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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数额,女子盗窃价值39元物品,法院判决结果公布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9 02:00:04

前几天,《法治进行时》栏目刚刚报道了一位中年女子,频繁在超市自助结账时,夹带商品逃单。今天小编介绍另一位与她作案手法相同的女子,法官当庭做出了判决。

女子盗窃价值39元物品,法院判决结果公布

今年3月1日,一名身着黑色上衣的短发女子,推着购物车来到超市自助结账机前,她拿起购物车内的商品逐一扫码,唯独一袋被压在橘子下面的芝士,故意遗漏了,在支付完其它商品后,这名女子将这袋芝士一并拿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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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后,该女子再次出现在该超市的自助结账机前。在对商品扫码过程中,她掏出两根蛋清肠,但是只扫描了一根,另一根直接与已扫商品放到了一起。结账后,她夹带着蛋清肠再次逃单。也许是尝到了甜头,当天下午女子又回来了,结账时,以相同的方法又顺走了一根蛋清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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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天的时间里,该女子频繁出入超市,芝士、香肠、料酒,每次她都用同样的方法,白拿一件小商品,由于货物频频被盗,超市方面拨打了报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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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3日上午,房山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此案,坐在被告人席上,吴某试图为自己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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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第一次拿的芝士忘了扫码,结果也没发现,后来自己有侥幸心理。我去拿那个肠,服务员说有活动,给了两根,我以为有一根是送的,所以就扫了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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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吴某,在同一家超市先后逃单四次,盗窃商品为芝士一袋,蛋清肠两根,料酒一瓶,涉案金额共计39.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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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说:我们认定四次,是除了这次,在2月份还有一次,是散装的,黑色物品,当时没有扫码,把商品带走了。第一次无法确定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但她又有这四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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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吴某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法官当庭做出了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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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本案中涉案金额仅有39块多,被告人为什么会受到刑事处罚?

法官解答:本案是多次到盗窃。司法解释规定,2年之内3次以上盗窃,视为多次盗窃,不要求数额的,所以她1年内有4次盗窃,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认定为盗窃罪。鉴于数额比较小,也获得了对方的谅解,并进行了赔偿,所以判处了比较轻的刑罚。虽然判处缓刑,也视为有犯罪前科,人生也是一个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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