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找丰台专业讨债律师,找丰台专业讨债律师咨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5 05:14:28

年关岁末,讨债清债忙。

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思想

碰到不诚信或恶意拖欠的行为时

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会被恶化升级

暴力讨债、入室逼债、堵门要债、偷财抵债、非法拘禁......

因为冲动采取违法手段

债权人往往会由主动变为被动

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

所谓的债权也很有可能变为“竹篮打水一场空”。

今天,小编带来5个案例,为你解读在讨债过程中易触及的五大违法风险,以达到普法、警示的目的。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案例:被害人汪某因经营公司向某贷款公司贷款。因汪某拖欠贷款本息,2014年1月贷款公司授权委托被告人杜某及其他两人(已另案处理)收取欠款。之后,被告人杜某等人到汪某居住的小区家中要债,因汪某不在家,其他两人强行留在其家中至第二天才离开。2014年3月某日,杜某等人又到汪某家中要债,因汪某不在家即强行留在其家中,并邀集被告人彭某等人轮流守在其家中至同年4月,其中被告人彭某强行在其家中守候两晚。期间,汪某妻子仲某多次要求对方离开并报警无果。杜某在汪某家墙上、门上、地板上用红色喷漆喷上“无耻”、“还钱”等字样,并采取买锁将门反锁、在仲某外出时派人紧跟等方式防止其逃跑。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彭某为讨要债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长期居住在被害人家中,经被害人要求退出而不肯退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某受公司指派后邀集他人,在被害人家中积极实施喷漆、买链子锁、锁门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某为朋友帮忙,受朋友邀集,到被害人家中发现是为讨债便守候两日,并无经济报酬,对被害人亦无任何威胁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被告人彭某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彭某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非法侵入住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误入他人住宅,一经发现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比如,发生火灾,家中无人,无法征得同意,而消防队员的破门而入,就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

二、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刑法》238条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2015年9月17日,李扬明借来一辆轿车,邀约成明曦、李黎明从湖北省通山县到洪江区找杨某索债,因遭杨某推脱遂起挟持之意。于是以去怀化市城区吃午餐为由将杨某骗上车,当车过沪昆高速安江收费站开往湖北时,杨某欲借上厕所之机逃跑,遭到李黎明等3人殴打,继而他们将杨某带到湖北省通山县宾馆拘禁,三人轮流看守。同年9月23日,成海军在得知李黎明等3人因债务纠纷非法拘禁杨某的情况下,仍答应帮忙看守至9月25日,后杨某获得解救。其间,李黎明等4人逼迫杨某打电话向其家人借钱,杨某家人向李扬明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汇款15万元。今年8月9日,四人全部落网,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官提醒:部分人单方认为,为了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而采取控制他人的方式讨债并无不妥,只要在此过程中能照顾债务人的饮食起居,且没有实施殴打等暴力手段即可。但殊不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本身亦是一种非法的“暴力”手段,会受到法律制裁。

三、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案例:周胜现年40岁,2006年8月,他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缓刑,后在北京以“商务调查公司”的名义开设讨债公司。2007年4月27日下午,周胜伙同他人受孟秀珍(已判刑)雇佣,强行将与孟秀珍有合同纠纷的张某从朝阳区劫持到丰台区一家宾馆,逼问出张某的银行卡密码。周胜等人于当月28日持张某的银行卡在取款机上取走2900元。几天后,周胜等人又挟持张某在一家银行从银行卡内取走11万元,并转账28万元给孟秀珍。

市二中院认为,周胜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期内又采用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四、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2013年上半年,辽宁籍李某只身来到山东省烟台市,应聘于市内一家影楼,从事婚纱摄影。后因老板拖欠他7000余元的工资和业务提成,在多次向老板讨要工资无果的情况下,李某便决定自行“维权”。2013年7月9日10时许,李某趁摄影助理保管纰漏,偷偷将影楼内的一摄影镜头盗走。老板报案后,李某很快被警方抓获归案。经鉴定,该相机镜头价值人民币11070元。2013年10月30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法官提醒: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要通过正当途径,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理性、合法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不可“变味”维权,那样可能触犯法律,身陷囫囵。当遭遇拖欠工资的“黑心”老板后,可以拨打当地公布的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电话,以求得到帮助;或者,向当地工会请求援助;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后不服仲裁,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吴某与朱某存在债务纠纷。朱某向吴某讨要欠款,二人约定2016年2月21日晚上见面。晚8点,朱某驾车载其弟朱某某及吴某行至三河市某医院北侧环岛时,吴某突然从车窗钻出并向北跑。朱某与朱某某下车追赶,在环岛东侧附近,吴某摔倒在地,朱某某控制吴某起不让其离开,朱某开始踢打吴某。此时有路人邓某经过,对朱某的行为进行劝阻,朱某说他们在抓小偷,并让邓某打电话报警,期间,朱某又向吴某头部打了几拳,后吴某乘他们不注意挣脱逃跑。吴某经廊坊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随后吴某向公安局报案。三河市公安局于2016年4月28日凌晨,在燕郊镇某足疗店将朱某抓获。经查,朱某的犯罪行为给吴某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487元。

三河法院对此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因债务纠纷对他人进行殴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487元。

法官提醒:暴力、殴打等方式讨债不可取,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因此,公民应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采取合法、合理的正当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比如,双方协商、法院诉讼等。

讨债难,难于上青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采取合法的手段,切莫因一时冲动,使自己身陷囹圄,后悔莫及。

来源:温县法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