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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找抢夺罪辩护律师,76岁老人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获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5 06:08:04

近日,由贵州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全省律师行业“以案释法”活动正式启动。活动采用以案释法的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每周不定期发布相关案例。参与律师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与群众关系密切、已依法办结的生动案例释法答疑,为社会公众进行普法宣传,全力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案例介绍】

六旬老人王某因乘坐公交车未到站点要求司机停车遭拒,强行抢夺方向盘并和司机发生撕扯。2020年8月11日,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的判决。

泽州县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王某乘坐303路公交车回家。公交车行驶至泽州县犁川镇下铁南村附近路段,未到达公交车停车站点时王某欲下车,要求公交车司机原某停车遭拒。王某遂冲到原某身旁,强行抢夺原某手中方向盘,致公交车失去平衡,迫使公交车向前行驶十多米后才强制停下。后王某仍和原某纠缠,原某被迫报警。

泽州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实施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置公共安全于不顾,抢夺司机手中的方向盘,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晋城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普法】

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的鲁珺江律师就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开展以案释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以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就成立本罪,危害后果是否实际发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下文称《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在于:

首先,王某要求公交车司机原某停车遭拒,遂冲到司机原某身旁,强行抢夺原某手中方向盘,致公交车失去平衡,迫使公交车向前行驶十多米后才强制停下,王某的行为符合《意见》第一条第一款“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的行为认定标准,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次,王某的行为尚未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综上,王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于法有据。

另: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在行驶的交通工具上,乘客或者司机有下列行为并危害公共安全的,均构成犯罪:

一、乘客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乘客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贵州综合广播王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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