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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5 03:08:52

徐州市公安局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示

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的;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管辖、定性等处理意见的;要求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的;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的;向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的;本人或者授意其他关系人打探案件、通风报信或者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不主动、不如实记录、报告的;对违反“三个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查处追责不到位,制度的威慑和警示作用未能充分体现的;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公安民警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的;公安民警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个人或借用他人名义投资入股矿产、运输、危管爆破、保安服务、宾馆网吧、快递物流、娱乐场所等由公安机关监管的特种行业的;公安民警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买卖股票、进行其他证券投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证券的;公安民警参与违规借贷担保或非法集资、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或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违反规定,以刑代民,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的;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的;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的。

有案不立主要指:对群众报案,符合立案条件,没有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立案或者不在平台流转,网外循环的;对应当立案的报警,改变警情性质,不如实立案或者违法受立案的;不符合立案条件但不出具不立案通知书、不说明理由的;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立案、纠正违法通知不认真回复执行的;弄虚作假,漏报、虚报、瞒报、篡改受立案统计数据、不如实统计上报的。压案不查主要指:调查取证不及时、不全面或者查案不深、消极作为的;嫌疑人明确或者具备侦查条件,怠于侦查、怠于采取强制措施的;有违法行为不处理或者符合法定条件应当移送起诉,不及时移送起诉的;对需要行政处理的不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的;对发现新的犯罪线索,不依法重新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的;其他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问题。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处置无法律手续、手续不全的;未按规定录入涉案财物管理系统的;涉案财物未按规定移交至专门管理场所,涉案钱款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涉案财物管理台账登记不规范、涉案财物未按规定存放在指定区域等保管不规范的;该随案移交而不移交、该处不处、处理不及时以及违规使用、挪用、调换、损毁涉案财物的;未及时将在办卷宗、未破卷宗、已结卷宗移交案管中心(室)、档案室等专门场所管理的;卷宗进出、流向登记、收集管理不到位的;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案件卷宗的;不按规定随意调取未破卷宗的,以及非因办案需要,未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将卷宗带出办公区域的;卷宗的携带、保管、移送、接收工作由警务辅助人员单独进行的;以在办卷宗、未破卷宗集中保管为由,停止案件侦查工作的;装订立卷不符合要求的;毁损、丢失、伪造卷宗材料的;其他涉案财物、卷宗管理不规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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