2万元罚款。此类情况反映了有些当事人诚信诉讼意识还很薄弱。
Q:
虚假诉讼影响比较恶劣,给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惩治虚假诉讼有哪些手段?
沈海东:
近年来,全市法院对虚假诉讼秉持依法从严、坚决打击的态度,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务求遏增量、去存量:
第一,严格追究刑事责任。充分运用与公安机关的线索会商协作机制,明确可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具体情形,确保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虚假诉讼犯罪线索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查处。
第二,努力用足民事制裁措施。对于审判、执行过程中查处的虚假诉讼行为,根据情节,一律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三,依法支持虚假诉讼受害人提起损害赔偿。虚假诉讼受害人不仅可以要求赔偿律师费等直接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因虚假诉讼导致的间接损失。
第四,对公职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一律通报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律师、鉴定人员等专业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惩戒;构成犯罪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加强信用惩戒,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曝光,并列入黑名单。
通过以上这些措施,就是要让敢于以身试法的虚假诉讼行为人失去利益、失去名誉,甚至失去自由,付出沉重代价。
Q:
请介绍一下宁波法院查处虚假诉讼的主要方法?
褚满尝:
全市法院在整治虚假诉讼实践中摸索、提炼了查处虚假诉讼的四种主要方法:
一是重点核查法。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劳动争议、离婚析产、企业破产等十类易发、高发虚假诉讼的案件,予以重点关注。对案件事实自认不符合常理、诉讼标的额与一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严重不符、“手拉手”调解等,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有权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或者依法追加第三人,查明是否涉嫌虚假诉讼。
二是并案深挖法。对审理中发现的虚假诉讼个案,要求承办法官强制类案检索,搜索关联案件,一并排查。市中院发现的名为租赁手机实为非法放贷的虚假诉讼线索,就是个案的申请再审,通过类案检索,发现类似虚假诉讼案件15件。
三是大数据排查法。市中院通过智能预警排查系统,利用大数据,智能排查出一批虚假诉讼线索。如刚才提到的周某62件系列虚假诉讼案、颜某21件虚假诉讼系列案、陈某23件虚假诉讼系列案,均是通过大数据排查发现。
四是刑民并重法。加强与公安、检察院、司法局的协作,保持常态化沟通和信息共享,对“套路贷”、高利放贷等犯罪中涉及的民事案件,一律进行倒查。对被告人徐某、应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查处中,就是通过倒查,发现虚假诉讼24起。
Q:
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法院对职业放贷人采取了哪些措施?
褚满尝:
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的“重灾区”,多数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都与职业放贷人有关。“砍头息”“套路贷”、虚增债务、虚假的“银行流水”,几乎成为职业放贷人的行规、标配。对职业放贷人全市法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关口前移,在立案时全面推行诚信诉讼承诺制度,向民间借贷当事人释明高利转贷、“套路贷”以及虚假诉讼的严重后果。
二是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定期更新名单。全市法院已认定职业放贷人119人。
三是强化对职业放贷人案件的审查力度。出台《关于规范职业放贷人行为的实施意见》《关于办理职业放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实施细则,加强工作指引。
四是对于职业放贷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依法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五是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会同公安机关处理了一批以周某、颜某为代表的职业放贷人系列案。通过重点整治职业放贷人,重拳打击虚假诉讼,近三年来,全市民间借贷案件收案量大幅下降。
Q:
虚假陈述整治的问题,下一步法院有什么举措?
沈海东:
诚信诉讼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法庭上的虚假陈述问题时有发生。现在有些当事人把在法庭上编造谎言、虚构事实、捏造证据当成所谓的“诉讼技巧”,为获取胜诉结果,不择手段,丧失底线。2020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拘留或者训诫。下一步,我们将对虚假陈述开展专项整治,除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处罚权外,还将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全面推行承诺和提示制度。通过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法官庭审提示等制度,向各方诉讼参与人明确告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第二,实施“一案双查”。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既要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也要查明当事人有没有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的情形。
第三,严格考核措施。坚持刀刃向内,责任倒查,对法官进行监督考核,法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妨害诉讼秩序、但不依法处罚的,我们将在调查的基础上对法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加大曝光力度。对虚假陈述行为除罚款、拘留外,对典型案件还要通过法院外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曝光,坚决震慑、有效警示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宁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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