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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写证据有用吗,主要靠口供定案,缺乏有价值的客观证据,不应核准死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4 23:44:17

编者按:本案主要依靠被告人供述定案,相关物证关联性不强,缺乏有价值的客观证据,全案证据相对单薄。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倪某某,男,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二、简要案情

被告人倪某某与被害人徐某甲(女)的姐姐徐某乙婚后不久便因感情不和离婚。倪某某对徐某乙让自己把嫁妆送到法庭感到很丢面子,遂产生报复杀人之念。1994年11月22日凌晨零时许,倪某携带一把菜刀、一把三棱刮刀来到徐某乙家中,将熟睡中的徐某甲误认为是徐某乙,持菜刀朝其头颈部连砍数刀,致徐某甲失血休克而死亡。

三、卷内主要定案证据

1.证人徐某乙证明我与倪某某婚后感情不和,离婚时倪某某扬言要杀我,家里人怕出意外让我外出打工,我妹妹徐某甲在我床上睡。

2.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东屋木门大开,门下有用砖垒的门槛,门槛的砖被挖出放在门口两侧,门下有一新挖的土坑,地面有布纹压痕,门南靠墙立有一把圆头铁锨,上沾有泥土,门内地面有一把三棱刮刀。

3.尸体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徐某甲系被他人用较锋利的锐器砍击右面部,致面后静脉、颈外动脉断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4.被告人倪某某的有罪供述。

四、证据方面的问题

1.本案虽然有三棱刮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但除被告人供述外,其余均属于间接证据,不能直接将被告人倪某某与犯罪事实紧密联系起来,证明力较弱。

2.未能从现场提取到有价值的客观性证据。对提取的三棱刮刀、铁锨上有无血迹、掌纹等没有进行检验,对现场墙外的新鲜蹬蹭痕迹、墙顶的手扒印痕、地面的鞋印等痕迹均没有提取、检验,杀人工具菜刀等证据均无法查找到案。

3.本案侦破揭发情况尚不清楚。案发后公安机关是如何将倪某某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当时对倪某某采取了哪些侦查措施,2006年6月在命案攻坚战斗中又是依据什么线索掌握倪某某行踪的,等等,均无材料证明。

4.尽管被告人倪某某有作案动机,其供述也能得到相关证据的印证,所供述的挖门槛入室及将三棱刮刀遗失的情节与现场门槛被挖掉、现场提取三棱刮刀的情况能相互印证,所供述的持刀砍被害人头部、右臀部以及被害人衣着等细节与尸体鉴定书记载的被害人伤情相吻合,但倪某某的供述是在现场勘查、尸体检验之后取得的,系“先证后供”,证明力有一定局限,并且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疑点:倪某某始终供述只砍被害人二、三刀,但尸体检验见被害人头面部有10余处创口。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本案除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外,再无其他直接证据,也缺乏有价值的客观证据相印证,证据体系相对单薄,达不到死刑案件铁案铁证的证明标准。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倪某某死刑。


主要靠口供定案,缺乏有价值的客观证据,不应核准死刑

汤建彬律师,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犯罪学研究会会员,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会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受美国国务院邀请作为“IVLP”项目参访者,荣获《法制晚报》2017年度“公益普法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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