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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被杀了什么时候找律师,绮惠说法|人民法院是否有义务告知被害人开庭时间地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4 23:27:50
绮惠说法|人民法院是否有义务告知被害人开庭时间地点?

绮惠说法|人民法院是否有义务告知被害人开庭时间地点?

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是否有义务通知被害人开庭时间和地点?答案是肯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有明文规定本无争议,但由于实践中有相当多的办案单位对此有错误理解和运用,于是引发不同的认识。为此有必要逐一澄清。

# 01 #

刑事诉讼法中明文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告知”被害人开庭时间地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第二次修正的时候首次明确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其中的第八十二条中明确“当事人”的范围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同时第一百五十一条就庭前准备工作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上述条文内容在2012年修订时,加入了庭前会议内容,做了一些文字上调整,但基本规定内容并没有变。具体内容体现在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七条。2021年最新修订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更详细规定了开庭前告传唤被害人及通知其代理人的具体方式方法:“开庭三日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涉众型犯罪案件,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布相关文书,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绮惠说法|人民法院是否有义务告知被害人开庭时间地点?

言而总之,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除涉众型犯罪案件外,均应当用传票传唤的方式告知被害人开庭时间和地点,对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用通知方式告知。(如果被害人死亡的,上述权利转归被害人的近亲属享有。)上述规定原因和理由是,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与其利益密切相关,享有亲自参加庭审等许多诉讼权利,其如果完全不知情,则相应的权利可能会因此被剥夺,这显然有违公平正义,也与刑事诉讼法的本意和初衷不符。

# 02 #

澄清几点错误理解与适用

01传唤被害人或通知诉讼代理人并不等于其必须出庭参加庭审

实践中有一种错误认识,传票传唤被害人或通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开庭时间、地点就等于其应当参加庭审,因此对必须到庭参加庭审的被害人或诉讼代理人法院才有告知义务,否则就无需传唤或通知。这一认识和做法显然不正确。对于提起自诉的被害人、以原告人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其必须参加庭审自然应当传唤或通知其代理人;对其他非必须到庭参加庭审的被害人获悉告知事项后其有选择权,虽然实践中大多数此种情形下的被害人均选择不参加庭审,但不能排除有许多被害人本有强烈意愿参加庭审,因未被告知,故而没能参加庭审。《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也从反面印证了这一点。

绮惠说法|人民法院是否有义务告知被害人开庭时间地点?

02公开审理案件应当传唤或通知被害人并不等于不公开审理案件则无需通知

刑事案件的审判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但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也一律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除外情形,任何人不得旁听。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并不等于被害人属于不得旁听人员的范围,要注意被害人是当事人,有完整的知情权、参与案件庭审权,虽然对被害人陈述这类证据的收集、举证质证规则基本与证人相同,但被害人不是证人!是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有完整的直接庭审参与权。尤其是被害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其诉讼代理人还享有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一样的不需经许可的阅卷权!


03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通知不等于成年被害人则无需通知

法律规定内容本身过于原则,具体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又特别繁复,为此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单独或联合最高检察机关及其他部门专门为某一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的现象司空见惯。但需要特别注意,此类司法解释中专门规定某种情形下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某类被害人,并不等于不符合此类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被害人无需通知。这些专门的司法解释第规定只是前述刑事诉讼法规定内容的具体落实,当然不是也不可能是法律明文规定原则的突破和违反。


仅以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为例,该《意见》第1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确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陪同或者代表未成年被害人参加法庭审理,陈述意见,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被告人的除外。可见,该司法解释为特别保护受性侵害的未成年合法权益,特别突出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专门做出的具体规定,但这显然不能据此得出此类性侵害犯罪的对象如果是成年被害人,人民法院则无需履行告知开庭时间和地点的义务。


总之,人民法院告知被害人开庭时间、地点是有明文规定的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重要法定诉讼程序,违反该义务和程序该如何处理,将另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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